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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数字经济时代,以大数据和算法为代表的新型信息技术不断涌现,一方面成为推动数字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石,另一方面也可能变成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结合算法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可以归纳出算法价格歧视的三大趋势特征:表现形式更为隐蔽、用户锁定更为精准、隐私问题更为突出。基于经济学分析框架可以发现算法价格歧视存在对消费者剩余的攫取,同时还加剧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鉴于此,提出进一步处理好算法发展和规范之间的关系,应从数据收集、算法披露、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协同治理等方面加强对算法价格歧视的规制,推动算法等新技术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数字经济注入更多动力。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规模显著扩张,算法能力持续优化。科技实力雄厚、市场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与算法工具的紧密结合,收集和分析能够反映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无限接近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付意愿上限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个性化定价行为涉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施差别化待遇,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与以往反垄断实施重点关注的排他性价格歧视不同,个性化定价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剥削性价格歧视,且在具体情形下呈现出不同的限制竞争效果,引发消费者选择能力与选择范围的双重限制。鉴于此,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综合判断竞争效果,慎重选择福利标准。对于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具备正当理由,从而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对于降低消费者剩余却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如果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如果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具备正当理由;对于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因涉及消费者之间的剩余转移,对其竞争效果的评价仍待反垄断实施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需要兼具一定的逻辑思路与应对策略,通过开展合理的反垄断策略,市场发展动能得以增强。基于此,应用文献分析法对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的逻辑思路及应对策略进行分析。首先,明确了算法价格歧视垄断的表现,是以“大数据杀熟”为表现形式进行有效且精准化的个性推送。其次,算法价格歧视以差异化市场为表现主体,对市场发展活力的贡献率更高。再次,算法价格歧视以两极化效应为表现矛盾,其中轻微的算法价格歧视能够有效增强市场竞争活力,而其垄断行为也具有诸多负面效应,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后,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应对策略较为多元,相关工作者可以通过数据平台多面运维、市场环境多维依托及市场矛盾多元考量的方式来有效契合现阶段的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要求。  相似文献   

4.
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的衣食住行皆离不开算法和大数据,一些互联网企业依靠技术和市场优势,掌握了先进的算法和海量的数据。近年来,算法滥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大数据杀熟,二是诱导网络成瘾,三是偏见歧视,而消费者在面对这些大型企业时往往处于弱势。本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出发,探讨建立健全科学的算法监管体系,确保算法公开透明,事前监管确立算法备案,建立系统多元共治的监管局面,从而对算法进行法律上的规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互联网经营者开始使用算法技术进行定价活动,凭借对海量消费数据的掌握,进行"用户画像"后以实现"千人千面千价格"的精准营销。其中,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存在损害消费者、排挤竞争对手以及破坏竞争秩序的风险,亟需予以法律规制。然而,当前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在适用范围、违法性判定要件、责任规范等方面存在不足。鉴于此,应适当拓宽《反垄断法》的主体范围,使算法价格歧视行为难逃法网;确立"形式+实质"违法审查标准,让违法性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原形毕露;构建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双轨"责任规范,使相关责任主体难辞其咎。  相似文献   

6.
价格歧视是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定价策略,对于改善社会总体福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大数据时代下,价格歧视不再局限于传统框架内,出现了大数据"杀熟"等新的社会现象。我们需要对大数据时代下的价格歧视行为加以适当的引导和规制,使之成为提高社会总体福利的重要助力。  相似文献   

7.
董成惠  黄琼 《价格月刊》2023,(12):10-19
大数据算法定价作为平台经济的核心技术,促进了技术创新并提高了经济效率,对推动新经济新业态平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算法定价的核心要素在于算法技术和数据信息,但算法定价的技术性、自主性和隐蔽性等特征不利于对其进行监管。算法个性化定价和算法价格共谋涉嫌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协议,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对算法定价行为进行法理分析,有利于明确算法定价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责、利、义。应积极完善算法定价相关规定和监管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经营者大数据算法定价商业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平台经济市场营商环境,平衡大数据算法定价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价格歧视的理论与应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对价格歧视的定义以及价格歧视的种类作了简单的介绍,在列举了几种在日常生活中应用较为普遍的价格歧视现象的基础上,作者认为:价格歧视并不一定有损消费者福利,在提高厂商利润的同时,也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的福利,从而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9.
梁晶 《价格月刊》2023,(3):17-22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科技算法和互联网自动算法,提高了人们在网上交易的效率,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大数据时代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风险。不少商家为了提高自身的利益,在电子购物、互联网等领域,实施了价格歧视现象,其不仅对消费者个人的利益产生了巨大的损害,同时也对整个网络交易秩序产生了不少的冲击,要彻底扭转价格歧视现象对消费者自身及整个社会贸易体系造成的影响和窘迫局面,研究认为不仅要扩大法律的限制范围,同时要针对价格歧视行为的实施者进行追责问责从而实现大数据下互联网贸易的良好发展,维护消费者的真正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在算法技术和海量数据的加持下,数字平台实施“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歧视定价的条件被简化,愈发隐秘而普遍。对于数字平台,算法歧视定价是出于利润最大化目的的私利性商业行为。然而,随着数字平台数据要素积累、算法中性偏离和市场势力扩大,公共性逐渐被私利性侵蚀和异化,造成公共性滥用。在明确数字平台私利性和公共性的基础上,从算法歧视定价类型和平台公共属性表征两个维度具体分析平台公共性偏离。建议以数据保护、算法审查和反垄断监管作为三元路径,推动数字平台公共性回归,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1.
所谓三级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和服务提供者针对不同市场,对消费者进行类别划分,进而实行差别定价的方式.三级价格歧视在垄断市场和寡头市场比较常见,我国火车票定价就存在三级价格歧视现象.在对我国火车票定价三级价格歧视现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火车票实施价格歧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适的价格歧视政策有助于增加低收入者福利,火车票价格歧视政策规制必须遵循合理原则,最后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价格歧视是零售业中最常见的现象,但是人们往往忽略它的存在,因为价格歧视能给人们带来一些好处。以价格歧视为切入点,分析零售业中存在的价格歧视现象及其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并分析价格歧视为社会带来的福利效应。  相似文献   

13.
随着数字经济与消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字化消费成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引擎和增长新动能。本文将数字化消费作为研究对象,从数字技术赋能、商业模式创新、基础保障支撑、数字消费治理四个层面构建数字化消费影响机制的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并在问卷调查基础上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实证检验数字化消费的多层次影响因素与影响效应。研究结果表明,数字技术赋能对数字化消费普及有显著的强正向效应,数字化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能够促进消费者的数字化消费行为;商业模式创新主要是通过成本节约效应、规模经济效应、效率提升效应等促进数字化消费普及;基础保障支撑显著正向影响数字化消费普及,主要是通过物流基础设施保障、地区数字化消费设施保障等促进数字化消费普及;由于消费者对大数据推送内容的满意度较低以及平台隐私保护管理问题普遍存在,数字消费治理显著负向影响数字化消费普及,从而产生对数字化消费的负向作用力。  相似文献   

14.
实施歧视性定价策略是生产商在面对具有不同价格弹性的市场需求时获取最大化利润的常用手段。价格歧视压缩了经销商获利空间,侵蚀了消费者剩余,可能引致经销商之间的串货行为,进而引发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纠纷。价格歧视和经销商串货都属于策略性商业行为,可能改变剩余分配状况和社会福利水平,限制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本文首先分析价格歧视和经销商串货的主要动因、发生机制和福利效应,然后以诺基亚手机串货事件为例,结合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文,对价格歧视、串货和反串货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  相似文献   

15.
价格歧视规制所面临的困境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葛志杰 《商业时代》2006,(28):15-16
本文从理论上对价格歧视的概念、分类及其福利效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以电信业、电子商务和民航业为例考察了价格歧视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最后,分别从价格歧视界定的困难、福利结果的不确定性、多维度的价格歧视以及法律法规的欠缺等四个方面深入剖析了价格歧视进行规制时所面临的困境并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数据是平台创新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优化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一系列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借助强大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利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数据封锁、“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和管理权滥用等数据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创新。数据的特殊性导致传统模式下规制垄断行为路径的适用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等问题,本文基于“互联互通”视角,立足于数据开放共享的优势和潜在隐患,讨论“互联互通”对数据垄断行为的治理效用。  相似文献   

17.
关于数字经济中的算法治理规则,欧盟与美国形成了当前较为典型的两种立法模式。欧盟由于缺乏具有足够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企业,因而在算法治理中更加倾向于强调权利保护、境内竞争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美国数字经济发达,且美国宪法传统支持互联网言论自由,因而算法治理规则更加倾向于算法保密。以上差异同样体现在美欧对外缔约当中。《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美墨加协定》更加强调算法保密与自由竞争,且对政府规制权进行了一系列限制。欧盟FTA缔约当中尤其强调基于竞争秩序的算法治理。我国在数字经济当中的国家利益更加类似于美国,但国内算法治理模式更类似于欧盟。为保证我国算法治理措施合法性不受挑战,我国有必要在投资、服务贸易与政府采购章节谈判时考虑到具有算法治理需求的产业,并将其纳入不符清单;与此同时,CPTPP中“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能够提供我国算法安全、算法向善与算法竞争规制的合法性来源。  相似文献   

18.
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福利损害范围的规模性和不特定性、损害方式的个性化、损害结果的难以计量性要求反垄断法介入保护,数字经济非价格因素和动态竞争的特征使得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适用失灵,而实践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往往会成为案件分析中的修饰性表达,导致反垄断法规范目标偏移。数字经济高度集中化的趋势,要求消费者福利保护由重视经济效率向重视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转变,反垄断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对消费者福利进行保护,防止消费者福利庸俗化。为避免科技巨头经济垄断权力蔓延至政治中心,新布兰代斯学派反对以消费者福利作为唯一诉求,主张通过反垄断法分析范式转型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经济民主和反垄断法多元目标。消费者福利保护是反垄断法的间接目标,应被作为判断竞争损害的参考要素。对于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选择权损害的分析,应遵循合理原则,综合权衡经营者行为的竞争损害效果和消费者福利增进效果。同时,从实体标准和程序制度层面细化和完善消费者福利标准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19.
陈玮 《黑龙江对外经贸》2013,(5):139-140,158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许多企业逐渐放弃单一定价法则,取而代之的是价格歧视。价格歧视一般有三种类型,基于对三种价格歧视在生活中应用的分析得出:无论从生产者还是从消费者的角度,价格歧视都是合理的,不应强行干预,而应该研究如何使价格歧视对厂商和消费者最有利,从而形成企业和消费者共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20.
逆向二级价格歧视要求垄断厂商根据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的增加量来制定更高的价格,即消费得越多,价格越高。特定条件下逆向二级价格歧视的实行对于厂商和消费者而言,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消费者剩余而相应的也增加了厂商的收益,达到一种双赢的结果,并能持续增加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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