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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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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可以理解为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之后,为了让劳动者保护其在工作的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设定的,禁止其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职务,即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但同时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同样也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的矛盾起着协调作用。在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和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四)》中均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但都比较粗略。所以,通过进一步研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的具体方面,比如主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等来完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制度是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试论《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之缺陷及补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者离职后与原用人单位约定担负竞业限制义务,被写入《劳动合同法》,构成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仍存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最低额度及确定方法不明确、经济补偿费的发放方法不科学、违约金没有最高额限制等缺陷。有待于行政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的细化和补正。  相似文献   

3.
延丽 《市场周刊》2009,(3):60-6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在承继了《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保密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就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劳动者若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4.
竟业限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红珊 《中国市场》2007,(51):32-35
竞业限制解读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的业务。具体说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的营业相同、  相似文献   

5.
<正> 张某是 A 电脑公司的技术员,进入该公司时与 A 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其中规定如果张某要离开该公司则在两年之内不得从事与 A 电脑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后来,张某嫌 A 电脑公司待遇低辞职到 B 电脑公司做技术员,张某把原来在 A 电脑公司所使用的技术用到了 B公司的产品上。致使 A 公司利润大大下降。于是 A 电脑公司将张某告上了法庭,以张某未履行保密协议为由要求张某赔偿损失80万元。张某辩称,其辞职时要求 A 电脑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A 电脑公司未支付,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 A电脑公司签订的是"竞业限制条款"。竟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  相似文献   

6.
王安荣 《商》2013,(7):140-14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修改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增强制续签制度、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制度,并进一步严格了法定解除制度。由于立法对现实情况估计不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状况离预期效果相距甚远,甚有激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之势。放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立法限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的选择权,将促使用人单位更为审慎地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合同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7.
徐志义 《致富时代》2011,(9):179-180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有很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当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者往往会依照该法第八十二的规定主张权利。实践中,由于认识和理解上的一些偏差,导致在适用该条文时出现一些问题,笔者结合本人在工作遇到的几个案例,在该文中就企业法律顾问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作必要的分析,发表自己的一点拙见。  相似文献   

8.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可被视为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但该条文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情事变更条件下的单方解除权,而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不置可否。其偏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加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力量失衡。在劳动合同领域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强调特殊保护制度,尽量减少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9.
现代社会劳动关系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通过竞业限制来完成。竞业限制包括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本文在阐述竞业限制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分析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并提出改进并完善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中竞业限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品牌》2018,(1)
目前,约定的竞业限制制度成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竞业限制进行了规定,对维护就业市场的秩序起到了引导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就适用期间而言,学界针对其是否适用在职期间、两年的期限是否过于笼统以及违约后是否终止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也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的困难。  相似文献   

11.
韩菁 《消费导刊》2009,(13):146-146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规范双方行为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方法来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现就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问题的规定作以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2.
熊艳 《现代商贸工业》2007,19(12):239-240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竞业限制作了较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已有众多学者都对竞业限制合同作了设计和探讨,但都无现行法的依据。首先分析了竞业限制合同的性质,然后对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作了比较,最后依据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重新设计了竞业限制合同,并对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化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3.
郭晨  尹俊 《中国市场》2012,(11):73-76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对调整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实践中用人单位侵犯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普遍、复杂地存在着,各种此类纠纷层出不穷。因此,规范并加强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劳动者人权的要求,更是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文首先阐述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接下来对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分析了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加强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护的建议,希望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树起保护试用期劳动者权利的多重法律屏障,给予其更加周全、完备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4.
企业要生存,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依靠的是人才.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人才争夺战日益激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之间频繁流动,跳槽现象日益增多,这促进了企业间的相互竞争和良性发展,但不可避免商业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给用人单位的利益带来极大风险.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文试从竞业限制的角度提出拙见,以平衡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熊艳 《中国商办工业》2007,19(12):239-240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竞业限制作了较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已有众多学者都对竞业限制合同作了设计和探讨,但都无现行法的依据。首先分析了竞业限制合同的性质,然后对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作了比较,最后依据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重新设计了竞业限制合同,并对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化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6.
<正>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1、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3、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下的,由  相似文献   

17.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是劳动关系中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但目前我国的法定竞业在立法上仍然存在企业在职劳动者和离职劳动者泄密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应采取竞业禁止协议的保护措施,对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活动范围、对时间与地域进行限制,并采取竞业禁止的合理补偿方法,限制企业劳动者向竞争者企业泄露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18.
付丽 《北方经贸》2011,(2):30-31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的核心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有了新的拓展,同时也有效力评价体系存在缺失和过于严苛等问题。本文将以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为出发点,提出对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必须较好的借鉴无效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结合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加大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整个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构建都要以无效制度慎用为指导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最佳的保障。  相似文献   

19.
卞小燕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3):320-321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论,已形成"法律规范说"、"契约规范说"、"二分说"、"集体合意说"等流派。各流派的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但又有其弊端。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出发,探究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20.
龙冀 《现代商业》2013,(36):273-273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是发达国家雇主采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比较笼统、零散、原则,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消除不合理的行为,法律有必要对竞业禁止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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