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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则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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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标志着中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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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电信业实施"营改增"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30日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电信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后适用6%和11%的增值税税率,税率和税种都发生变化,这对电信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同时与电信业同一链条上的相关企业也会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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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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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改征增值税。结合上述文件,本文指出了交通运输企业节税应注意的问题,如分别核算提供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分别核算兼营的免税、减税项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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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改征增值税。结合上述文件,本文指出了交通运输企业节税应注意的问题,如分别核算提供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分别核算兼营的免税、减税项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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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生活服务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拟对36号文中有关生活服务业适用的增值税相关政策要点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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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并根据试点方案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不含铁路的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9月1日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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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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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运营模式转型,本文从"营改增"对电信企业财务税收和市场运营影响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对策和改革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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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配套政策也不断补充完善。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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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公告),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的附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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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