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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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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会月刊》2011,(2):47-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合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读《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0年第 9期《完善企业存款及其利息收入核算方法的探讨》一文后,本人就实际工作中企业利息收入的纳税与会计处理,谈点补充意见。  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息收入、资金占用费收入主要表现有: (1)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2)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资金占用费 (利息 )收入。 (3)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因对方延期付款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之外的利息收入。有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收取的利息收入、资金占用费收入不能正确进行核算,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分清这些收入的来源,因此,没有正确…  相似文献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一、“应收利息”放在表外科目,不申报纳税。按税法规定:二年以上逾期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可放在表外“未收利息”科目核算,不征收营业税。一些银行把当年收回的贷款利息和不属逾期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也作为逾期贷款利息核算,不申报纳税。二、将其他收入放在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申报纳税。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但金融部门将非部门资金利息收入也划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范围,不申报纳税。三、委托贷款不按规定扣税。委托贷款是委托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指定的对象、用途和额度所发放的贷款,其利…  相似文献   

5.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一、隐瞒截留短期贷款利息,以“陈 (程 )利、陈 (程 )息、陈 (程 )石”等化名存入下属营业部。对此问题的查处,首先要将 125短期贷款分户账与短期贷款利息收入相核对,一要查看是否存在贷款已清收而利息未清算的现象。一般来说,银行在清收贷款时会先清收贷款利息收入。二要审查是否存在用现金收取企业法人的贷款利息的情况,如出现这种情况应进一步落实。其次要查阅贷款协议,主要审核一些贷款大户的贷款利率是否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规定上浮,若没有上浮则可能存在用签订双份协议分档计息、多票收息的办法隐瞒截留利息收入的问…  相似文献   

7.
《财会月刊》2011,(10):80-80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企业利息收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外投资活动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另一类是对外投资活动以外取得的利息收入,如存款利息、应收票据利息,核算时不记入收入账户,而是冲减财务费用。笔者主要讨论第二类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当前的做法固然简便,也符合重要性原则,但是其缺点亦十分明显。首先,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以外取得的利息收入,是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现行的做法却是将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账户,使人不免产生疑惑;利息收入到底是不是“收入”?同时,也使得财务费用账户变得复杂起来。其次,这种做法本身违反了明晰性原则。由于我国现行利润…  相似文献   

9.
德国 税率为 30 % ,主要针对高收入群 ,如个人存款利息单身者低于 6 10 0马克 ,已婚者低于 1 2 2万马克 ,可在存款时填一张表格 ,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日本 税率为 15 %。韩国 利息收入被算做总收入的一部分 ,按总收入纳税。银行每三个月计付一次利息 ,同时代为扣税。菲律宾 税率为 2 0 %。澳大利亚 利息收入计入总收入 ,一并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率档次由 2 0 %至 4 7%不等。瑞士 税率为 35 %。瑞典 按资本所得缴纳所得税 ,税率为 30 %。资本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股息、债息及房租等收入。美国 没有专门的利息税 ,但无论是工资、…  相似文献   

10.
公司债券都规定有付息日及利率,到付息日,发行公司按债券的票面价值及利率支付全期利息。尽管债券可以在某个付息日发行,但举债公司可能预计市场利率有下降趋势而有意推迟发行,或投资不一定在付息日向举债公司购买债券,这就出现了在两个付息日之间发行债券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投资应得到第一期利息收入,仅为购买日至第一个付息日之间的部分,也即举债公司在向投资支付第一期债券利息时,应该扣除发行日至实际出售日期间的应计利息。但实际上,发行公司总是定期按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定额支付利息。正国为如此,对于第一期债券利息的调整,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在售出债券时将投资不应得的利息,即发行日至实际出售日期间的利息,加至债券的价格上,由发行公司预先向投资人收取,到第一个付息日,再以支付全额利息的方式,退还给投资人。发行公司向投资预先收取的应计利息,在发生时应亡入“应付处处”账户。  相似文献   

11.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当期利息收入与当期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差额作为当期账面成本的摊销额。指南中明确说明了企业取得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投资,其付款额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相似文献   

12.
笔者发现在会计实务中对银行利息收入存在几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一种方法是将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利息"科目的贷方,另一种方法是将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利息"科目的借方做负数处理。在讨论这两种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但目前我国银行贷款金额巨大且数量繁多,涉及不同的客户、行业、国家和地区。银行在贷款减值后利息收入会计处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一、假借企业之名放贷设置"帐外帐"。即以企业名义借贷立据,占用信贷规模,转移资金存入"帐外帐"。若干年后,贷款作为"呆帐"逐渐以呆帐准备金核销。这类贷款的特点:一是支出贷款时直接支取现金或由企业出面支取现金;二是不计息,计息表中的贷款余额不含此贷款。二、截留贷款利息收入设置"帐外帐"。截留的贷款利息收入有三种:一是将某笔贷款或某单位的贷款利息收取后直接存进"帐外帐",这类贷款单位一般是贷款规模较小的单位,不易被检查监督人员所重视、发现;二是将超期贷款的加罚息收入转入"帐外帐";三是将擅自提高贷款  相似文献   

15.
《财会月刊》2011,(4):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  相似文献   

16.
通过近两年对商业银行的审计,我们发现当前商业银行在核算、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并且让银行困惑、被动和无奈的“两难”问题:一、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按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保险企业核算收支要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根据我们审计某银行两个办事处的情况看,它们都未严格按此原则进行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一个采用了收付实现制;一个把一部分应记入表内的应收息记入表外,二者共计少计当年利息收入607万元。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能保证收入核算的真实、合规,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能实现利息收入最大化,体现一定的经营…  相似文献   

17.
应收利息——金融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发放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应收利息是金融企业资产类科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期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自1993年至今,财政部对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规定,已依次由3年、2年、1年、半年、180天、90天做了6次调整,期限逐次缩短。在此仅对有关规定的变化做一简单的统计,以求金融审计的同行共同明确应收利息核算期限规定的调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逐渐实行综合化经营,拓展非利息业务,扩大非利息收入,但其对银行经营绩效的效用却存在疑问。本文以已有理论和实证研究为基础,选取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以其财务数据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探究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与绩效之间的关系,并据此提出未来发展非利息业务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近日,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在对工行S支行审计时查处了一起重大的挪用储蓄资金案。一张收入凭证,牵出挪用资金线索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进驻工行某省分行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在核查S支行几户大额贷款企业的利息收入时,一张银行特种转账凭证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此张凭证反映该行将一笔企业归还212万元贷款利息转入该行储蓄所。审计人员翻阅了以前年度该行储蓄存款账表,结果发现该行在以前年度存在储蓄总、分账不符的问题,报表是经过人为调整的,储蓄总账余额比储蓄分户账余额多出212万元。显而易见,这笔212万元贷款利息是用来弥补总、分账之间不…  相似文献   

20.
截止目前,各级财政及预算单位在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依然执行不计利息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后的新的运行机制,有必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一、财政性资金存款不计利息的规定,有悖于"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原则。地方各级财政性资金在商业银行存款余额中占有相当比重,若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商业银行为此计付利息的金额将是一笔不菲的数字,然而此类存款不计利息,致使地方财政显而易见地减少了应有的收入。同时按照"分税制"原则,商业银行在对外营业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除抵补支出后,所缴纳的利税全部划归中央财政固定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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