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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数据开放和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影响了征信系统的进一步发展,如何从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解决征信机构获得信用信息的可能性、有效性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运用"直接保护"、"权利让渡"、"侵权救济"和"合理程序"四个原则,寻找操作思路和实践方法,解决数据开放和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从而更好地提高征信制度的运行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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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立法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社会信用立法是诚信领域的专项道德立法,在为道德教化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为依法治国夯实道德基础.受大数据技术的影响,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应确立"全面收集""原则公开""安全使用"原则,同时基于个人权利保护与大数据技术发展间的平衡,探索新的规制进路.励治法治观下,社会信用立法既要坚持"有奖有惩"的基本立场,也应明确法律褒扬守信的正向激励作用和惩戒失信的反向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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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户信用体系建设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农村信贷条件的重要保障。《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规范了征信业信息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对农户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并未作出明示,农户信用信息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一、农户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一)农户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是数据缺乏共享性。农户信用档案因市场竞争等因素制约金融机构间实现信息互享,且缺乏政府力量介入,金融机构拥有的农户信用信息仅限于本行信贷客户。二是数据收集难度大。农村城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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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银行的核心是金融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数据可携权是开放银行实践的权利基础.在开放银行视角下,引入数据可携权具有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市场竞争规制的重要性,以及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后的现实可行性;与此同时,也面临着数据安全风险、数据权利冲突、促进竞争的悖反与金融风险复杂化等方面的隐忧.面临开放银行发展的现实困难与潜在风险,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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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标准是现代征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有利保障:征信业作为一种信用信息服务行业,涉及对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众多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使用等活动。在信息技术和网络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征信业更加体现出信息化和高科技等特征,其发展必然需要制定相关标准,而征信业标准的制定也会进一步推动征信业的高效发展与规范运作。为此,结合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1月21日正式发布了我国首批征信业标准,包括《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标准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标准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标准第3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共5项,为我国征信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创造了有利的规范环境。[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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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核心,金融的稳定发展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现有的信用体系在标准化、平台化、应用场景化等方面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从大数据的视角出发,提出构建一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该信用体系采用基于多维数据的“臻信”新标准,对信用主体进行全面信用画像;通过构建统一的大数据信用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联;引入多维评议技术,实现信用在各种互联网金融场景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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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根源于两者界限的模糊以及利益驱使下的信用信息滥用.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适用的信息目录管理模式和个人市场信用信息适用的"同意—禁止"管理模式,虽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有所规定,但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尚付阙如.合理地平衡相关法律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对涉及人格部分应当以保护为主,而涉及经济利益的部分则应以利用为主.具体来说,一是明确与绝对保障人格尊严相关的隐秘领域,二是规制和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目录,三是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与信息脱敏有机衔接,四是保障信息主体所具有的信用信息权利及其隐私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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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是指跨越国家和疆界的信息数据流动。目前,欧盟国家已探索出有效的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的经验做法。本文概述欧盟国家征信数据跨境共享的法律规范和实际做法,比较分析信用信息共享的五种可能模式,从而为我国开展相关研究及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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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数据的价值在于共享、流通、分析研判,是构建金融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资源.个人金融数据的权属不清、数据流通法律规制不健全造成个人金融数据流通壁垒.个人对金融数据的权利绝对化以及金融机构对投入较大成本而控制管理的个人金融数据权利弱化,亦是加剧阻碍个人金融数据流通的重要原因.就个人而言,因个人金融数据具有信用评价功能,可精准描绘个人信用"画像"(profile),并具有社会价值、资产价值、流通价值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不宜将个人金融数据权利私人化、绝对权化,个人金融数据存在个人对金融信息的防御性法益,在法益遭受侵害时可行使删除、更正、赔偿等权利.就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基于服务目的、数据安全考量而对个人金融数据事实控制,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并进一步配置金融机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利.打破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模式的枷锁,采用赋权模式可更周全保护个人金融数据安全利用和有序流通,此种赋权模式具有理论基础、功能价值和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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