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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托运人"一栏填写不当的教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B)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条件为FOB,议付信用证付款.4月5日,出口商B收到进口商F申请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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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A银行;开证行:B银行;出口商:C公司;进口商:D公司。2012年3月25日,C公司收到美国某银行作为通知行的孟加拉国B银行开来的申请人为D公司的信用证。信用证条款简洁,索汇路线清晰,价格条款及所需单据等要素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2012年4月20日,C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出货并将全套单据提交A银行议付。A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即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径寄开证行索汇。2012年5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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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0年5月8日,原告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广澳公司)与被告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以下简称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公司提供3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立方米,价格条件为CIF汕头,总价款226.6万美元,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受益人的100%即期议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2000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2000年8月2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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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拒付租船合同提单案引起的思考 中国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CIF贸易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大米若干吨,双方约定信用证方式支付并受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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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远期信用证融资及应注意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利用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的优势 假远期信用证 (The False Usance Credit)主要是指进口方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而向出口商开出、允许出口商发运货物后提交远期汇票及单据,并由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进行即期支付的一种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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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1997年初,中国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泰国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A公司向B公司提供高级工艺品100箱,交货方式为CIF Bangkok(曼谷),4月份装运.双方约定由B公司申请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的信用证.3月15日,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核实密押后通知受益人.A公司当即审证,发现信用证规定"商品检验证书须经申请人授权的M先生会签(Countersign),并且其签字应经开证行核实与其存档印鉴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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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简称《UCP5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受益人)或其指定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出的汇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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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出口商H公司与土耳其进口商R公司签订了25吨85%食品级磷酸的出121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金额为2万美元。2009年4月,R公司通过土耳其D银行开出受益人为H公司,且议付行为美国美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即期信用证。上述货物于2009年5月由广西防城港出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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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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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用证支付方式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成功地解决了商业信用的危机。其运作的基本要求就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大多数对外贸易企业采取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但某些外国进口商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设置形式多样隐蔽性的信用证软条款,改变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达到欺诈出口商的目的。本文提供的一则案例,是进口商公开要求设置软条款,而出口商轻易接受后受骗上当,并造成严重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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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1年7月海南省某木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向新加坡某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外商)购进马来西亚沙巴坤甸原木7,000立方米,价格为CFR秀英港每立方米200美元,总值1,400,000美元,合同规定2001年9月15日前装运,从马来西亚沙巴港运到中国海口市秀英港.海南公司按正常进出口贸易程序向有关部门领到了进口许可证,并备好外汇通过中国银行海口分行按时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有效期为10月3日.不料,某外商接到信用证通知后,不能按时交货,并多次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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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的结算方式。但由于信用证本身的缺陷及进口商的欺诈和银行的拒付等原因,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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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进出口贸易也随之迅猛发展,国外银行尤其是香港地区银行开来的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逐渐增多,这里将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及对开信用证的使用及其区别简单介绍如下:一、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对背信用证又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Sec-ondary Credit)。它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开立一张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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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贸易中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托收和汇付等三种。信用证是银行保证付款的一种凭证,属于银行信用。这对出口商收取货款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缴纳开证押金和银行手续费,会占用进口商的资金,影响周转。托收(如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和汇付(如交货付现或记帐交易)都是属于商业信用,银行事先不承担进口人付款的义务,因此出口商收取货款有一定风险,但对进口商则较为有利。当今,在以买方市场为特点的国际市场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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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UCP600的进口商信用证风险防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7月1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UCP600》开始执行。新惯例进一步规范了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保护了出口商的权益。但进口商仍面临欺诈风险、信用证修改风险、开证行不审核单据风险,要防范上述风险,进口商要选择资信良好的出口商作为贸易伙伴,合理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进口时注意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合理使用“欺诈例外”原则,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