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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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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6.25”土地日宣传中,一本本印制精美的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小册子——《墙头诗》,深受干部群众和广大农民朋友欢迎。为在全县农村普及土地法律法规、方便农民群众了解掌握土地法律知识,永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福春利用业余时间,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内容,针对农民特点,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义务创作了土地墙头诗共109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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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土地进行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工业用地成为历史,招标、拍卖、挂牌将成为获得工业用地的主要手段。但由于我国各地的土地政策、土地管理和调控的执法不力以及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等因素,使工业用地出让蕴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现对工业用地出让过程中涉及法律风险较大的5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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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入推进,新《土地承包法》修订及《民法典》颁布,将土地经营权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了独立的权利类型,农村土地流转方式迎来新一轮的社会性变革。通过探讨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属性,为土地经营权信托提供理论基础,并论述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现实意义,并从规范层面对其可行性进行证成。在梳理我国农地信托发展模式,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土地经营权信托制度规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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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并未得到实现,对划拨土地的转让抵押,法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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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土地市场上的一项新制度,由于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储土地的过程中需求大量的资金,目前已成为各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重点和竞争的热点。然而银行在放贷之时,往往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目前关于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尚无法律规定。笔认为,储备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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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与土地市场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城市政府委托的机构,通过收购、置换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将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或由政府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前期开发,再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的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中的出现,充分发挥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优化了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城市建设基金。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前土地收购储备中还有许多法律问题与当前的土地市场建设主流并不和谐。一、土地储备机构运作法律依据分析目前,土地储备中心在国内大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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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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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很严格的条件,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大家耳熟能详的就是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是,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中,人们并没有严格地区分招标方式和拍卖方式之间的不同,往往将招标与拍卖混淆使用。此种混淆使用,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据此,有必要在解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之间的混淆予以法律关系上的厘清,并分析出此种混淆将导致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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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一、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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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集约利用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一)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在经过城市规模连续多年的快速扩展之后.我们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土地资源紧缺约束。今年年初.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全国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上指出,目前我国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每年各省提出的建设用地需求大概只能满足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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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问题已成为“科学发展观”的九大亮点之一,而土地征收是土地利用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专有的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征收土地不是向农民购买土地,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但必须给予补偿。[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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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度重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问题。2003年1月,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要改进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增加给失地农民的补偿,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抓紧研究政策,修订法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征用制度。”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中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确立了公共权利的实施受法律的制约,以及当私有财产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遭受损失的时候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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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千千万万个土地征收上访事件中,对“公共利益”这四个字如何界定是法律留下的空白,也是矛盾产生的起点和焦点。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立法机关与各路学者对公共利益问题也倾注了很多的心血,然而结果却总是不尽人意。那么到底何为公共利益?如何根据中国国情对它进行合理的认定?笔者将在本文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有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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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换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宅基地换房的基本法律性质
所谓宅基地换房,就是指“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地总量不减,尊重农民自愿,以宅基地换住房”。宅基地换房是一系列法律关系的综合体,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一种新型置换关系。其实质上是一种新型的土地征收关系,进一步演变便可能形成一种新型的土地征收制度。这种新型的土地征收制度与传统或现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有什么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