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保险合同解释中,最具特色同时在法律适用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原则是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创设和援引原则是针对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而进行司法调整以实现公平交易,并体现对保险交易中的弱势群体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关怀。新修订的《保险法》明晰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对象和法律适用前提。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发生争议时,不应随意采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司法实践中应避免出现该原则适用片面化和扩大化的现象。  相似文献   

2.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保险费从本质上说是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应得利益,原则上不负返还之责。保险金的归属具有专属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优于受益人的受益权。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上的合理期待原则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客观合理期待应当被尊重,即便这种期待严格地从保险合同条款本身看并不存在。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本来就一直蕴藏于普通法诸原则中的基本价值追求。尽管合同条款存在疑义有助于推断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但合理期待原则之适用,并不以保险合同有疑义为前提。恰恰相反,合理期待原则只有在合同明晰的情况下适用才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4.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明确了“受益人”的这个概念。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63条中又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这些条文中的“受益人”很明显地包括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就应作广义解释,即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21条和三款所规定的受益人为狭义的受益人,称为指定受益人;在第63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称为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5.
伍李明  李会太 《新智慧》2006,(10):42-43
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6.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我国保险立法也只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忽略了保险合同的另外一个重要关系人即受益人。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保险法》是否应该约束受益人的实际保险利益,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保险法》第61条应该增加一款:“受益人的指定以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对其有应尽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人为优先,但被保险人已尽相应义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有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空泛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导致司法实务中的误用和滥用现象,既违背了立法目的,又不利于构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再加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客观依据和法理基础相冲突,弱化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构建新的保险合同条款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注重诚信原则的运用和把保险合同纠纷确定为调解前置案件,是解决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一种新思路。  相似文献   

8.
合同解释并非存在于一切法律制度中,在形式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合同解释这一问题是不存在的。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垄断阶段,当事人之间的实际经济地位已经不再平等,为了重新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并使市场机制得以顺利运转,国家不得不强行干预契约关系,并赋予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契约纠纷时改变契约中不公平条款的权利。进入20世纪以后,出现了合同社会化的倾向,对合同解释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解释之客观化、统一化及诚信化。合同解释之客观化适用于格式条款解释时,演化为两个下位原则,一是解释资料的客观化,二是利益衡量原则的运用,即解释时应考虑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利益的衡平,当格式条款有疑义时,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此,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制度的确立非源于保险人的知识优势,而是出于对合同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所导致的话语权的平衡的考虑。  相似文献   

9.
各国有关保险方面立法的精神均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我国,不利解释原则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我国《保险法》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我们亟需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予以合理定位,明确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前提,保证司法实践中《保险法》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能得以正确地适用,从而提高司法水平,维护法律的正义、秩序和公平,从根本上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正常、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10.
在保险实务中,依据什么样的原则,运用何种解释方法解释保险合同,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以及保险合同纠纷是否能得到公正的解决。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而不利解释原则又是保险合同解释的一个特殊原则。对于不利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学界和司法界仍存在许多争议,而且有滥用的趋势?保险合同解释应该首先适用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然后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且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还有一定的适用前提及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1.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能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只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条件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应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2.
2009年我国新颁布的保险法就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规定保险人可以免责。保险法认为这属于骗取保险金行为,保险公司由此可以免责。但是保险人是否能够因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免责,这并不是一个一概而论的问题,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在分析各种情况均遵循一个前提:排除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合谋导致保险事故意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即均认定被保险人是理性人不考虑被保险人以牺牲自己的身体为代价获取保险金。那么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投保人是否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文章所坚持的观点是完全不可免责制,其基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整个事件中被保险人始终是受害者,且从订立保险契约的角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整个契约形成的基础和最终目标。如果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造成保险事故,文章所认定的是请求保险权利归于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其他受益人,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则权利归于被保险人的合法财产继承人执行。  相似文献   

13.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保险金的给付有着重要影响,但当前我国对保险受益人立法存在不少问题,有必要加以修改。首先在受益人指定主体方面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要经过投保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指定方式上,应明确无误地指定受益人及其与保险人的社会关系。因此,现行保险法的第61条第1、2款应相应加以简化和修改。  相似文献   

14.
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资产性、储蓄性、交费自愿性等特征。投保人为履行人寿保险合同交费义务人,他可以选择期交或趸交。如果不履行交费义务,会产生法律后果,即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笔者分析影响履行交费义务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情感因素以及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优惠等。进而提出促使交费义务履行的对策有:完善法律的规范、谨慎考量对保险需求和经济状况、调整情感与心态,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维护相关家庭成员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5.
一、保险与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中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  相似文献   

16.
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为避免保险标的转让后,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完善批改流程,分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固定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17.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类重要的人身保险,其针对的保险事故是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层次。保险事故是否为意外伤害也就是决定是否赔付的标准。药物过敏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审判实践中一般将药物过敏作为意外伤害对待。甄别药物过敏的性质对于处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处理该类型的保险合同时,应当限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保险合同的解释不仅是一项技术性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其还具有丰富的理解内涵。本从三个方面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进行了探讨,即在借鉴并突破对一般合同解释的规范与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保险合同解释的特殊性;通过对英美法系法律解释中适用辅助资料方法的考察,为保险合同的解释借鉴该方法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对《保险法》第30条进行评析与思考,主张完善“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19.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20.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即受益权,受益权可能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消灭;受益人也可以放弃受益权或由于自身因素依法丧失受益权。当受益人为数人时,部分受益人因前述原因可能影响其他受益人的权益。而该情形往往源于我国现行保险立法相关规定之缺陷。本文通过对具体条文的梳理。详细分析其可能对受益人权益的损害。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希望完善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受益人不能领取部分之归属、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之条件以及合理行使受益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