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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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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出现破产情形时,其往往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直接“死掉”,另一种则是进行企业重整进而使企业“活过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看,当企业经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宣告企业死亡往往是最先被考虑的选择,这也反映出人们对于破产制度的理解只是停留在破产清算这一层面。而随着清算制度的过度使用,清算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如何解决企业困境,让企业起死回生被纳入考虑范围,破产重整制度也因此开始慢慢地衍生出来。破产重整制度在给予企业希望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其中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一大问题。  相似文献   

2.
对于破产会计的构成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狡义的破产会计观,即认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破产会计的起点,实际上这种破产会计只是指破产清算会计。企业进入和解整顿阶段,会发生与之相应的经济业务,但这些业务的核算依然适用于正常经营会计,也就是说破产重整会计不属于破产会计,而仍然属于常规财务会计。广义破产会计观,即认为破产会  相似文献   

3.
公司重整是指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经营陷入困境或财务发生困难,但又有再生价值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以此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的破产法律制度。公司重整法律制度是为适应公司在经济运行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发展起来的新型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破产重整制度已在我国的破产理论和实务中得到普遍的接受。相较于耗时较长、收益较低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在破产实务中,当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边缘或已经破产时,须做出是通过重整重生还是通过清算消灭的选择,若企业的利益相关人选择重整,则须在选择重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重整的模式。在司法层面,纵观我国整部《企业破产法》,似乎战略投资人与破产重整没有半点关系。在破产制度中得到《企业破产法》确定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法院等主体,战略投资人在重整制度的篇章中也没有出现。这种将重整融资完全托付给市场调节、甚至对融资后权利义务的变动都不加以规则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5.
任永青 《中国经贸》2010,(12):82-85
中国新破产法引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治理成为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个崭新和重要的组成部分。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治理治理是指重整期问商务决定的决策机制。它与重整决定的决策机制既有很大区别又有密切关联。与正常状态下的公司治理机制相比,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治理领域涉及一系列特殊问题。为了促使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做出有效地商务决定并为公司未来实现有效重整提供良好的铺垫,我们应对这些特殊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便在新破产法中建构一套有效运行的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6.
何佳艳 《首都经济》2009,(11):84-87
对比科弘系和东星航空这两个破产案例,可以看出债务人能否获得重整机会,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债务人本身的困境度和债务额度,而是取决于对破产操作流程中一些关键节点的把握  相似文献   

7.
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第一个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本文从该案入手,分析了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利益平衡的具体体现,总结了我国在处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些许建议,以期对后续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学界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效率价值已达成共识,但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不足缺乏深层次的法理层面的反思。该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将直接影响破产重整实施的效果,司法权的行使所存在的问题更将有损司法的公正价值。因此必须对司法权作出立法限制,以减少重整程序启动上的不公正,并规范重整批准程序,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矫正破产重整制度的缺陷对司法公正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彭刚毅 《改革与开放》2014,(4):57-58,60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债务入必要的业务经营、事务管理,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分配等各项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本文首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概括描述,然后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简要评价,最后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债务人必要的业务经营、事务管理,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分配等各项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本文首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概括描述,然后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简要评价,最后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这是一个典型的资源性国企的破产重组案例:矿藏挖尽、企业停产、职工下岗,省财政拨付数千万元的破产经费和上千万元的救助款,并划拨三个新矿作为职工再就业项目、多家愿意参与破产重组的企业…… 而省政府做出的一个被各方看好的破产重组方案,却在此后的四年多时间里进展并不顺利,更未落实,甚至“职工集体阻止企业宣布进入破产程序”。 在这些资料和现象背后,反映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谁来主导破产重组——是地方政府“拉郎配”,还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自己做主选择重组对象。 涞铜的破产重组历经四年多,仍未结束。[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一周公司榜     
《中国经济周刊》2009,(40):23-23
五粮液疑添偷税“新罪”;首例央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全球最大铝企将赴香港上市;腾中收购悍马协议签署 国产化被搁置;席梦思申请破产保护;西飞收购奥地利FACC  相似文献   

13.
一周公司榜     
《中国经济快讯》2009,(40):23-23
五粮液疑添偷税“新罪”;首例央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全球最大铝企将赴香港上市;腾中收购悍马协议签署 国产化被搁置;席梦思申请破产保护;西飞收购奥地利FACC  相似文献   

14.
破产的效率     
《山东建设》2005,(5):196-196
破产,这个曾经是资本主义“专利”的字眼,在现在,却正向我们走来,为我们理解和接受。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体现和结果。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卖不出去,产品成本高,以至于成本大于收益,便会出现亏损。当亏损到还不起别人的钱,维持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养不活全厂员工时、企业就该破产了。  相似文献   

15.
——新企业破产法带来六大新制度 最近开始试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带来六大新制度,主要是: 一、首次引入重整制度。今后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新的途径。重整制度不仅是一个死亡法、清算法,还是一个企业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  相似文献   

16.
“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性破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制度。它产生于1994年,至今已近十个年头。然而,系统研究这一制度的文章不多,但不等于没有必要。“政策性”破产的法律特征,以及制度上的不足等等,都有必要加以研讨。  相似文献   

17.
于巍 《辽宁经济》2014,(4):46-47
长期以来,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与健全,使得商业银行债权无法得到合理保护,2007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顺应了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趋势,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维权道路与经营理念提出了一个新的挑战。笔者从银行资产保全的角度出发,对近年来银行作为债权人在破产清算及破产重整过程前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18.
《中国经济信息》2009,(6):10-11
日前,房企破产第一案又有进展。麓鸣花园开发商“兴昌达博”公司的大股东“东方达博”代表王宪平向北京昌平法院提起诉讼,王宪平称“兴昌达博”和“兴昌高科”之间虚构了上亿债务,其破产为虚假破产。王宪平希望有关方面能制止虚假破产行为。  相似文献   

19.
新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现代破产制度的重心逐渐从清算主义向重整主义迈进,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破产重整中,债权人重整成本远远高于破产清算,将承担巨大风险。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针对我国破产企业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提出完善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0.
谢俊 《宁波经济》2005,(9):40-44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个人破产制度无疑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个人破产立法的历史演变过程,论症了当前在我国采用一般人破产主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在比较、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作出建议,并进一步提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尚需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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