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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5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村民王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迟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迟某重伤。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件提起公诉后,王某为逃避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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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司机张某在沪宁高速公路驾驶一辆小客车,该车登记车主为乔某。当司机张某驾车行驶到沪宁线131公里处时,由于路面结冰等情况,追尾撞上了前方由彭某驾驶的小客车,导致了乘坐该车的乘客王某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彭某等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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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7日,河北省曲阳县北台村王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及同乘人刘某受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张某无力承担对刘某的赔偿。刘某遂将张、王二人诉至法庭,要求王某对张某无力承担的部分予以连带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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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6日,李某驾驶自家的农用汽车外出,撞上了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刘某当场腿骨骨折、上臂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7.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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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7日,河南省辉县市赵某驾驶出租车与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户某相撞,致户某受伤,造成各项损失4557.97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与户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某的出租车挂靠在河南省辉县市某出租车队,双方协议约定:赵某以车队的名义营运,每月向车队交管理费150元。近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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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浙江省鄞县塘溪镇沙某驾驶小客车,因跟车过近,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鄞县北仑三山乡丁女士驾驶的小客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丁女士的车撞上前方一辆小货车(小货车司机主动放弃赔偿,经交警同意后即驶离现场)。交警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对这起事故的处理使用了简易程序,并当场认定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沙某通知为其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核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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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16570元。张某肇事后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车违法行驶,造成侯某为避免撞车而发生翻车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张某是车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应替代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共计16570元。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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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5日晚10点左右,江苏省睢宁县城关镇派出所指导员闫某带领两名保安队员及一名驾驶员驾驶警车巡查104国道边饭店情况,行至睢宁县民营科技工业园附近,闫某一行发现路边停了一辆车号为苏CQ1466的长城皮卡车,闫某即让保安队员上前盘查。当时皮卡车驾驶员王某与女友徐某在车内。王某见有人前来,当即驾车离开。闫某指挥警车鸣笛追截,并以该车“有抢劫嫌疑”为由,联系前方的王林派出所设卡拦截。在追至省121线257公里400米处时,王某不慎冲入路边沟内。闫某明知王某出了事故,不但没有停车抢救,反而指使驾驶员驾车离去,事后还与同车人订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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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2日,魏某驾驶小客车在徽杭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事故导致魏某本人与车上导游王某被甩出车外,王某当日死亡,魏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为索赔损失,死者王某的父母将魏某及车辆所有人有恒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魏某赔偿各类损失57万余元,有恒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死者家属认为,失事小客车是旅行社向有恒租赁公司租用的,故有恒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恒租赁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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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2日,辽宁省黑山县翟家村农民熊某驾驶摩托车在102线国道上行驶时,与迎面而来的由王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熊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黑山县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熊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之后,小货车驾驶员王某向熊振军的妻子付宝珍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他说:“摩托车与我的车相撞之前,有一辆农用四轮车超越中心双实线行驶,摩托车为躲避这辆违章车辆才撞上我的车。事发后,我还协助交警追回了这辆车。”据此,付宝珍向锦州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锦州市交警支队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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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年10月15日出院。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14年3月12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陈某答辩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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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月9日0时许,胡某驾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西辅路团河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胡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货车登记车主为某货运公司。货运公司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鉴于涉案车辆系主挂一体时所发生事故,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对车辆碰撞部分各持己见,交管部门表示无法找到事故发生时所拍摄照片。胡某诉至法院,向货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且涉案事故是挂车碰撞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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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乘客搭乘赵某驾驶的客运机动三轮车外出办事,途中,马路平坦,车没颠没撞,乘客因心脏病发作死在车上。死者家属认为,人死在你车上你车就应该负责,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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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中撞上一根电线杆,造成低压混线短路,相应的高压熔丝熔断,变压器损坏,现场无法修复。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电力设施受损价格为32520元。大货车车主张某于2005年1月25日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6年3月10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失32520元。经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电力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