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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浓厚的身份性和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在转让、抵押、继承等各个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新形势。本文通过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找到改革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路径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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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评析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农村现行宅基地法律制度是直接关系到农民权益、社会稳定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有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目前,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司法部门应加快对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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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所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在现阶段,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方式社会经济的重要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现状着手,在分析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就农村宅基地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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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并对其效率进行了分析.其次,以实证调查资料为依据,分析了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主要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不明确;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不合理,转让缺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监管体制不完善等.最后,提出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思路:应当加强有关农村宅基地立法;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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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存在的现实困境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的宅基地“三权分置”,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故对此项制度的落实有待完善。要想顺利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要重点研究和关注以下几方面:(一)制度设计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实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而对于宅基地的转让追加了诸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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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代表中国社会最基本结构的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成了不同利益诉求的阶层,促进了农村社会系统的重构.这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同阶层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当前农村阶层分化现状的基础上,以各阶层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益诉求为切入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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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对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价值难以实现,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因此必须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必须在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有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在于宅基地权利的重构,通过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分配权和宅基地建筑居住权三权分置,构建宅基地建筑居住权流转制度,才能实现宅基地合法有序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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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叶生 《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116-1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拥有所有权,农民拥有无偿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殊的法律特征。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不利于保障农民的经济权利,容易造成“空心村”和“隐性流转”等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并在农民、集体、政府间合理分配流转收益;必须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运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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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允许流转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引起过激烈争论,最终《物权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为今后的立法留下了空间。时至今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仅为实践所突破,而且理论上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止。本文将这一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当前实践、法学理论、制度设计出发,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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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的“三块地”之一,更是农民在农村的重要资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不少农村居民面临宅基地退出问题,相关配套政策不能很好地激励和服务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基于此,本文提出一种可能路径,通过构建“省级宅基地产权交易平台”,让农村宅基地资产的数据库能够在数字经济时代科学使用,实现农村闲置宅基地的便捷化交易,让农村居民、村集体和社会资本实现共赢,进而助力乡村振兴和全体农民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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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一、农村宅基地问题存在的法律困境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律困境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生活需要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其家庭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作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向他人转让其私有房屋所有权时,根据受让方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和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两种类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根据受让方是否已有宅基地,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已有宅基地和无宅基地两种.当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宅基地时,与农民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相符,受让方可以获得与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相同的权利,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转让方能否再次申请宅基地,以及与此有关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如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已有宅基地时和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这两种转让类型均不符合农民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则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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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在城市经济管辖范围内,农村尤其是交通便利、地势优越的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满载着巨大的可以近期实现的经济利益,出现了集体和农民利用宅基地进行"以地生,财"的隐形交易,形成了地下宅基地市场,产生大量的地下交易,带来产权纠纷隐患,市场交易安全无法保障.本文作者探讨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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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德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0):124-125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人口向城镇的大规模迁移,源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二元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制度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上市自由流转,如何流转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权益和集体土地权益成为理论和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通过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的分析,提出对农村宅基地通过确权认证,明晰权属界线,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以“地票”交易为核心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新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