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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近来,关于电信用户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电信卡余额处理问题的纷争.由此引起的关于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评价问题,甚为社会所关注,有的舆论将格式条款批得体无完肤、一无是处:有的则对电信公司处理电信卡内余额问题穷追猛打、不依不饶,弄得运营商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处理才好。冷静下来,理性地审视.究竟应该如何准确地认识、判断、解决电信卡格式条款和电信卡卡内余额处理问题呢?  相似文献   

2.
一般来说,用户到电信运营企业的营业窗口办理业务的过程,即是一个缔结电信服务合同的过程;之后产生的电信服务内容的延续与扩展、减少与中止、改名与过户等业务是对原合同的补充、中止与变更过程;在此过程中,要涉及格式条款、适格签约、规避风险等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3.
为了促进电信服务的规范性,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10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肯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各类服务协议,对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知》指出:在服务协议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此可能引发服务纠纷和侵权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通知》对增加电信服务的透明度,保障电信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在抑制“霸王条款”方面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下面依照合同法理论,就《通知》的有关内容作简要评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通信部门在其业务规定中,有一项比较严厉的措施,就是停话和拆机。停话,意即停止用户的电话使用权,但没有解除租用关系,月租费照付,局客双方依然保持着经济联系;拆机,就是取消用户的电话租用权,相应地月租费也就不收了,使双方“断绝”了合同关系(尽管对欠费还要继续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  相似文献   

5.
浅析邮政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莉  刘振杰 《邮政研究》2003,19(3):43-43,46
分析了邮政企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特征和优势与缺陷,提出了邮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中消协2004年霸王条款案例的征集活动中,电信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受到侵害,电信服务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等一直受到新闻媒体的追踪。但电信消费者究竟拥有哪些权利,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履行哪些义务,众说纷纭。事实上,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2005年出台的《电信服务规范》及其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在电信领域具体化,同时具有可操作性。电信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电信条例》对消费…  相似文献   

7.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电信 服务的附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电信服务附件是将《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与服务措施的各项条款具体化,附件本身并没有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表以外要求承担义务。它对有关电信服务的范围、定义、透明度、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接入和使用、技术合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协议等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套餐业务资费"、"手机单向收费"等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些问题的背后无不涉及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优点显而易见:高效率、低成本、责任明确、风险分担。但正所谓利之所在,亦是弊之所在。在带来高效率的同时,格式合同也背离了意志自由、正义等基本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9.
为深入贯彻管理局长座谈会和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精神,新年伊始,河北管局就如何建立和谐的电信服务与消费环境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电信服务监管方面,提出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电信服务规范》,开展“诚信服务,放心消费年”活动,进一步强化监管为民意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全面排查,认真解决当前消费者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在启动“加强监管抓服务,维护权益促和谐”专项行动的同时,从用户申诉问题的解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处理以及对企业经营,服务行为的考核三个方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将监管为民突出体现在保护用户权益,促进和谐发展的具体工作中。[编者按]  相似文献   

10.
所谓定式合同,是指由经济实力强大的企业、机构强加于广大消费者,且都没有经过繁琐的要约—承诺的签约过程,而是由一方(通常是由卖方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提出合同的全部条款,对方只能概括地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邮电、铁路、水电、煤气等公共...  相似文献   

11.
《电信服务规范》正式施施日前,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服务规范》,自2005年4月20日起实施。《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电信服务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社会通报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用户交费和查询费用提供方便…  相似文献   

12.
王俊 《当代通信》2005,(23):50-51
电信服务的种类和内涵 1.核心电信服务的种类 通信服务的种类繁多,运营商无法为每一项服务建立一个渠道系统,事实上许多电信服务产品在目标市场、服务传递特征等方面是相似的,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将所有的电信服务产品分为两类:通用类电信服务和商用类电信服务。通用类电信服务的目标市场包括普通公众用户和商业客户,这类服务标准化的程度较高,商业客户和公众用户所获得的服务差异化不大,例如普通的固定电话服务,  相似文献   

13.
受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世界邮政业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基础电信服务自由化谈判的成功对邮政服务市场自由化形成了冲击。邮政作为社会通信和物流服务的主要方式,由于承担着普遍服务职责,因此备受关注。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背景(一)服务贸易(TradeinServices)关于服务贸易目前各类文献尚无统一的、公认的、确切的定义。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定义,服务贸易是指:(1)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2)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由…  相似文献   

14.
针对电信服务中用户投诉时有发生的情况,江苏省电信 公司扬州分公司组织了一场专题大讨论。通过讨论,上上下下达成了共识:在普遍解决前台服务质量问题之后,后台网络运行质量和支撑保障水平已成为制约服务的突出问题。由此,扬州电信服务的重心开始了由改善前台服务水平向提高后台支撑保障水平的转变,把网络运行质量逐渐推上了服务的前沿。“维护就是服务”也就成了落实“用户至上,用心服务” 的关键。 全面树立“维护就是服务” 的新观念 在以往的维护工作中,维护人员认为只要维护的设备不出大问题,不影响全网的安全运行就万事大吉…  相似文献   

15.
电信服务贸易相关协议的产生背景 服务贸易谈判是长达8年的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是服务贸易谈判的重要成果,WTO与电信服务贸易直接相关的主要协议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适用于包括电信在内的所有服务领域的基本规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协议;二是上述基本规定在电信服务领域应用并直接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之一的电信服务附件;三是作为基础电信服务主要规定的《基础电信协议》的参考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已于1995年1月l日开始生效。 由于电信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公…  相似文献   

16.
一、电信服务的基本要求(一)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服务这一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对电信服务的基本要求。 迅速就是要 求电信企业传递信息要快,要及时。电信服务通过对信息的传递,实现信息的转移,其效用在于缩短时间和空间距离。信息传递得越快,其效用就越显著。准确就是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不出错、不失真、不走样。电信服务的特点决定了电信服务过程和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过程是同时发生的,因此,确保电信服务不发生差错是电信服务工作的核心要求。安全就是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做到万无一失。方便就是要…  相似文献   

17.
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主体,与市场中其他主体一样,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法律纠纷。从广义上讲,电信纠纷是指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与管理过程中与不特定的相对一方发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争议事项。这里的相对一方可以是电信用户、竞争对手、交易的合作方,也可以是电信监管机构等。本文所涉及的电信法律纠纷主要指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提供电信服务产品的过程中与电信用户发生的电信服务法律纠纷。由于电信服务本身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电信用户的参与性、电信服务的不可储…  相似文献   

18.
外包方涉及的领域很多,这里我们主要讨论那上结直接与用户接触(包括通过电许、信函等方式)的服务类外包方。考虑到如开户珠受理、各种费用的收取等服务是与用户直接接触的服务,也是最早分包出动的,所以规范外包方管理主要是这方面的管理。因为,这一类外包业务,已构成用户徇电信企业整体服务质量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9.
市话详细清单问题一直是我国电信企业悬而未决的问题。本世纪以来,随着《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标准》的出台和其他电信业务详细清单问题的解决以及电信市场竞争的需要,市话详细清单问题再次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    以往,我国电信企业只提供电话账单,不提供电话清单。自从200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服务标准》中都明确了国内长途电话、国际通信、移动电话的长途和漫游业务、信息服务应该给用户提供详细清单后,我国的电信企业开始逐步实现提供上述指定业务的详细清单。唯独遗留下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市话业务是否也应该提供详细清单?2003年7月,信息产业部就市话详细清单(以下简称市话详单)的查询问题,向各大固定电话运营商发出文件,要求相关企业切实采取措施,尽快改进市话计费系统,早日为市话用户提供市话详单的查询;并将具体实施方案上报信息产业部。但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仍悬而未决。  相似文献   

20.
信息产业部出台治理电信服务热点问题指导意见    针对一段时期以来电信服务中存在的“不对等协议”、“移动短信陷阱”、“电话卡余额作废”等问题,信息产业部日前出台《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    针对“不对等协议”问题,《意见》要求:(1)各相关单位应对各地在用的各类电信服务协议进行清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的各项规定。(2)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拓展业务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做到公平无歧视、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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