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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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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收付的补价与双方资产公允价值之差不等的情况,如何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认定及后续的会计处理?本文根据“补价大于双方资产公允价值之差”和“补价小于双方资产公允价值之差”两种情况进行了相关研究。  相似文献   

2.
龙秀枝 《会计之友》2007,(28):62-63
本文主要探讨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应用,区分不涉及补价、涉及支付补价和涉及收到补价三种情况,分别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本文主要探讨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应用,区分不涉及补价、涉及支付补价和涉及收到补价三种情况,分别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应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龙秀枝 《会计之友》2007,(10S):62-63
本文主要探讨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应用,区分不涉及补价、涉及支付补价和涉及收到补价三种情况,分别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闫秀娟 《会计之友》2008,(26):97-98
本文主要阐述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应用,并区分不涉及补价、涉及支付补价和涉及收到补价三种情况,分别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及其理解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相似文献   

7.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中对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做出如下解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相似文献   

8.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由于准则对于补价定义的不明确,当业务涉及到增值税时,对于补价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存在分歧。而且,当双方交换资产的价值之差与补价不相等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标准选择的不同可能致使结果存在差异。文章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相应结论。  相似文献   

9.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在涉及少量补价的情况下,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乍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有无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是决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的关键,如果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那么通常认为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相似文献   

10.
《财会通讯》2007,(10):17-18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概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其他相关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共三章十条,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着重解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成本确定和相关损益的确认问题。  相似文献   

11.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及交换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中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资产入账价格的确定。该准则第3条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该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根据上述规定,可总结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的步骤。  相似文献   

12.
一、将计账基础重新引入"公允价值"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规定:"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准则可知,在新修订的准则中提出了两个计量模式,一个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另一个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对于发生补价的,准则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13.
蒋夏霞 《财会月刊》2013,(7):106-107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判断标准存在矛盾及改进 笔者认为,实务中同一笔经济业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两条判断标准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例如,对支付补价方而言,其支付的补价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但其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高于25%,或者相反。此时,该笔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呢?企业应当如何进行处理?以下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14.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相似文献   

15.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其中对于“支付的相关税费”的规定比较含糊,在实务中引起比较大的争议,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一、非货币性交易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交换。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预付账款、工程物资、在建工程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等。《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  相似文献   

17.
盈余管理视角下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且对于以换入资产计量时的确凿证据未做具体说明,从而为会计处理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间。本文对涉及补价与不涉及补价时的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应增设资产处置损益——非货币资产差价账户,以使会计处理结果更加合理,减少盈余管理空间。  相似文献   

18.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别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规定了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两种计量基础:一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二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同时准则中指出两种计量基础下损益的计算: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19.
正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补价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差价,如同交易一方先将自己的资产卖出去,然后再从另一方购买同一价值的资产。所以在准则中,换入资产的价值是以换出资产的价值来计量的,即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应支付  相似文献   

20.
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确认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换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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