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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经济生活中运用非常广泛的一种合同,其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常常会导致不公平后果,本文针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免责条款的概念、法律特征,有效的前提,分析了我国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现状,并提出了各种规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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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格式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单独直接给出答案,综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消法等关于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衡量标准进行了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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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由于内容和范围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规制尤为重要文章指出,司法规制方式有:一是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二是自由裁量,两种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矫正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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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保险争议案例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理赔过程中针对保险人是否事前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义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例甚多.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含义、立法目的、说明对象、说明标准及如何具体履行等方面来探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从而为建章立制、规范行为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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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用证及托收业务等的国际惯例,银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责,比如对不可抗力、对文电传递中的延误及遗失、对单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等免责。但是,在单据递送或文电传递中产生问题时,银行是否总能凭国际惯例中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自身的责任呢?笔者通过分析近期发生在印度及英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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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在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中,随处可以看到这样经典的语句:“打折商品一律不退”、“谢绝自带酒水”、“最终解释权”、“认购定金不退”、“电信充值卡到期余额取消”……。它们充斥在我们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存在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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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在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中,随处可以看到这样经典的语句:“打折商品一律不退”,“谢绝自带酒水”,“最终解释权”、“认购定金不退”,“电信充值卡到期余额取消”……。它们充斥在我们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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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外贸易学院三系进出口业务教研室 《国际贸易问题》1978,(1)
人力不可抗拒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又称不可抗力条款,是外贸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免责条款。它的作用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如果发生了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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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及国际海运业务的发展变化,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条款(以下简称ICC2009).与1982年的条款(以下简称ICC1982)相比较,新条款对保险人援引的免责条款做出了较大修改.为使中国贸易商准确运用新版条款,笔者对ICC2009的保险人"除外责任"予以分析,以期对中国贸易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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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免责条款,其涵义是: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某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身过失或疏忽,而是因为发生了其所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以免除或推迟履行合同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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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基本义务。我国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制过于粗疏,应当针对一般条款和免责条款,分别适用询问回答规则和主动说明规则;应当引入提醒规则和冷静观察期规则;应当对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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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条款不仅是违约责任条款,而且从缔约目的和实际功能来看还具有担保性,后者表现为保价约定既通过事先特殊防范措施保障用户债权的实现,又通过对限赔条款的排除适用使用户方能够获得更为充分的救济,尤其是其对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的排斥,更表现出其优越于一般担保措施的超强担保力。正是这一性质使保价条款成为快递服务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在成立判断上的独立性决定了该条款是否成立应依独立合同的成立标准来判断。保价条款的成立既包括通常合同之一般要件,又包括反映其个性特征的某些特殊要件,即前者要求当事人应对保价之必要条款协商一致,并对是否保价做出肯定性勾选;后者要求快递企业依法对保价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且寄件人在缔约时依约支付了保价费。在对保价条款进行效力评判时,应明确评价对象仅限于特定条款范围,属于快递企业自主经营权并作为双方缔约前提的事项,并非保价条款的效力评价对象。对于保价条款中的低保低赔约定,可以根据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之法律规定否定其效力,但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效力规范判定其无效,也不应依据该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定对其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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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作为免责条款,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重要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中国学者对此条款却少有论述。本文分为两个部分,尝试对此条款进行分析,侧重点在于第二部分。在第二部分中,本文以《公约》的发展历史为基础,从4个方面对第79条进行探析,最后提出笔者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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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区限制划分的根本依据在于风险等级的不同,船舶违反航区限制实质上是风险的变更,可能触发保证条款或保险合同约定解除条款、免责条款从而影响船舶保险责任的承担。中国现行法律和裁判观点借鉴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保证条款,倾向于认定违反保证之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但是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保证制度作出重大变革,以保险责任暂时中止取代合同自动解除,过于复杂的规则增加了违反保证后果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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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2002年3月5日,为了保护国内钢铁工业,美国单方面实施"201条款",提高14种钢铁产品的进口关税。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节的规定,一旦某种进口商品对本国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总统有权根据这一条款,对相关进口产品进行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关税,以此来使本国企业免受损害。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免责条款",又叫"201条款"。美国实施"201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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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点与方式条款作为<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中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虽然在订立时经营管理人员都想到了,但是对于如何在合同中订立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注意得不够,以至于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下面就结合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谈谈合同履行地点与方式条款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合同中应如何订立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