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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物权法》出台前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出台前,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主要见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中,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方面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之中。此外,上海、沈阳、福州等一些开展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城市,也相应制订了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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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中有两类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一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其二是因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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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土地登记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薄公示的行为。我国的土地登记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注册登记、确认、发放土地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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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一是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这类抵押,设定抵押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土地必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二是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无论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国有土地租赁还是划拨,只要房地产权属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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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公司合并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如何办理登记?
答:因公司合并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当事人具体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如何办理等.由于合并的情形比较复杂,《土地登记办法》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建议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此类登记时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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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活动目趋活跃,对房地产业发展越来越发挥其积极作用。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房地产的抵押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专门对房地产抵押活动进行法律规范。上海市人民政府早在1988年10月在《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中对房地产抵押登记作了规定,在1994年8月又制定发布了《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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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建庄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9,(2):34-34,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中有两类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一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二是因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的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无论上述哪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格评估都是其必经程序,而目前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评估,有关部门尚未做出统一规定,致使此类评估工作无章可循,随意性较大。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从对抵押物特性的分析入手,提出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的若干建议.供大家商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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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家龙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通讯》1997,(4):3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设定抵押权。由此可见,抵押的标的物,一是以房屋为主的抵押,对于这种形式的抵押,法律未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只要地上已合法建成房屋,无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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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抵押期限发生变更,土地登记机构如何办理登记?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土地抵押期限发生变更特别是抵押贷款延期的情形。如何办理登记?《土地登记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要求抵押权人提供原抵押资料及终止原抵押的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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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从上述定义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来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建造。因此,对已完工甚至已竣工验收了的工程就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应该督促其尽快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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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情况下,可否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按现行房地分离的管理体制,国土部门负责纯土地的抵押,在土地上已存有建筑物,则由房管部门办理建筑物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在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情况下,如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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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分析
《物权法》施行后不久,一家市专业银行的领导带着律师到我局咨询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在没有注销该抵押权的情况下,商品房预购人可以再办按揭并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给予支持登记。其理由是《物权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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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个人贷款越来越多,债务人大多以其私有住房用于抵押贷款,而金融机构也偏爱 采取这种抵押方式,降低贷款风险。殊不知,这种以农村私有住房作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一、《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 得抵押。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二、农村私有住房用于贷款抵押会损害集体的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使 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无需支付土地使用费。以住房作抵押,虽然是用房子抵押,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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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房屋抵押的现行规定
《物权法》第184条及《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农民以私有住房作抵押,虽然是将房子作为抵押物,但其担保的金额不仅包含了房子本身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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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该种做法,抵押人、抵押权人反映很大,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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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期《中国房地产》刊登了饶剑刚同志的文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若干法律问题》(以下简称“饶文”)。“饶文”通过一起划拨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但对于文中的一些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故撰写此文提出自己的观点,与饶剑刚同志共同商讨。一、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以何种方式办理抵押“饶文”通过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抵押,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所规定的“设定房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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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管理采用的是分管体制,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职权由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行使,房产的管理职权由政府房管部门行使,造成当事人单独以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是仅需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还是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仅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迷惑不清,两职能部门之间亦争执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