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际商务财会》2013,(7):90-90
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贸  相似文献   

2.
2004年出口退税新机制实施后.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公平各类企业出口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政策.现将有关文件的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文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文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但文件又注明,对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新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5.
自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以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出口发票作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主要单证,在20多年的风雨历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相似文献   

6.
<正> 针对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中反映的一些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予以明确。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3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  相似文献   

7.
政出其门     
《光彩》2004,(10)
出口企业可以直接去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而不必再到外贸部门办理该手续。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中指出的。通知指出,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从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  相似文献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相似文献   

9.
<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政策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外,其他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此规定使外贸公司在代理出口业务中遇到了许多困难,致使外贸企业将许多代理出口业务拒之门外,无法操作。表现在: 一、外贸公司代理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由生产企业(委托方)申报出口退税,这对许多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是一项很难开展的新工作。首先在  相似文献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税收处理和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等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  相似文献   

11.
《对外经贸财会》2006,(2):2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相似文献   

12.
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出口货物对外成交价格有3种.FOB价,也就是对外成交的出口货物离岸价;C&F价,也就是离岸价加运费;CIF价,也就是离岸价加运费和保险费.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以出口货物实际对外成交的FOB价(离岸价)为准计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而现在出口企业在对外履行出口交易时,一般会产生几个FOB价,即报关单上注明的FOB价,报关单信息FOB价,外汇核销单上注明的FOB价,外汇核销单信息FOB价,出口发票FOB价,出口企业记账FOB价,这些价格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会给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13.
《大经贸》2005,(6):93-93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出通知,就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七种情形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006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15.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  相似文献   

16.
<正> 一、现行“免、抵、退”税方法存在的问题(一)按季度计算出口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出口比例达到50%以上方可办理退税。而对于以国产原材料为主,出口销售比例在40%~50%之间的企业,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得不到补偿,始终挂账结转的几率较大,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二)按季办理“免、抵、退”税与按月办理征税,在办理时限上不统一,增加了操作难度。(三)若严格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财税字[1997]50号),出口企业必须持退税凭证才能按月办理“免抵”手续,而在每月增值  相似文献   

17.
税务     
《大经贸》2005,(5)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出通知,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 税的规定。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似文献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通知》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执行。(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  相似文献   

19.
<正> 国税部门从2000年启用了二期网络版开始在所有企业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机管理,这使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大大提高。但采用微机申报审核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实际退税额往往与应收出口退税账应收退税额不相符。造成差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记账时退税率预估不正确产生误差  相似文献   

20.
浅谈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方法.一种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部原料均来自于国内;另一种是有部分免税料件,含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