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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的专向性标准是美国反补贴法之首创。从美国对进口产品展开的反补贴调查以及专向性的判断标准的适用情况,可以看出其对补贴的专向性有宽泛化解释的趋势,调查机关在适用上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主要是体现在对概念的解释、有关标准的适用以及不利推定规则方面。专向性标准是反补贴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完善专向性标准对补贴的认定有着极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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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林惠玲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17(1):41-47,62
专向性标准是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到筛选反补贴对象的过滤器作用,也是其对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最大的贡献之一。该标准经历从法律专向性到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相结合的双重认定标准阶段。虽然美国反补贴法对法律专向性、法律专向性的例外和事实专向性标准都明确规定了认定标准或条件,但由于一些关键术语缺乏明确定义,调查机关在适用上还是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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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事实专向性指控促使我国需要对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源于美国反补贴调查之国会立法、行政与司法实践,而《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的四个构成因素基本上借鉴了美国做法并在WTO专家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之背景下,学习、借鉴美国事实专向性标准对中国政府与出口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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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加拿大出口补贴案评析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喜峰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2,(11):36-41
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是WTO重要的补贴案例。仅就本案对于SCM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来说,其对于WTO补贴案例和我国补贴政策和法律的参考价值在于:澄清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定义中的“利益”;确立认定禁止性出口补贴的推理过程和基本方法;确立适用该协定第K项第二句的推理过程以及提出WTO补贴案例的证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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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补贴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有三种表现形式。我国政府应依据《补贴协议》继续对各种补贴进行清理,同时应转变补贴政策,利用《补贴协议》的例外,实施有理有利的补贴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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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发达经济体之一的欧盟担忧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针对来自第三国的补贴采取救济措施,持续推进《外国补贴条例》立法,拟建立完整的外国补贴制度。从WTO视角看,欧盟委员会认定由第三国授予的财政资助构成专向性补贴的方式突破SCM协定,《外国补贴条例》条款涉嫌违反SCM协定与GATS的义务。欧盟严格规制外国补贴将对中国和平崛起与对外投资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应持续质疑欧盟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政府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建立补贴审查应对预案,适时采取反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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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接受者概念的提出及与补贴获得者的分裂,为逆向回溯上游补贴利益传递分析的法律依据提供了基点和场域。由于在SCM协定第五部分(反补贴措施)中不可或缺的利益传递分析,在SCM协定第三部分(可诉性补贴)中仅是判断严重侵害因果关联的考虑要素之一,并在SCM协定第二部分(禁止性补贴)中几无必要,WTO框架下实施利益传递分析的法律依据,是与SCM协定第五部分紧密相关的GATT1994第6条第3款及其派生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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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骅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2,(6Z):207-208
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促进本国产业发展,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国际市场,以各种手段对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补贴,而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往往对这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导致国际贸易争端频发。为了解决这种争端,WTO制定了SCM协定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本文首先分析了出口补贴的含义及出口补贴受到这种国际贸易法影响下遭到反补贴调查的现状,然后结合中国品牌产品出口指导意见的案例分析了反补贴协定对出口补贴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反补贴调查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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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玉卿律师事务所 《WTO经济导刊》2005,(8):73-76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协定)规定了三大补贴纪律: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y)、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y)和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y)。就禁止性补贴而言,通过巴西航空器案、美国国外销售公司案、加拿大航空器案等案例,WTO业已建立起较为明确、清晰的诠释;不可诉补贴,基于SCM协定第31条“临时适用”条款,SCM协定的不可诉补贴有人称它自2000年起已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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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近日公布了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在公共机构认定、土地补贴专向性认定、基于出口限制措施启动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做法违反世贸规则的裁定,进一步认定美在对华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使用外部基准的标准不符合世贸规则。这意味着,美国不可再用此前方法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其发起单边贸易救济的难度加大。该案于2012年5月由我方发起,201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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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议院2010年9月高票通过了《公平贸易汇率改革法案》,该法案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在于将汇率政策贸易化,即将"汇率根本性低估"视为"出口补贴"的贸易措施。在国际法框架下,该法案存在如下缺陷:汇率政策贸易化不符合《IMF协定》与《WTO协定》有关管辖权限的分工;美国无权单方面认定它国汇率是否根本性低估;汇率根本性低估不具有SCM协定所规定的"财政资助"与"专向性"特征,因而不构成出口补贴。中国应坚持汇率主权在我的原则,多方化解美国汇率压力,在必要时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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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对补贴与反补贴的策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㈠熟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 这一方面可以充分有效地监督另一成员方政府或企业的补贴或反补贴行为是否合乎《SCM协定》的规则,另一方面也可便利掌握和充分运用《SCM协定》赋予自身的权利. ㈢用好补贴措施 补贴措施实质上是政府承担了国内企业产品的部分成本,从而使相关产业赢得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时间和空间,以提高竞争力,并最终使本国(地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无需补贴,即可参与竞争和持续发展.《SCM协定》对补贴进行规范的宗旨是限制或取消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补贴,允许为企业或产业进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的正当补贴.因此,企业应审时度势,充分利用可用的补贴来培育和提升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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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条,政府通过财政资助授予货物或服务供应方"利益"是补贴存在的前提之一。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资助的方式之一。如何界定某项政府采购是否授予企业利益?上诉机构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中给出了参考答案。上诉机构在界定第1.1条中的"利益"是否存在时十分倚重SCM协定第14(d)条对反补贴调查"利益"计算所规定的市场比较法。笔者认为第14(d)条不适用于因政府干预而存在的特殊市场,"利益"的存在不应以第14(d)条所定义的政府采购"所涉货物或服务"的市场情况为参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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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构成了对《东京守则》的全面修改与补充。学者对此的研究多有疏漏与欠妥之处,如补贴的定义,专向性补贴的性质等。本文对上述诸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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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国家责任法中反措施的相称性原则归纳了WTO中仲裁裁决中所反映的反措施实践。在WTO法律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第4.10、第4.11条中的反措施、《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2.4条的中止减让措施在WTO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被视为国家责任法中的反措施。SCM第4.10、第4.11条对反措施规定了"适当"这样的限制;DSU第22.4条对中止减让措施规定了"等同"限制。此二种限制就是反措施的相称性要求。在SCM中,"适当性"要求是定性的描述,以目的论作为标准,如果中止减让能够使被诉一方撤回补贴或消除不利影响,则就是适当的。在DSU中,"等同性"必须以"抵消或受损"的水平来衡量,是量化标准。对二者进行比较,"适当性"标准不是严格的相称性,只要不是"不成比例"就可接受。这两种相称性最终都是通过数量来表现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