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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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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电子化》2013,(6):93-93
本刊讯近日,中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签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整体框架》作为偿二代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确立了“3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若干基本技术原则,既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了完整的蓝图,也为偿二代各项技术标准的研制和测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整体框架》的发布是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取得的一项具有关键意义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3大部分构成。其中,制度特征包括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3大特征;监管要素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3个支柱;监管基础是指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这3大部分密切联系、相互依恃,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2.
苏洁 《上海保险》2013,(3):41-46
一、前言从2003年保监会启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在,随着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提高行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2012年4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下称《规划》)的通知,并在《规划》中强调  相似文献   

3.
渠淼 《中国外资》2012,(14):189-190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业监管的核心。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性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颁布并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12年4月8日,保监会公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将在未来三至五年时间,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同时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本文从六个方面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监管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业监管的核心.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性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颁布并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12年4月8日,保监会公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将在未来三至五年时间,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同时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本文从六个方面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监管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一月金融     
《金融与市场》2014,(3):80-80
保监会强化保险公司声誉监管声誉监管将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提升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于3月4日发布。《指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保监会也将把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在分类监管中设置指标和依据,评价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状况。  相似文献   

6.
《中国保险》2013,(6):6-6
近日,中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签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以下简称"《整体框架》")。《整体框架》作为偿二代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若干基本技术原则,既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了完整的蓝图,也为偿二代各项技术标准的研制和测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整体框架》的发布是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取得的一项具有关键意义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7.
通过识别和界定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目标,结合前期相关研究积累,本文对比分析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该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中、以及制度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简报第1~3号》中所披露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分析了该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整体框架和制定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标准等问题,认为目前的思路和初步设计没有达到建设目标所要求的高度,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九条建议。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 目前.保险公司的风险预警主要是通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这种外部方式来实现的。中国保监会2003年3月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具体给出了中国监管部门最终采用的偿付能力计算方法和监管指标。  相似文献   

9.
中国保监会3月27日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为此,中国保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相似文献   

10.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近日签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整体框架》作为“偿二代”建设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若千基本技术原则,既为“偿二代”建设勾勒出了完整的蓝图,也为“偿二代”各项技术标准的研制和测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1.
齐芳 《中国保险》2013,(7):F0003-F0003
7月5日,中国保监会主办的“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与合作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部分新兴市场保险监管机构高层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会议并致辞,他积极倡议加强新兴市场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会上专题介绍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并与参会代表进行了广泛交流。  相似文献   

12.
《上海保险》2013,(7):1-1
7月5日,中国保监会主办的“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与合作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部分新兴市场保险监管机构高层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会议并致辞,他积极倡议加强新兴市场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会上专题介绍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并与参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交流。  相似文献   

13.
《金融会计》2013,(6):F0003-F0003
2013年3月29日,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在北京召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培训会暨2013年第1季度保险财务监管例会"。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参加了培训。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赵宇龙副主任出席会议,并传达了保监会陈文辉副主席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的指示和要求。陈文辉副主席高度重视偿付能力  相似文献   

14.
刘毅 《中国金融》2003,(8):63-63
中国保监会对试行两年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制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次修订,按照国际惯例与中国经验相结合、理论的逻辑性与实务的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对原《管理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明确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取值口径,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资产认可的假设基础、认可方式和计价属性,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和各种具体监管措施等。…  相似文献   

15.
高志强 《上海保险》2008,(12):11-14
2007年1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表明我国监管正在由传统偿付能力框架向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框架转变。正确认识这一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及事先分析对保险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探讨该框架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是否适用,是本文希望能够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中国保险》2012,(4):6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3月19日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研究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项俊波指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要争取用三至五年时间建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准确识别和量化风险,提高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促进我  相似文献   

17.
《金融会计》2013,(6):77-80
2013年3月29日,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在北京召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培训会暨2013年第1季度保险财务监管例会"。此次会议围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对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培训。  相似文献   

18.
Solvency Ⅱ作为欧洲保险市场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框架,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要有效借鉴欧洲在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经验,首先需要对我国现阶段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与Solvency Ⅱ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以找出差距,如何对二者进行有效地比较分析是一个根本问题,本文的写作目的正在于引入一个分析框架,并将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与体现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最新成果的欧盟的SolvencyⅡ放在统一的框架下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需要改进之处,进而探索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途径。  相似文献   

19.
要闻回顾     
7月10日为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  相似文献   

20.
周丽 《上海保险》2018,(2):23-27
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将公司治理监管确立为保险监管的三大体系之一。紧接着,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确立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经过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保险业公司治理在制度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近来多家中小保险公司出现公司治理缺陷导致偿付能力骤降的情况,保险业治理风险突出,这是由于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和治理制度缺陷共同导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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