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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宗涉及土地使用权继承案,历时六年,中级人民法院五次发回重审。2003年4月,县人民法院第六次审理后做出判决: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应先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该案基本情况是:由于第三子陈丙不尽孝敬义务,1996年3月陈某(写下遗嘱,于1998年12月去世)并到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遗嘱内容为:自己的一处旧房(所占土地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1992年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其子陈甲、陈乙、女儿陈梅共同继承。由于该房年久失修,1997年7月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改建手续,由陈甲、陈乙、陈梅三人共同出资修建。当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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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4期《中国土地》案例分析栏目刊登了四川省万原市国土资源局张睿同志所写的《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一文。笔者认为张文的观点不够全面,值得商榷。原案基本情况如下:由于第三子陈丙不尽孝敬义务,1996年3月陈某写下遗嘱(1998年12月去世)并到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遗嘱内容为:自己的一处旧房(所占土地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1992年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其子陈甲、陈乙、女儿陈丁共同继承。由于该房年久失修,1997年7月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改建手续,由陈甲、陈乙、陈丁三人共同出资修建。当旧房全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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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立法中存在的几个矛盾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相关立法上存在的矛盾矛盾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产生矛盾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时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交或以抵押所得的借款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不能抵押。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此对于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区分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的,这样就可以理解为只要有合法的房屋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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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2021,(5)
农村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属两类不同物质要素,不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嵌套于宅基地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亦非由流动家庭成员构成的"户"。其初始取得主体是申请时家庭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为各权利人共同共有,待共同关系终结时可以分割份额。宅基地使用权为个人财产,属于继承法所调整的遗产。继承发生于个体的权利人死亡之时,继承人可以就其共有份额进行继承和分割。"一户一宅"原则不构成对继承权的限制。不具有本集体成员身份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非宅基地租赁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不以同时继承房屋所有权为条件,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亦不以房屋存续期间为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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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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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后,出让、租赁等有偿供地的比重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沉淀下来的大量划拨土地的流转问题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难点。目前,由于房屋租赁带来的划拨土地出租的情况大量涌现,如何规范管理成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那么,划拨土地作为比较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出租行为存在哪些法律约束,不同情况应如何处理?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特征有权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目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有关规定主要见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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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质的企业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大都会遇到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本文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市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可能会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些探讨。划拨土地的租赁取得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问题一:出租的划拨土地是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还是只能出租地上建筑物从而间接达到出租划拨土地的目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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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分为划拨和出让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权利行使方面是不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拥有不完全的使用权,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行使处分权。但在土地管理实践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也时常发生,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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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8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据此规定,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以及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 (简称“空地” ),是不能转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空地”转让不能予以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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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统生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6,23(4):72-75,71
在简析我国划拨国有土地使用基础上,阐述了划拨国有土地的概念、取得、出租、抵押、价值等状况.通过国企改革中土地处置中的横向比较,分析该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同时提出了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革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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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加强对原划拨土地的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日前,湖北省钟祥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切实加强对原划拨土地的管理。通知指出,凡原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需转让、出租、低押或者以联营、联点、代销、承包、开办经营性第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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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1年4月,借款人陈某与A农信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A农信社向陈某发放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以李某与王某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坐落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为出让)抵押为陈某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陈某、李某及A农信社签章。其后,各方当事人到该地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批表中分别签章。此过程中登记机关查验了李某的房产证,但未要求其妻王某签字,也未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2002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抵押无效。经人民法院审理,该地政府以某政通[1997]第25号文规定由该地工商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法院在以上事实基础上确认抵押无效,农信社不享有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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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有的问题还是空白。我们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要对主体、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认真进行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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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究竟可否继承?为找到一个较为权威的答案,我们采访了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的胡卉明同志,她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并提出了三点具体理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