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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应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废止.北京国税微信六个关键词带您读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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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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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铁路运输业"营改增"政策简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运输辅助业务适用税率6%,铁路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原铁路运输按营业额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终止,国家未对铁路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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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跨境免税政策,规范了此前已纳入试点的跨境服务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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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联合下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物流行业范畴的服务已基本实现征收增值税。本文主要以玉柴物流为例,就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与管理方法进行介绍,为物流企业纳税人规范税务管理、合理纳税、降低税务风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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