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2.
3.
4.
5.
一、传销案件的调查取证方向传销案件,无论是“传商品”还是“传人头”,无论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等形式,只要构成传销,那么在调查取证时就有一定的规律可以遵循,有着共同的调查取证方向,只是不同类型的传销案件,在具体的证据种类上有所差别。(一)证明有奖励分配制度的存在查传销就是要证明传销行为的存在,即当事人有《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二点所列的六种行为。而奖励分配制度往往就是这几种传销行为的书面表现形式,只要参与人按照奖励分配制度去运作,并且获得了奖励分配制度中规定… 相似文献
6.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项罪名被列入刑法规范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模糊之处.本文在对传销行为的形式和实质内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探讨了传销行为、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并对条文中"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7.
8.
我国现行刑法对虐待罪的规定学者们对犯罪主体、诉讼方式等方面一直存在争议,2014年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虐待罪作出了补充和修改,把虐待罪的主体从家庭成员之间扩大到了负有监护和看护义务的人,诉讼方式不仅有自诉还有公诉的方式,与此同时规定虐待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行为时也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虐待罪的修改不仅能平息学者们的争议。也能弥补法律漏洞维护更多公民的权益。 相似文献
9.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明确了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几年来实践证明,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 相似文献
10.
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和国务院国办发犤2001犦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去年底,国家工商总局成立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领导小组。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众孚,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甘国屏亲自担任正、副组长。依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组织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内设打击传销处,具体研究拟定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调研,搜集、整理、分析打击传销的数据资料;指导全系统打击、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组织查处重大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协助办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的行政复议;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总局将继续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今年的一项工作重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犤2000犦第55号),明确法律界限,重点打击发展人员组织网络等6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继续抓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总局将派出工作组赴打击传销活动的重点省市督查督办,进一步 相似文献
11.
12.
13.
<正>所谓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处理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形。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具有非法经营性质,而非法经营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十分宽泛的概念,刑法分则中许多犯罪种类都具有非法经营之特性,正如有专家而言,非法经营罪犹如一个"口袋罪",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与其他罪的竞合就鲜明体现了这一说法。本文仅以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 相似文献
14.
刑法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行为;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应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刑事处罚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5.
从1998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到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禁止传销条例》,再到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查禁传销活动在国家的层面上,已从政策性文件上升到行政法规,再上升到国家法律。那么,从1998年开始禁止传销活动以来,到现在已经走过了12年的路程。 相似文献
16.
17.
4月下旬 ,国家工商局查禁传销变相传销工作会议在甘肃兰州召开。国务院法制办、国内贸易局的官员 ,及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公平交易 (经济检查 )工作的负责同志与会 ,进一步认真学习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认真总结了各地查禁传销变相传销的工作经验 ,分析研究了当前传销变相传销非法活动的特点。会议对下一步查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职责所系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第10号 )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通知》明确… 相似文献
18.
法律拟制对于刑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自2011年5月l目起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很多涉及到拟制条款,占我国刑法典整个条款的比例很高,比如我国《刑法》中第247条就提到,凡是司法者采取非法律手段向被告或证人索取证据的,比如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依法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少判处拘役。因这种不合法手段取证导致嫌疑人或证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以及第232条中的规定从重定罪加以处罚。第269条还规定。凡是偷盗、诈骗、抢劫等罪行嫌疑人有暴力威胁或者已经使用暴力私藏证物、毁灭证据以及拒捕抗捕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加以处罚。因此,对刑法中的法律拟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9.
7月27日,朱基总理在考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时强调,要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危害性的宣传,继续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日前,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广泛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的专项行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清传销和变相传销对广大群众,对经济秩序、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对揭批和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抓紧落实,抓出成效。 相似文献
20.
《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一、法律责任设定针对传销违法活动的特点在法律责任设定上体现出《条例》的特色。针对传销组织特点设定法律责任。与以往的法规不同《,条例》没有针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不同行为设定法律责任,而是根据传销组织中,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参加者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的不同责任,对传销行为统一设定了罚则,即规定了无论构成哪种传销行为,其组织者、骨干分子、参加者都应承担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