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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这些规定,于是有人提出,对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应作广义解释,只要伤亡不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情况十分复杂。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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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河南航空有限公司8月30日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据介绍,依据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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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某市汽车站发生这样一个案件:一名旅客在汽车站候车室候车时,因不小心而滑倒摔伤,造成腿骨骨折,花去医疗等费用一万多元。事后,这名旅客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汽车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旅客滑倒是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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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目前,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赔付标准为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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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央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妇女在乘坐客车时,被车下一男子扔的石块击中,造成伤害。由于致害人逃逸,受害人要求车主赔偿损失。车主称,自己专心驾驶,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与他无关,让他承担损失不合情理,拒不赔偿。此案应如何处理,牵涉到旅客应享有的权利问题。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会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了解旅客享有的权利,对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损失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旅客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一、享有被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合同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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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汽车站为增加营业收人,接纳了几辆无营运证的个体客车进站载客,并为其售票,汽车站从中提取劳务收人。2004年10月3日,其中一辆客车途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两名旅客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该车驾驶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主赔偿能力有限,又未参加保险,死者家属就将汽车站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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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某地有一位旅客在乘车时不幸因车祸受伤。他所持有的有效客票上印有“含旅客保险、客运附加费”等字样,于是他找到了承运人,指出自己车票中含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要求在交通事故赔偿之外,再给予相应的保险赔偿。对此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车票明示含旅客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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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将托运物品损坏引起赔偿诉讼,广西宜州法院认定运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判承运方赔偿托运人损失200元。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托运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注册登记了一家道路货物运输公司,而实际经营者是兰某和黄某某,他们用黄某的营业执照在宜州设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2012年12月7日,托运人罗某将折断的塑料机械螺杆交给兰某承运到玉林市厂家修理(焊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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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存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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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此条款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承运人不得违反。出租车客运属于公共运输的范畴,必须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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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根据《道条》精神和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工作,主动与中国保监会江西保监局沟通协调,于2005年9月与该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全面启动了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工作,开拓了保险团购业务。一年多来,较好地实现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预期目标,有效化解承运人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旅客、业户、保险公司、政府四满意的效果,推动了“和谐平安江西”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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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国涉外铁路客运立法,以国际铁路旅客联运法规规章为研究对象,从涉外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车票、旅客的权利义务、赔偿责任及限额规定以及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分配与追偿等方面,分析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特点,通过与我国现有铁路客运立法的比较,借鉴国际铁路旅客联运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铁路涉外旅客运输法规体系提供立法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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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道路客运车辆投保,法规以及规章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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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2,(1)
铁路站台合同是承运人与持有人订立的服务合同,而站台票用于持有人到站台上迎送旅客,是站台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合同的凭证,其内容是站台合同的组成部分。持有人检票进站后,在站台上受到承运人或第三人的侵害而人身受损时,可以基于站台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持有人也可以举证证明承运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侵权的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