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承运人身份识别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直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当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灭失时,货物索赔方必须首先确定谁将对此海上货物运输负责,亦即确定谁是承运人。此外,承运人识别不仅可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往往同时因为程序上的原因更显得重要。通常,确定承运人最基本的原则是:履行运输义务的责任方即籽在动人。但是,定期租船合同下运输义务由船舶所有人和承运人分担,这样,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有可能被视为承运人。理论上,提单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就如同船舶所有人签发,但是,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提单既可能代表船长签发又可代表承租人签发。而且,提单有持有者没有义务调查谁是承运人,而承运人身份从提单中也并不总是明确的,而且当提单中包含一个承运人身份条款时,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现在通行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中对“carrier”的定义并不明确,只能得出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可能成为承运人的结论,而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的不同,导致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都使承运人身份问题变得难以确定。本文旨在从承运人身份背景探索出发,以定期租船合同特点及功能、定期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记载内容及相关条款为主线,对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身份识别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造船合同是指船舶建造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建造船舶.由船东支付价款.并转移船舶所有权的合同。然而.由于造船合同标的物——船舶较一般商品有其特殊性.因此造船合同与普通的买卖合同相比要更加复杂。实践中.船东(即签订造船合同的一方)根据自身的需求向船厂(造船合同另一方)提供一份关于所需船舶的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3.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的“纽约仲裁条款”、“伦敦仲裁条款”、“北京仲裁条款”等一向有具体内涵,为各国航运界所共同遵守,成为国际惯例。众所周知,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如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 相似文献
4.
租船业务特点 国际贸易运输中一种重要的船舶经营方式是租船运输,船东(或二船东)向租船人之间提供的不是运输劳务,而是船舶的使用权.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所进行的租船业务是对外贸易的一种商业行为,也叫无形贸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场上进行.在那里,船东、船舶经纪人、租船人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船活动.在租船市场上,大宗交易常常是通过经纪人进行的.他们拥有广泛的业务联系渠道,能向船方提供咨询消息和向租船人提供船源情况,促使双方选择适当的洽谈对象.交易成功,经纪人就可取得一定的报酬.他们的主要作用是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最有利的生意,提供市场行情,当事人资信及答复委托人的咨询,为当事人双方斡旋并解决困难. 相似文献
5.
当前,船舶燃油价格居高不下,与环保相关的海事规范不断增加且日趋严格.这在低迷的市况下为航运食业带来了更大的成本压力.并对整个市场竞争格局产生了深刻影响,我们常常看到这样一幅场景——船厂在争夺客户.船东在争取融资和租船合同.营运商在试图提高盈利水平.此时.提升船舶能源效率和降低排放的晕要性已被摆在了首要的位置。 相似文献
6.
装卸时间条款的选择是承租双方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时博弈的重要内容。文章从承租双方的理性选择偏好及影响船东理性选择因素的角度,结合实务案例,对航次租船合同中装卸时间条款的选择进行分析。分析结论:承租双方博弈的结果,从表面上看可能不是其中一方最优选择,但也是从利益最大化角度而进行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7.
造船合同在英国法下被视为船舶买卖合同.但是这种买卖合同又不同于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因其标的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具有期货买卖的性质。因此.为了防范船厂的违约风险.通常在合同中约定船厂对于船东支付的预付款要向船东开具还款保函.作为船厂违约时向船东返还预付款的担保。 相似文献
8.
在一起船舶融资租赁建造合同争议案中,仲裁申请人(船东)提出,其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下的承租方享有解除船舶建造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并请求仲裁庭确认合同解除。仲裁庭经过庭审调查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第一,依据合同,申请人不能单独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相似文献
9.
10.
本案涉及一个船舶租赁合同,主要案情是租家再三延误支付租金,船东行使撤船权,租家认为船东已经放弃了撤船的权利,法官支持了船东,认为其根据合同有撤船的权利,而且其通过不断的催促船东保留了撤船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BIMCO于2014年11月29日公布了新的燃油无留置权条款,目的在于,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由于承租人没有支付油款,减少燃油买卖合同中卖方对扣船的依赖。此条款相对于之前的版本,更有利于保护船东的合法利益,避免船东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此条款仍然存在一些漏洞需要注意。 相似文献
12.
13.
船东如果欠付船款,按照《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厂对存建船舶享有船舶留置权。因此.船厂可以选择留置船舶.直到船东付清船款。我国船厂在普遍使用的船舶建造合同中往往规定.船东不能付清船款就没有权利接船.而且交付船舶之前船舶所有权归船厂所有。因此.即使船东无力付清船款.船厂在交船前也无法行使船舶留置权. 相似文献
14.
国际金融危机使得不少船东纷纷拒绝接船.船厂在应付原船东的同时.往往还必须考虑在建船舶转售给新的买家。本文旨在通过对船舶建造合同和船舶买卖合同的分析.为船厂处置弃船、转售弃船提供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5.
由于航运市场进一步恶化.弃船成为当前造船市场的“片尾曲”。造船合同通常含有一些船东弃船条款.其中最主要的是船厂无法在消约日(最后交船日)之前按合同技术规范完成船舶建造、海试、交付,船东可以弃船。 相似文献
16.
船舶建造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作为当事双方的船东与船厂,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对涉及的所有问题都考虑周全,并事先规定在合同中.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后,即合同尚未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因客观情势的变更引起对原订的合同内容(条款)进行调整、修改或者补充的情况,这在法律上被称作合同的变更.就实际情况而言,船舶建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变更更为突出.下面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船舶建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内容变更的实际情况,谈谈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7.
18.
我国相当比例的国际贸易是通过海运方式完成运输,其中,航次租船运输是国际贸易中大宗散杂货较为常见的运输方式。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是航次租船运输双方签订的据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相似文献
19.
<正>一、案例背景我们先看一个1947年英国的案例:FENTON STEAMSHIP COMPANY,LTD.V.THE KING。原告芬顿轮船有限公司起诉皇室由于其对于开罗城号轮船的未予交付及扣押违反了租船合同而要求一笔赔偿。案例的经过如下:依皇室代理人的说法,原告方芬顿轮船有限公司是开罗城号这艘船舶的注册所有权人是可以被认可的。但皇室已经得到V太太的通知:她进行过一起对于该船舶的诉讼,这次诉讼涉及到本案船舶所有权的认定。芬顿轮船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说原告是真正的开罗城号轮船的所有权人。在1940年,该船被皇室征用,与当时的皇室签订的租船合同条款规定本船应当在1946年某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