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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良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赋予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从而使粮食部门的管理手段、方式和范围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粮食经营企业;由过去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些经营活动转变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人和行为规范;由过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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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泰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职能转变,认真履行粮食监管职责。加快粮食执法体系建设。制定完善配套制度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开展各项监督检查活动,逐步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经营企业转变,由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活动向管理市场主体准人和行为规范转变,由过去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粮食行政执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纵观我市粮食行政执法的历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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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是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粮食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宏观调控和粮食管理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粮食统计工作为政府正确决策,实现粮食供求平衡,稳定市场粮价,保障有效供给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粮食购销全面市场化后,随着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已逐步从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向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转变,作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做好粮食供需平衡的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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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因此,新形势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如何深化改革、创新管理、加快发展,是摆在粮食购销企业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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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行政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赋予了粮食行政执法的内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由过去的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全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粮食市场主体;管理手段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这既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粮食流通提供了依据,又对粮食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现状(一)机构编制不足,行政管理职能职责不明确当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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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由过去对国有粮食企业的行政管理,向全社会粮食行业的行政管理转变。各级粮食部门已成为社会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及各规章制度执行的行政主体。粮食部门过去从未涉及行政执法问题,随着职能的转变,现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项新的任务。一、行政执法概念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狭义上的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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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的全面市场化,给粮食统计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来的粮食统计机制日益显示其弊端,制约着统计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统计数据的质量和统计的时效性。新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5年度)已经出台,如何更好地按照新统计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职能,规范全省粮食统计行为,改进粮食统计工作,更好地为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是摆在广大粮食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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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都明确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国家在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的同时,提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发挥,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政府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职责和任务在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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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国务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一周年,《条例》的颁布,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由过去对粮食系统的管理转变为对全社会粮食行业的管理;管理手段由过去行政手段转变为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并且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加强对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4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历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最深入、最彻底的一次。我国的粮食流通自1953年11月起,在全国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从那时起,我国的粮食流通实行高度的计划管理,这也与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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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以来,粮食部门一直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不仅要从事粮食行政管理,更主要从事粮食收购、保管、加工、运输、供应等具体的经营行为,承担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的社会责任。在改革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进程中,这种角色定位仍然没有什么改变。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国家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其管理对象由过去的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全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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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底,吉林省在东丰县进行了粮食补贴改革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国家保护农民种粮利益的财政补贴,由过去通过补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其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间接补贴改为补给农民的直接补贴。目前,改革已经显现出积极效果:农民欢喜,按计税耕地面积常产,得到了每市斤0.045元的粮食补贴;地方政府欢喜,农业税直接从粮食补贴中抵扣,省去了逐户催缴或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扣的麻烦;收购市场的多家争市代替了国有粮食企业的独家垄断;失去政策保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感受到了来自市场竞争的生存压力,要求加快改革的呼声更强烈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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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大粮食、大流通、大市场的粮食流通秩序已初步建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从部门管理、行政管理转变为社会管理、依法管理。国有粮食企业如何适应新形势要求、发挥主渠道作用是企业管理者、粮食经营者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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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化,推动并促进了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则为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执法依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责,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