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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自创无形资产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自2001年1月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并鼓励在其他企业施行。《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部分。其在计量中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规定,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说明我国对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是费用化的方法。国际上通行的处理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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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应予揭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对自创商誉价值不予确认;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仅仅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入账价值。这不仅造成企业账面资产价值被低估,也小符合历史成本原则、真实性原则、枞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本文提出了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应予揭示的理由、计量方法和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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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3条把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第13条“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通常,人们把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软件产品视作无形资产,因此,将其发生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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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2 0 0 1年 1月出台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已经明确了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方法 ,然而笔者认为在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上还有待商榷。一、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价基础不充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 :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 ;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见我国现行准则对自创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开发费用的处理是全部费用化 ,而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目前之所以如此处理 ,主要是考虑到无形资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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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的颁布实施,无疑对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学习无形资产准则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该准则中尚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计量不尽合理。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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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且核算简单,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政策支持。但在财务工作实践中有时就能发现,虽然企业年末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金额为零,但并不意味着企业没有无形资产,只能说明企业没有从外部购入长期摊销的无形资产,其受益期应该不会超过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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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同年7月,财政部又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并从9月起开始执行.其中关于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在第13条中有如下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即是说无论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成功,其间发生的一切研发费用均予以费用化并不得追将其溯调整资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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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成本,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予以资本化,作为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而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应全部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采用这种计价方法的原因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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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问题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在我国能确认为是无形资产的只有7项,而国际是29项。此外在无形资产计量上由于取得的方式不同,入账价值也不同。我们可以看到,在知识经济时代,现行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状况。一、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问题1.无形资产确认的依据。根据《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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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改进意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笔者认为,将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存在如下缺陷:(1)不符合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关系配比,二是时间关系配比。因果关系配比是第一位的,在不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考虑时间关系配比。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属于因果关系配比;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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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自创的无形资产即本单位开发、研制成功而形成的无形资产。在自创过程中一般会发生两类费用 :一是研究开发费用 ;二是附带费用 (将研究开发形成的成果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对于无形资产的计价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 :“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 ,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 ,依法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显然 ,我国是倾向于费用化的。笔者认为 ,事业单位自创的无形资产 ,可参考国际通用的方法 ,如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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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新会计制度中争议颇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提些看法和建议。一、企业研发费会计核算的问题新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成本必须全部费用化,不允许资本化,只有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才可记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作为该无形资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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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它对于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在此笔者谈点个人的看法。无形资产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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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缺陷与改进浅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我国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及其内在缺陷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显然,这一规定是基于一般会计原则对谨慎性和可比性的要求做出的:一方面,企业在进行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研究和开发活动本身成功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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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与原有制度规定变化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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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双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4):55-55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范围与计量模式之不足1.确认原则不足。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以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为依据,规定无形资产必须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①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②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这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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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生生 《财会研究(甘肃)》2005,(7):32-33
2003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亢接计入当期损益。已计人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现行制度的规定适用于经营过程中研究开发费用所占支出总额比例较小的企业,将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符合稳健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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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目前我国对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尚未明确界定。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但在会计实务中具体该如何进行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会计教材上对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企业进行发明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待试制成功申请专利时,再将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转化无形资产。1998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又指出:“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无形资产入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