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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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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会计》2007,(4):5-5
买房应办理物权登记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2.
买房应办理物权登记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3.
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它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在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明确的规定,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组成部分.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入手,重点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并对我国现行规定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内容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5.
《商》2015,(41):244-245
随着中国的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作为经济生活中一极为重要的资产,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更是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处分、交易等。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与法制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相比稍略落后。为赶超当前世界不动产立法发展的趋势,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成为促进我国物权制度发展和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虽然我国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介绍,但是缺乏全面和详细的阐述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制度,以及与现实生活处理不动产登记的纠纷并没有很好的提出完整的解决条例。本文首先阐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效力,再进一步描述我国现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包括行政色彩太浓厚,公信力不足,公开制度不完善。文章最后笔者根据登记制度的缺陷提出三项完善建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实质审查制度和完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徐燕 《消费导刊》2013,(11):202-202
我国当前法律对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性质并无认定分学术界内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也有不同认识,有私法性质理解,也有公法性质理解。通过综合整理与中间角度判断,登记具体行为实际表现为不同阶段和不同要素的组成过程,这些不同阶段和不同要素的组成内容具体表现是公私法双重性质的复杂混合。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是否承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采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采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第109条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见我国立法选择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下对不动产相关交易人予以界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一不动产出让人一不动产买受人,前两者可能为同一人,所指之第三人是不动产买受人。  相似文献   

8.
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9.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国际法学新的发展趋势;公证制度的预防纠纷功能和优势可以弥补我国现行不动产行政登记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是可行性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前引入公证制度也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及我国现实国情需要.  相似文献   

10.
从物权法中解读优先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鹏飞 《现代商业》2007,(23):273-273,272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独指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人凭其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优先享受权利的资格,亦指在各物权人内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基于公平的理念和公共政策的需要,物权相互间的优先原则,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都存在着不少的例外。这些规定见之于《破产法》、《海商法》等单行法中。物权优先为原则,但是作为例外,债权可优先于物权;而在债权中,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在讨论物权优先原则的时候,就必然地涉及到优先原则的例外。这些例外规定使得我国物权的优先效力或者说是优先权的内容极其复杂。一般认为,优先权包括物权优先权和债权优先权。而优先权的内容又囊括了物权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笔者结合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探讨优先权的若干问题和优先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11.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保护不动产本身及交易安全,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登记错误的原因在学理上大致有四种:第一,因登记人或申请人的过失而导致;第二,因申请人或权利人恶意串通而导致。如房产借名登记,事实购房人因无商品房购买资格,而被登记人恰有购买资格,此时双方通过合意、串通,造成房屋登记情况与事实不符;第三,因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的欠缺而导致。如在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前,双方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因之前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过户登记不正确;  相似文献   

12.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独指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人凭其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优先享受权利的资格,亦指在各物权人内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基于公平的理念和公共政策的需要,物权相互间的优先原则,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都存在着不少的例外.这些规定见之于《破产法》、《海商法》等单行法中.物权优先为原则,但是作为例外,债权可优先于物权;而在债权中,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在讨论物权优先原则的时候,就必然地涉及到优先原则的例外.这些例外规定使得我国物权的优先效力或者说是优先权的内容极其复杂.一般认为,优先权包括物权优先权和债权优先权.而优先权的内容又囊括了物权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笔者结合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探讨优先权的若干问题和优先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13.
张月利 《商》2015,(3):206-207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确定一种稳定的物权状态,包括物权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物权的静的安全是通过物权公示原则进行维护的,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而动的安全则是通过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障。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善意取得制度担负起保障动的物权安全的重任。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为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14.
李杨 《商场现代化》2012,(21):274-275
本文以现行物权法为主,对我国现行物权登记的实体规则进行了法条的实证分析,从登记机关、登记内容、申请主体、登记效力四个方面对物权登记规则进行了梳理、分析和比较,并与他国立法例比较后,指出现行登记规则的一些不足和矛盾之处。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抵押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比较常见的融资行为,它对交易各方取之所需、敷之所用均有益处。不动产抵押,就是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等不动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不动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是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来规定的。这种立法设定带来了许多弊端,甚至助长了不守信用的行为。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目的的分析,阐释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得出抵押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必要前提,而不应作为债权成立的必要前提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杨迎春 《现代商业》2011,(24):197-198
民法的物权理论中有一个重要课题就是以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人类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不动产。而在现阶段的房屋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中,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另外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不完善、不具体,也导致了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处理一些具体问题时缺乏统一尺度与标准。本文结合作者多年工作经验,以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为研究核心,详细阐述了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在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7.
于大水 《商业研究》2004,(16):170-172
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一种具有物权特点的债权登记,登记与否不应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同于商品房物权变动登记的法律效力,如果预售登记与物权登记发生效力冲突,应优先确认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从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设专节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统一登记制度、臀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登记的查阅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对不动产物权的静态保护及其交易安全的动态保障,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的框架和结构.  相似文献   

19.
异议登记制度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提出的登记。我们有必要通过对世界各国的异议登记制度进行一定的比较分析,从而对我国的相关规定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一、各国异议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张靖渝 《中国市场》2014,(30):191-192
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与行使,为不动产的快速流转及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但是目前不动产登记较为混乱,主要体现在负责登记管理的部门不统一,土地、房屋、矿产、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分别对不同的不动产物权拥有登记管理权,使得登记过程复杂且成本较高。2013年11月20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民众和媒体马上从中解读出"反腐""控房价"等效果,2014年6月将出台相关条例,本文从登记现状、新制度意义和具体做法等角度初探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以期切实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效率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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