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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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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UCP600第38条b款,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转让行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2.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加强了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第二受益人被动的地位。其收款风险并没有消除。通过研究可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实务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类型,分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根源,提出规避第二受益人风险的措施,使可转让信用证使用顺利并保障第二受益人的收益。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都体现了国际商会一贯秉承的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一旦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成为一份自足文件,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时,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付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信用证转让后必然出现信用证内容变动,判断单证是否一致则出现了两个标准,在第二受益人直接提交的单据和转让后信用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却有理由宣称单据和原信用证不符。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明确第二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判断单证一致的标准是转让后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5.
可转让信用证特征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定义,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使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简言之,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进行转让的一种特殊信用证.  相似文献   

6.
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行如果违反UCP600第38条g款,依据第一受益人单方指示,在转让证中删除原证条款,很可能使自己陷于对第二受益人的损失履行赔付义务的被动局面中。因此,转让行应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分析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审慎处理业务,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对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第二受益人而言,除了恪守“相符单证”的原则外,还应仔细甄别单证以外的包括第一受益人和转让行在内的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  相似文献   

7.
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两个涉及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国际惯例UCP600和ISBP681对信用证受益人产生的利弊分析得出利大于弊.其中有利的方面如银行放宽了"相符交单"的标准,方便受益人交单;银行审单时间缩短,受益人可以早收汇;放宽了信用证融资的范围,给受益人利用信用证融资提供可能以及若"相符交单"单据丢失,受益人免责等.不利影响如银行对不可抗力的免责及保兑行对信用证的修改持保留意见等对受益人不利.  相似文献   

8.
从UCP400到UCP600,国际商会进一步强调了信用证不同的兑用方式.开证行开出的每一份信用证都必须规定它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方式兑用,以确立各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认清不同兑用方式之间的差别,正确加以利用.本文仅以信用证的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为视角,分析了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几个要点,从而合理选择兑用方式并正确使用,以保证收汇安全.  相似文献   

9.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顺利收汇的前提是提交相符单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但是近年来,受益人根据信用  相似文献   

10.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原产地证上的FOB价与发票显示的CIF价相等,开证行以此为不符点,拒付了受益人信用证项下款项.受益人不服并上诉,江苏高院根据UCP600第14条d款推定CIF和FOB为不同类型的数据,判决不符点不成立.论文从三个方面论质疑了江苏高院的结论,并结合本案对受益人、交单行和开证行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汇款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信用证则是银行信用.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使得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收回货款因银行的付款承诺有了保障.但是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收取货款是否属于银行信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答案否定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笔者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2.
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与把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必须以国际惯例UCP600作为业务准则,善于充分利用其相对UCP500实质变动中对受益人的利好条款,并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把握其具体规定,以确保安全、及时、顺利地收取货款。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对信用证当事人的影响为切入点,在分别论述其对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银行的影响中,贯穿了UCP600与UCP500的比较研究,并针对UCP600作出的修订对信用证当事人的行为提出具体对策和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论述了UCP600的不足之处,包括定义、议付、收费、转让、修改通知等几个方面,并对这几个问题提出了UCP600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14.
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到保兑行的场合,主要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与备用信用证融资担保中.跟单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最新修订版)即UCP600,备用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证惯例》即ISP98为主,同时也适用UCP600的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15.
本文分析了UCP500和UCP600的主要区别,UCP600对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影响,明确UCP600较旧惯例更加的明确,清晰和精确,更加的易于操作,并提出相关当事人在新惯例下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合理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8月,中国一出口企业(第三受益人)收到比利时A行(转让行)开来的一份可转让循环信用证,金额为5、8万欧元。在转让信用证中显示:原开证行为比利时B行,限制比利时A行议付,第二受益人为中国出口企业,不保兑。在该证SWIFT格式78项规定偿付条款: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我们将按议付行的指示付款。  相似文献   

17.
赵海荣  高扬 《商场现代化》2007,(16):275-276
关于转让银行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操作中的权利和义务,UCP600虽作了一定的修正,澄清了UCP500中一些模糊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转让银行仍然可能面临着因权利和义务模糊不清而造成的争议和纠纷。国际商会应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以使得此类争议有据可依。  相似文献   

18.
UCP600解决了UCP500的许多不足,更符合国际贸易实务需要。UCP600的审单标准更加宽松化,有利于降低信用证的拒付率,但也使得一些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得逞。本文在UCP600的框架下研究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与主要形式。  相似文献   

19.
2007年7月1日,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正式实施,UCP600与原有UCP500相比有许多不同。本文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分析了UCP600给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20.
在信用证交易中,通知行承担着将开证行所开立之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之义务。至于通知行通知之具体要求,UCP600第9条有明文规定:"b.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C.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由此可知,在通知信用证过程中,通知行承担着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及准确通知等两项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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