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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税局为加强出口供货企业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出口供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为了使广大出口供货企业熟悉该政策的有关规定,方便输出口供货有关税务事宜,现以问答形式向大家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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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2001,(2)
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应给予严惩。国家税务总局也对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企业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应该说,近年来国家对骗税活动的打击是富有成效的。但骗税是一种非法暴利活动,受利益驱使,特别是在1998年以来国家三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后,骗税活动在个别地方又有所抬头,并有进一步扩散蔓延的趋势,成为继走私和骗汇之后,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出问题。与其他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非法活动相比,骗取出口退税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步骤。每一个步骤都是骗税链条上不可缺少的环节。一笔"假出口、真骗税"买卖的完成,一般涉及到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所在地中间商、货物出口海关等六个直接环节。其通常做法是,先由外贸企业给出出口额度,并向当地中间商寻求货源,该中间商与供货企业所在地中间商联系,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中间商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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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和“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退税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或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或称“出口供货结算退税”,是在出口货物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后,将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预缴税金的多缴部分结算退还给供货企业的一种退税方式。它是国家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出口退税”和“出口供货结算退税”至少在五个方面存在不同:1、货物销售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结算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生产企业或农产品收购单位;2、购货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购货方为外商;“结算退税”的购货方为出口企业。3、退还的税款性质不同。“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结算退税”退还的是供货企业多缴的税款。4、退税款的计算依据不同。“出口退税”是按出口货物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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