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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定金和违约金是两种不同的合同担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 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保形式。定金是在合同还没有履行之前, 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在规定应当支付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价款以内,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 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违约金则是合同成立时双方约定的,在 …  相似文献   

2.
一、定金问题购买期房一般要交付定金,对于定金的交付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如开发商提出“无理”要求,你可依法拒之,或在事后诉之法院,由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让法院帮你把多付的钱要回来。《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  相似文献   

3.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利.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此外,《合同法》对当事人享有的解除合同权利做出规定.规定条件成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也可以只溯及未来.新药技术比较复杂,当事人就此订立技术合同时,应该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利予以充分考虑,最好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相似文献   

4.
论预期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一件大事,它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状况,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新合同法借鉴英美法国家的合同制度,规定了预期违约。由于大家对预期违约制度了解不多,本文试就预期违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点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  相似文献   

5.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其他人的过错或无过错但由于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或补偿的权利。索赔是合同双方保护自己权益、降低各自风险的一种手段。索赔的发生并非都是由于对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的调整等原因都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要求索赔的依据。索赔争端的解决方式除向司法机关提出仲裁外,还可以通过工程师向争端评审委员会(DRB)或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提出解决。我们应掌握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的特殊性,加强立法,树立和增强索赔意识,熟悉有关索赔的法律及国际惯例,掌握索赔的主动权,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  相似文献   

6.
拖欠工程款现象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拖欠工程款的界定 拖欠工程款通常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69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按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当事人之一的发包人来说是一种义务,否则便构成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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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发展及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工程保证担保的内涵 工程保证担保是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委托人或被担保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以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强调"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如果出现被担保人违约,担保人必须首先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而不仅仅是对损失进行赔付.所以为便于承担实际的履约责任,在美国工程保证担保的保函一般由专业化担保公司出具,而并非由银行出具.  相似文献   

8.
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近合理的再分配;索赔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高层次、综合性的管理工作,索赔不仅能追回损失,而且能防止损失发生,还能极大的提高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9.
索赔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没有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赔偿或时间补偿要求.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索赔事件是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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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答二     
问题四:依据解释第20条规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仅仅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而没有约定承包商提交决算报告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如何处理?另:"不予答复"如何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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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院的这~司法解释规定,无疑是解决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违约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把尚方宝剑。然而,要正确地适用上述规定,实现“以送审价为准”的目的,在实务操作中还有着其特殊的条件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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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费用索赔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一般情况,施工单位提出索赔,首先向建设单位提出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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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问:转包(也称"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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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活动。调整工程价款是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工程价款,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劳务和材料费用的变更,后续的法规及其他政策的变化导致的费用变更等。施工索赔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业主与承包商双方权利,提高承包方的经济效益和业主有效控制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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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答记者问时答复:"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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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书,维修还是不维修?如果发包人事先委托了第三方维修,维修费该由谁承担?保修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也往往是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前提。保修指承包人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等规定保修"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工程合同不得约定低于该最低范围的保修范围,低于该最低期限的保修期。依法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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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规定。 (一)本法规定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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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为确定合理履行 ,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 ,如果被担保单位不能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 ,则企业需要履行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因此债务担保有可能形成企业的或有负债。为防范这种潜在风险 ,笔者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企业提供担保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一、对外担保要注意风险 ,坚持权责对等原则《担保法》第六条规定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和承担责任的行为。第 12条规定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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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美华 《中国石化》2006,(11):66-67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全国建设领域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这样“最低价”中标将可能成为招标市场的主要选择方式之一,“最低价”招标方式的实行会使工程承包市场出现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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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称: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当事人提出重新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商标重新评审(以下称:重新评审)程序在性质上与仲裁法中的重审程序类似。主要差异有两点:第一,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商标评审的重新评审申请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第二,允许商标重新评审的情况较仲裁重审的情况缺少一项约束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情形。 由于商标重新评审不是终裁后的必经程序,而是对于因某种原因导致不当裁决的补救程序,所以一般来说,重新评审范围仅限于程序事项是否违法以及当事人一方是否具有不当行为而导致了不正确的裁决结果。重新评审不对原裁定的全部实体内容行使再审权。一、 重新评审程序的制定 (一) 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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