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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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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道路运输》2005,(3):31-31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3.
《中国道路运输》2006,(8):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营运客车在经批准的客运站载客出站后,由于中途较长路段没有客运站供旅客使用,为方便旅客乘车,解决旅客出行难的问题,驾驶员难免会停车带人。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这种在站外上下旅客的现象是否就是《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所指的“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4.
我是一名基层运政执法人员,现有一旅客举报有一辆农村客运车辆拒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请问拒载行为属于不属于甩客行为,如果属于,那具体根据《道条》第几条实施处罚?如果不属于,拒载行为该如何处罚?  相似文献   

5.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那么,客车上为供旅客乘坐而加装固定座椅、放置移动塑料板凳的行为,是否属于车辆改装呢?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道路货物和旅客运输中的超载现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然而,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是,超载一直是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中的顽疾。近年来,尽管有关部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治超”专项行动,但超载作为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显然在一段时期内还将普遍存在。那么,超载车辆一旦出险,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呢?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06,(5):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请问。该条中“其他有效证明”是指什么?道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能否作为有效证明使用?请答复为盼。[编者按]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05,(6):59-61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的第一部配套规章,将《道条》中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有关规定具体化,以便于贯彻实施。《规定》是贯彻我国政府与周边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的重要规定,该规定将我国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变为我国的国内法,与国内道路运输的一些规定、做法接轨,有利于操作和执行。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04,(9):61-63
《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理解这条规定的精神,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13,(8):94-94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运管局分批分组组织运政人员进社区宣传道路运输政策法规,听取市民评议,了解社会要求。宣传中,充分征集社区群众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意见建议,解答群众最关心的乘车出行问题,讲解国家、自治区相关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文明乘车,安全出行”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拉近了与百姓之间的距离。  相似文献   

11.
为道路客运车辆投保,法规以及规章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相似文献   

1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包车客运必须持有包车合同、包车客票,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经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但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包车违反包车规定,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5,(2):33-33
在学习《道路运输条例》过程中,我对该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处罚对象难以明确,特向编辑部请教。第六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这一条规定处罚的是驾驶人员还是道路运输经营者?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07,(12):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那么是不是说,从事非经营陛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许可时,必须具备和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相同的许可条件?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是否也要承担《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呢?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2007,(4):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按照这一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暂扣车辆,一是无证经营:二是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某货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该货车能够当场出示货运经营的相关证件,但无任何客运经营的许可证件。这种情况能否按照《道路运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运输车辆予以暂扣?是否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件?如何处罚这类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6.
《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目前,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赔付标准为4万元。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07,(2):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这里所说的“执法活动”是否指对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08,(8):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此条款中“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规定,我们有两种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存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8,(4):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某客车营运过程中,从客运站开结算单为满座,但我们在检查车辆时发现,该车所运乘客未达到开结算单人数。请问,能否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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