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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少颖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6,37(7):177-181
种粮大户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民收入、提高种植效率及拉动地方经济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文章利用调查研究方法,对广东省种粮大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广东省大户经营耕地面积规模普遍在3.3~6.6hm~2,经营方式有4种类型,大户年龄结构趋于合理区间。在这基础上对广东省种粮大户发展情况及意愿表达进行分析,认为广东省种粮大户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着生产融资困难、农田基础设施薄弱及土地流转受阻等诸多问题,并提出应加大财政支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完善贷款机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增加抗风险能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大户素质;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等促进广东省种粮大户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对促进广东省粮食生产,保证地区粮食安全及相似省份粮食生产都具有现实和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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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家庭农场的思考和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严格地讲,我国家庭农场起步不久,还面临不少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深入安徽宿州、合肥、安庆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与基层农业工作者、种粮大户、合作社和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共商对策。处理好新型经营主体间的关系家庭农场和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起,构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互补共赢的系统,即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发展家庭农场,要树立系统工程的理念,统筹处理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防止厚此薄彼、家庭农场“一头沉”倾向。当前,尤其要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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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实现粮食生产的现代化离不开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本文基于对湖北、黑龙江、河南等地粮食主产县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调研,全面了解现阶段我国粮食生产中新型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现状,客观分析各地培育和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基本做法及相关经验,深入探讨发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推动和发展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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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粮食生产也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依托新型种粮经营主体制定新的发展战略。为了了解新型种粮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调研组赴湖南省邵阳市进行了实地调查,重点考察了18家种粮大户和合作社以及3家粮食加工企业。调查发现,新型种粮经营主体优势与制约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调查地点基本情况新邵县位于湖南中部,辖11个镇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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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安徽、陕西、重庆四省市传统农区,笔者最近走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先后采访多位种粮大户,倾听他们种粮的酸甜苦辣。种粮大户们反映,由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滞后,种粮大户农技、农机、植保、市场信息服务等都需"自操自办",甚至"大包大揽";同时"非粮"流转成为带动地租上涨的新因素,挤压了种粮利润;此外农民种粮资金紧缺,有人甚至靠高利贷租地,增加了种粮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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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作了深入部署。党中央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的新信号,表明在有条件的区域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将成为新阶段农业发展的大趋势,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农业发展“第二个飞跃”的战略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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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3,(5):26
1.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需要抓住两个关键:一是在支持普通农户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的同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新型合作组织;二是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组织化程度,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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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随着土地流转的进度加快,农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兴起。但作为农业的新生经营主体,涉农金融传统的信贷运作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金融需求出现了新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