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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84 毫秒
1.
非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受国内法约束,而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不适用于国内法。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形成了仲裁庭发布措施的若干条件。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原则上排除国内法院的介入,在非ICSID仲裁中国内法院能否协助发布或执行临时措施取决于法院地法。东道国主权地位对国际投资仲裁临时措施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关于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我国应当采取多方面的对策。  相似文献   

2.
魏艳茹 《商业研究》2004,(23):38-40
根据《华盛顿公约》 ,当事人对ICSID裁决不服的 ,可以援用撤销制度来请求撤销该裁决 ,故ICSID仲裁撤销制度专门维护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国际直接投资争端裁决的公正性 ,对当事人双方均极为重要。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 ,ICSID制度与《华盛顿公约》内的其他救济制度相比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所针对的情况最为严重 ,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最为严厉 ;比之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撤销制度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的法律根据、撤销理由、撤销机构则较为统一 ,该制度的地位也较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作为第一起中国承包商因在海外承包项目向ICSID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共和国案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提交ICSID仲裁需满足有关争议是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都是公约缔约国以及争议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ICSID管辖三个条件。本文就该案是否可以提交ICSID仲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还分析了本案申请ICSID仲裁的理由。认为能否取得管辖权是本案能否付诉诸ICSID仲裁解决的关键。如果未来本案能进入实体审理,北京城建集团可以依据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征收条款据理力争,要求"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相似文献   

4.
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不是正当性危机的唯一解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的迅猛增加,暴露出现行的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机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特别是仲裁裁决的不一致问题,因而导致了该机制的"正当性危机"。美国在NAFTA第十一章下频频被诉,加上加拿大败诉的教训,促使它率先提出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限制现有机制对本国的影响。ICSID随后也提出了建立上诉机制的建议。但是笔者从多个角度对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以及美国推行的双边层面的投资仲裁上诉机制进行认真研究后,发现通过合并审理、增加程序透明度、便利东道国特定利益群体对程序的参与以及法庭之友等制度,完全可以完善现有的投资仲裁制度,现时建立上诉机制完全没有必要并且不可行。  相似文献   

5.
合法性危机催生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方向正处在众说纷纭、观点对立、走向不明的状态,其中核心在于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之争。从应然层面看,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是有争议的,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涉及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投资争议时可能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实然层面看,借用且套用商事仲裁的ICSID投资仲裁机制大体上运行良好并且越来越多的商事仲裁机制采用商事仲裁规则管辖投资争议已然成为一种趋向。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投资仲裁的"商事化"均具有可取性,商事仲裁机制管辖投资争议应当被允许以及鼓励。"一带一路"趋势下,我国应当以业已出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规则的商事仲裁机构为依托并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投资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6.
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当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为东道国征收风险,因此对征收风险寻求救济至关重要。对外投资风险的救济途径主要为投资保险和投资仲裁,尤以投资仲裁为主。本文针对ICSID仲裁中有关中国对外投资的案例,讨论与分析征收风险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8.
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扩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演变为集贸易、投资等诸多争端解决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就投资争端的解决而言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体制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同时二者又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与融合性。从ICSID到WTO ,代表了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专项性到综合性、从仲裁性到司法性的演讲趋势 ,这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领域南北矛盾发展的折射。  相似文献   

9.
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扩展,WTO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演变为集贸易、投资等诸多争端解决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就投资争端的解决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体制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同时二者又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与融合性。从ICSID到WTO,代表了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专项性到综合性、从仲裁性到司法性的演讲趋势,这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领域南北矛盾发展的折射。  相似文献   

10.
《商》2016,(1)
在国际投资里,当东道国和投资者发生争端的时候,采用仲裁解决的方式十分常见。但是国际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不同,投资仲裁经常会涉及到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因此,一味的坚持与商事仲裁一样高标准的保密性对东道国的公共利益没有好处,所以我们要在保证秘密性的前提之下增强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加强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可以使公众了解和参与仲裁程序,能够很好地监督政府的行为,并且有助于重塑公众对投资仲裁的信心。这样也对仲裁制度的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1.
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行使的得当与否将关乎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方式的地位以及仲裁裁决的权威与公正。文章试分析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特殊性,以个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经验、通过实证论及个人对如何行使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认识,期望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正在经历内部与外部改革,外部改革表现为上诉机制的引进和欧盟投资法庭的设立,内部改革表现为仲裁庭援引先例的造法行为。仲裁体制的内外部改革旨在使仲裁裁决合法化、正当化。仲裁庭援引先例有利于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助推国际条约的具体化以及完善国际投资条约的立法模式。仲裁庭通过援引先例进行造法的行为仍需要体系性、多维度的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13.
中心管辖权是ICSID机制运作的核心,是ICSID是否有资格受理具体案件的前提条件。本文通过对《ICSID公约》中心管辖权相关务文的语言分析,并结合中心已裁决的有关案件,对管辖权问题作了深入研究,以期待其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很多中国企业对海外资源领域投资采用与拥有资源的某些发展中国家政府直接签订合同,即采用了国家契约的形式。当东道国国家行为违反国家契约项下的义务时,就可能同时违反了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承诺,这就构成了违约竞合。本文将结合ICSID裁决的案例对该违约竞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中国在对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习惯国际法框架下,当股东直接权利受损时,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索赔请求,但股东股份价值的减少只能通过外交保护等间接方式得到救济。然而在现代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中,仲裁庭实质上允许了股东直接提出利益损失的仲裁申请。由于现代投资条约缺乏相应的制度构建,使得仲裁庭允许股东直接提出间接索赔的行为引发了相应的风险,侵犯了公司债权人以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为此,有必要借鉴习惯国际法与NAFTA的相关规定,对国际投资条约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6.
在一国两制四法域下,中国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则日益突出。该文通过比较,探讨了中国区际商事仲裁及其裁决的界定、裁决的法域归属划分标准及其司法审查范围等问题。并主张在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中,取消互惠原则,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使用;最后,针对中国区际仲裁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7.
移动支付是指交易双方为了某种货物或者业务通过移动设备进行商业交易.移动支付系统主体包括客户、商家、银行、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移动运营商以及仲裁机构等.移动支付系统的运行环境十分复杂,在成员构成及运营方式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在移动支付系统中,主体较多,而且各主体的目标不尽相同,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因而不同主体之间可能是完全信任、半信任或者完全不信任的关系.移动运营商、商家和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是客户对移动支付信任评价的关键.移动终端用户个人因素包括个人信任倾向、认知程度,移动商务网商因素包括卖家可信度、产品和服务质量,移动商务媒介因素包括界面友好程度、操作便捷程度、交互性、移动终端的多样性,移动商务交易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技术保证、身份识别方式、位置敏感度、第三方认证、政策法规等.  相似文献   

18.
根据《华盛顿公约》与具体的投资协定,碳排放权可被视为投资。因此,碳排放权在遭受征收或歧视时可受到国际投资法的保护,并可得到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保障。由于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争端中的应诉成本很高,一些国家可能会减缓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考虑到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排放交易机制的重要性,不应给予碳排放权过高的投资保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例外条款可以在环境保护与投资保护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相似文献   

19.
现行机构仲裁浓重的行政色彩偏离仲裁机构本身之属性,其设立和管理上的行政色彩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而作为另一种仲裁形式的临时仲裁被现行法排斥,这种立法模式使得我国与外国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不对等。基于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完善仲裁制度、保护当事人利益、解决仲裁形式单一化的需要,我国亟需建构临时仲裁制度。建构临时仲裁制度应该在思想观念上转变且体现仲裁的非国内化;重新定义仲裁协议规范;确立临时仲裁员制度并适时建立仲裁协会;承认现有社会团体组织之临时仲裁权。以上尝试可在仲裁机构必要协助下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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