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共同犯罪问题 串通投标罪是共同犯罪,不具备投标和招标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是否能成为此罪的共犯,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成为此罪的共犯,理由是从刑法理论来看,一般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具备投标和招标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更易利用招投标工作中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共同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便于追究勾结身份犯犯罪的非身份犯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周益民 《金卡工程》2010,14(5):164-164
串通投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是指投标修订新增的罪名,但是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过于简约,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涵盖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形式多样的不法行为。笔者在此想从我国刑法的构成要件角度,简要分析一下串通投标罪的具体特征以及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以期能够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串通投标罪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3.
<正>在非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中的串通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文作者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指出无法对串通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规制,严重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作者认为,将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行为纳入串通投标罪规制范畴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列举了"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和情形,明确规定,投标人如果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书等,投标无效。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标书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却"小题大作",一概地将那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去响应的标书,全部作为无效标书处理。对此,不少投标人都提出异议,大家都认为,无论招标文件是否"有言在先",各种"非实质性"的要求和规定都不能成为"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  相似文献   

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列举了"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和情形,明确规定,投标人如果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书等,投标无效。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标书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却"小题大作",一概地将那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去响应的标书,全部作为无效标书处理。对此,不少投标人都提出异议,大家都认为,无论招标文件是否"有言在先",各种"非实质性"的要求和规定都不能成为"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  相似文献   

6.
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时应当设立"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该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并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分开。"非法经营期货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为期货交易秩序和投资人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交易场所外进行期货交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配置方面应当调整最高刑,并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7.
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时应当设立“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该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并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分开.“非法经营期货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为期货交易秩序和投资人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交易场所外进行期货交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配置方面应当调整最高刑,并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8.
张莎白 《金卡工程》2010,14(11):149-149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一词需要进行规范解释。组织者可以分为首要分子及首要分子指挥下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和单独犯罪中的组织者。介绍者可能成为组织者,也可能成立偷越国(边)境者的共犯。  相似文献   

9.
笔者有机会参加了一次大型审计业务招标活动。这是一个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招投标分两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为自荐入围项目。共有18家事务所以自荐方式承接7个单位的审计和评估业务招标,最终确定18家事务所可以投标。第二部分为正式投标活动。18家事务所只有15家事务所具有投标资格,其中1家事务所未按时进场,2家事务所因标书未封口或装袋不合要求作废标处理。15家事务所当场投标,当众拆封并宣读收费与作业天数。此次招标分为两个层次:7个单位中指定2个单位的审计、评估需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承接,实际为在场的具有投标资格的4家事务…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网络共同犯罪可以宽泛地指两人以上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网络(主要是互联网)上实施的共同故意犯罪行为。其本质属性与传统共同犯  相似文献   

11.
徐晓敏 《金卡工程》2010,14(7):54-55
我国刑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以明确,我国刑法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但切不可将此与"过失共同犯罪"相混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多人,各自违反不同的注意义务所实施的不同过失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从本质上说,共同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竞合,更确切的讲,是过失实行行为的竞合。  相似文献   

12.
一、案例某地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一批小型机,招标文件中对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之一是:如投标人非生产厂家,则必须获得生产厂家的授权,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某品牌小型机的代理商看过招标文件后,向该中心提出质疑,认为自己本身就是该品牌小型机的代理商,不需要生产厂家的授权,也应该有资格投标,招标文件中要求生产厂家授权才能投标的要求损害了代理商的利益,并认为这种方式可能造成生产厂家控制销售渠道,使投标价格过高,也损害了政府采购利益。中心主任就此质疑感到头疼,因为外界已经有人向其建议,取消生产厂家的授权更合理,中标价格可能更优惠,但采购人坚持认为获得生产厂家授权必不可少。这种情形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发生,到底代理商参加政府采购需不需要生产厂家授权呢?  相似文献   

13.
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为避免其共犯从属理论的缺陷而推衍出来的范畴,其本质特征在于其"实行行为的间接性"和其"非共同犯罪性".本文从间接正犯的理论来源入手,基于间接正犯的本质特征,从一个新的视角探析了间接正犯的定义、实行着手与终了的时期及间接正犯的存在类型.  相似文献   

14.
闫晶 《中国证券期货》2013,(7X):324-324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面修订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一些修改,并将其纳入新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刑法修正案(七)对其罪状描述作了修改,其最高法定刑也提至十年。归入新刑法后本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着本罪能在堵截贪污贿赂罪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宝。自从其被创设以来,关于本罪的争议就一直未停止,从立法价值、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到证明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争议内容之广泛、争议程度之激烈,在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是非常少见的,因此被称为"刑法中最具争议的罪名"。本文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分析和研究: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发展现状。该部分阐释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从多方面完善的角度展示出了本罪争议之所在。  相似文献   

15.
文小梅 《金卡工程》2008,12(10):21-21
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把单位犯罪列入到了刑法典,这也一直是刑法发展的趋势,比起自然人犯罪来说,单位犯罪出现发展都较自然人犯罪晚,这也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要求.单位犯罪是社会发展客观形势现象,光从个人即自然人犯罪(其核心是刑事责任能力)理论来分析单位犯罪主体已经不能满足要求了.研究单位犯罪主体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16.
吉冠浩 《当代金融研究》2016,2016(2):153-168
将视角转向中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从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概括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理论问题,较以往研究具有优势。《刑法》第306条不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但是需要通过具体危险犯对之进行限缩。对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主观故意的把握,关键在于对"引诱行为"之界定,此界定需要以"广义利益引诱说"以及与"威胁"具有等置性为标准。此外,本罪中的"证人"应包括被害人。而2012刑诉法修改对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影响,为法律人变得愈加博爱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17.
沈佳民 《时代金融》2011,(29):41-42,46
《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开始生效,对于醉酒驾驶行为有了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加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危险驾驶罪处理这类案件也成为了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此次,危险驾驶罪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只有认清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性质,才能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本文从抽象危险犯入手,分析并厘清了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心态、犯罪形态、醉酒标准等方面的认定,并提出了该罪的相关立法修改建议,旨在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有助于在今后司法实践中,更为妥帖地适用刑法处理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18.
谭姝 《金卡工程》2010,14(8):100-101
尽管现行刑法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这个规定引起刑法理论界的争论和司法实践接的困惑。笔者认为如果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既不利于确立国家机关的权威,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故笔者从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大方面入手阐述了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理由。  相似文献   

1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其保护法益是国家税收安全而不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以该罪的性质和法益为基础对非传统虚开行为进行辨析:无货环开、对开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有罪或无罪,而应根据开具税额的不同加以认定;有货代开行为不仅不构成该罪,也不构成行政违法;挂靠开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若构成相应行政违法或刑事不法的按相应法规处理即可;变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而构成逃税罪。至于该罪与其他涉税犯罪的关系,其与逃税罪区分关键点在于行为手段不同,在虚开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时,二者可构成牵连犯;其与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关联关系时可以构成吸收犯。  相似文献   

20.
正轮奸是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一种加重情节,由于轮奸是二人以上所为,属于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部分行为人未得以实施奸淫的行为,即在这个轮奸共同犯罪中存在强奸既遂和强奸未遂的情形。轮奸中未得逞者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及处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通说对共同实行犯归责的基本原理,但对于强奸罪这种实行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犯罪,即使在共同实行犯的场合下,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