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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怡心 《价值工程》2020,39(3):28-30
近年来互联网消费金融迅速崛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特点和分类,研究其发展规模和背景。进而分析其发展现状和问题,如法律监管滞后、用户权益保护不力、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等。最后从法律监管、国际经验、技术安全、征信体系等方面提出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稳健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杨静 《企业技术开发》2005,24(5):68-69,84
文章认为因信息不对称、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竞争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市场存在明显的内在脆弱性,要防范市场风险,应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外部监管与行业自律,信用担保公司应坚持效率与稳健并重的经营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  相似文献   

3.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企业资金的筹集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渠道和方式,互联网融资正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文章首先阐述了众筹融资、网络借贷、大数据融资三种互联网融资模式及其发展情况,分析了互联网融资存在的监管体系不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融资平台运营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提出了加强互联网融资监管、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加快互联网融资平台建设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创新模式,由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性,而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风险具有更多的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法律政策风险、系统性技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金融犯罪风险等类型。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应通过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制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等以期做到有效规范。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新兴产业激发了市场需求,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监管问题,仅依靠传统政府监管模式难以达到监管目标,创新互联网新兴产业监管体系势在必行。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产业创新模式,互联网新兴产业的监管趋势包括:建设具有竞争机制和创新激励的互联网新兴市场、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监管、提高征信服务质量。而监管难点在于:监管政策的滞后性、众多的潜在风险、复杂的业态模式等,难以保证监管成效。本文基于互联网新兴产业的特征,构建了第一部门监管为主,第二部门自律监管和引入第三部门为辅的创新监管体系,并通过明确各主体的监管职责以及建立相关监管机制,从微观与宏观两方面共同推动,从而实现我国互联网新兴产业监管体系的创新建设。  相似文献   

6.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P2P网络借贷应运而生。文章介绍了P2P网络借贷的主要商业模式,分析了P2P网络借贷的主要风险,并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平台监管、提高安全技术、建立信用管控体系、促进行业自律以及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风险管控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企业技术开发》2015,(5):130-131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生业态和金融新模式,是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创新要素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之一,对于缓减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环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着缺乏法律监管与保障、信息安全、信用等风险,为更好地健全互联网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要求互联网企业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政府不断推进管理与服务机制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利用这一新兴平台,此外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和公众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仍存在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度大和融资成本高的困境。在"互联网+"背景下,虽然陆续成立了互联网金融组织机构,初步构建了网络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供应链金融等创新融资机制,但还需健全互联网金融融资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推进互联网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扩展互联网金融技术应用,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快速发展,传统征信固有局限性并不能满足信用市场的需要.目前,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规制体系尚未完善,特别是征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传输均未有明确的规范,亟待完善的立法予以支撑.通过对域外征信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监管体系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际现状,提出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规制建议.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爆发式发展补充了传统金融无法惠及的层面——处于"长尾"端的小微企业和新兴个人消费者,如何针对这些客户开展适度征信调查、风险控制成为互联网金融能否长效、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这无疑离不开作为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文章拟从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和征信的相关理论和逻辑关系出发,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近期、中期和长期发展模式提出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11.
《企业经济》2014,(11):176-179
我国互联网金融以其快速、便捷等优势,开辟了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理财和移动金融的发展模式。本文在"正面清单"视角下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取得的巨大发展与成就发展与成就,发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严重滞后于其发展发其发展,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缺位、监管业务缺失、监管法规缺漏、监管手段缺乏。因此,应采取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法规和监管手段、坚持诚信建设和严格监管督察等措施,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与可持续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供给结构。与传统信贷模式相比,网络借贷具有交易方式灵活、手续简便、缓解信息不对称、门槛低的特点。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和外部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立法监管的缺失造成当前网络借贷行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明确监管,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加强平台自身管理等措施来推动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3.
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数字金融将数字技术与传统金融相结合,推动全球金融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引入数字金融的时间较短但发展较为迅速,已构成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金融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数字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缺位、信用体系不完善、数字金融发展不均衡、素养不高、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新形势下,应从加强监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征信、提升素养、夯实基础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加快推进我国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4.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应完善征信管理系统,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健全融资服务体系;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政府功能,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完善风险投资体系,筹建风险投资公司;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制度保障;拓宽融资渠道,创新筹资形式。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存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一直采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备、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有待商榷等问题,提出了在加强政府对该行业监管的同时强调行业自律的平衡模式。  相似文献   

16.
张岩 《中外企业家》2013,(3S):15-16
<正>一、我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现状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CPA行业监管体制有了较大的发展,它对于促进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作出了明显的贡献。(一)中注协行业自律体制现状1.完善中注协自律监管职能提出和建立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完善以会员为中心的完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兴起,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与监管逐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行业,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税收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互联网税收制度的不足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主要是完善税收法律,制定统一行业标准和创新等主要方面.  相似文献   

18.
祝涛 《集团经济研究》2005,(16):125-126
信息披露是否规范主要受到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和外部监管体系有效程度两方面的制约.完善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应在公司内部架构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总会计师与内审部门等相互制衡的公司内部监管体系,它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质量;而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则是确保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的外部保障力量,它主要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根源在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但是,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客观条件下,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仍需假以时日,因此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也就成为了目前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关键一环..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校园贷"现象悄然出现在全国各地高校中,发展的速度不容小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贷款、校园分期付等借贷平台为高校学生的消费提供了条件;加之"互联网+"时代背景,校园借贷也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部分。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亦不健全,加之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以致校园借贷这一新兴行业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借贷平台在规范难以覆盖的情况下集体跑路、大学生不能及时偿还贷款以结束生命等社会现实问题,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这一社会现状必须加以重视,并呼吁各部门着力解决。  相似文献   

20.
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是一款具有支付与增值双重属性的证券托管凭证。余额宝运作的本质是B-TO-C金融电子商务,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业务中所担当的法律角色是金融居间人。余额宝所涉及金融产品的风险主要由金融产品的发行人与投资者承担,作为居间商的金融电商在业务中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先入金融分业核准,后入金融分业备案,工商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监管,金融部门功能监管的监管原则,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维护金融安全前提下的创新,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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