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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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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众多保险争议案例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理赔过程中针对保险人是否事前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义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例甚多。本文从法理角度出发,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免责条款的范畴和生效要件,界定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并为保险人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了六条对策。  相似文献   

2.
新《保险法》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合法权益和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但仍存在缺陷:核保期的责任归属仍难以解决;免责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疏忽了对恶意重复保险的规定;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仍未得到确立。为保证新《保险法》顺利实施,建议: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标准;取消免责条款的口头说明形式;明确保险人过错导致退保的处理;区分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赋予保险公估人以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3.
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为避免保险标的转让后,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完善批改流程,分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固定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4.
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保险业中的保险合同基本上都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而保险合同又不可避免的包含免责条款,从而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又成了保险纠纷中争议最多的问题,所以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对免责条款如何订入保险合同,使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与实践中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由于其强大的价值评价功能,很多国家的立法都对此作了规定,业已成为寿险合同实务中的惯例。不可抗辩条款体现了对保险双方利益的一种巧妙平衡,对督促保险人及时核保,限制其抗辩权的行使,加深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1995年制定保险法时由于保险亚刚刚起步,保险公司对危险管理和评估的水平有限,所以未对此作出规定。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进入我国市场,而且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已经渐入正轨,在立法中制定不可抗辩条款已道在眉睫。新出台的保险法修正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令人欣慰,但同时其尚存在可以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6.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运用,使当事人能够预测风险、确定交易的成本和费用,有效地促进了经贸和社会发展。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常以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免除或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致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免责条款的“公允”性多为相对人(大多为消费者)所质疑。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新《保险法》第17条修订了原《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强制说明义务制度,强化了保险人说明义务,扩展了保险人订约时提示并明确说明的范围,但如何理解这一提示并明确说明的范围和履行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8.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交纳保费、签发保单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事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目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或不明确,或与保险实务操作相左,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很多纠纷。《保险法》修订应当明确将签发保单作为保险人承诺的标志,否认预收保费行为的承诺性质,并同时引入法定追溯条款,强化缔约过失责任,以求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附和性和高度技术性特征,要求保险法应强调作为合同制定方的保险人的谨慎核保义务,防止被保险人和利害关系人受到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害;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保险人风险选择的准确度;约束保险人承保时的射幸行为。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谨慎核保义务的规定失之薄弱,应该在《保险法》中形成谨慎核保原则的规范性条款。  相似文献   

10.
浅析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的首要条款是规定有关承运人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等事项的条款,适用有关国际公约或内国法化的公约。其性质上属于法律适用条款,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提单适用的法律。在首要条款适用范围内,首要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如果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地区条款规定的港口,则地区条款的效力优先于首要条款。同提单其他条款相比,首要条款具有优先的地位,其他条款与之相抵触的无效。在以我国为法院地国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承认和尊重当事人在首要条款中作出的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   

11.
格式合同制定人常在免责条款中规定不论情况如何,该方"概不负责".为了维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进行论述,为格式合同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2.
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在各国保险法中的作用却十分巨大。不可抗辩条款的根本作用在于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的利益。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便成为本文研究重点。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在当前我国国情下,无论投保人是否严重欺诈,保险人均应当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包括: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不履行交付保费义务、保险纠纷涉及除外责任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之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条款成为许多拍卖合同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也被称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针对损害拍卖人权益的问题,作者试图从《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的限定解释等方面完善拍卖市场秩序,保护艺术品竞拍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张蕊 《全国商情》2013,(6):16-17
对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之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条款成为许多拍卖合同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也被称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针对损害拍卖人权益的问题,作者试图从《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的限定解释等方面完善拍卖市场秩序,保护艺术品竞拍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当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而且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在保单上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这实际上是将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围之外。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道德风险”的界定成为确定是否应予以排除及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根据。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是否应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及诸如此类的格式条款规定是否有效值得我们探究。  相似文献   

16.
共保条款在国外财产保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根据共保条款的规定,如果财产被低保,那么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部分损失将按照共保分摊率(’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研究表明,所有的风险厌恶型被保险人偏好带有共保条款的保险合同,更胜于具有相同精算价值但没有共保条款的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7.
新保险法生效后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太完善,应规定其适用的例外情况;对保险人如何履行说明义务应当规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明确解释何为显著增加,这样在实施中才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比较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的WTO+条款和WTO-X条款数量,分析了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度。结果表明,一方面东亚各国已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大多数WTO+条款和部分WTO-X条款内容,说明东亚正在积极推进深度一体化;另一方面东亚地区已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对于WTO+条款的覆盖率和执行率均要高于其对WTO-X条款的覆盖率和执行率。作为东亚地区的一个重要成员国,中国已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深度仅略高于东盟,远远低于韩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因此,中国亟需将深度一体化内化于自贸区战略中,积极谨慎地推进贸易投资新议题的谈判,加快与"自然贸易伙伴"的深度区域经济合作。  相似文献   

19.
鉴于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就双方订约的目的、希望和意图所作的陈述性的说明。一旦发生争议,鉴于条款对于双方订约的目的与意图以及解释某些具体条款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应当慎重对待鉴于条款,努力使鉴于条款的原则与具体条款内容相一致。本文对鉴于条款的作用、效力和起草翻译的方法做了研究。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原《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中,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学界饱受争议,法条的适用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民法典》引用的订入规则一定程度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格式条款相关规定逻辑混乱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订入规则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如何设计的讨论还在继续,与之相伴的问题包括内容控制部分效力规则与显失公平制度的关系、是否有必要加入“异常条款”规则作为订入控制的消极要件等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文章着眼于《民法典》出台前,相关法律体系内部矛盾问题,思考订入规则起到的积极作用,将之与过去的格式条款效果规则进行区分和权衡分析。初步探寻订入规则可能面临的问题,目的是通过形式性规制和内容规制的结合运用,完善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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