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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古老制度,与其它类似制度相比,其融资安全性更高,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满足融资者保留不动产所有权的愿望,并在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充分认识典权制度内涵及价值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典权是一种具有独特作用的特殊他物权,应在立法中作出使其独立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并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科学地确立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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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至于动产,在担保物权方面,只可设定以移转占有为要件的质权或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法定的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物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一定条件下,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其在实务中较为少见,故不具有重要性,而动产质权,作为动产担保的传统方法之一,系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可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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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是现代担保交易制度的核心.由于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动产在经济生活的作用日益重要.传统担保物权制度主要是以不动产为重心展开的,因此,无法适应经济成长之现实需求.为应对经济发展对动产担保的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制度改革,其中的得与失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国现行法在动产担保方面的突出缺失之一,乃对动产担保之客体限制过多,影响了动产担保交易的发展.因此,立法应当改变对动产担保之客体范围,采取开放的态度,以有利于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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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当前经济活动中一类主要的融资方式。抵押权因其法定的登记制度和不转移占有关系的特点而在担保物权中处于核心位置,并有“担保之王“的称谓。传统抵押理论认为,抵押权以保全债权为目的并附随于债权。根据抵押权的附从性,因特定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只能用于担保该项债权,该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债权转移,抵押权也同样发生转移。我国担保法第33条对抵押的定义也反映了上述传统理论的思想。不过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不动产担保种类单一,直接影响到不动产制度在保全债权、媒介融资等方面作用的发挥。应该说,我国立法上对抵押权行使方式的限定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抵押权具有严格附随性思想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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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角度入手,联系不动产统一登记及凡物购置税收制度之间的联系,调查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公民中的知晓程度,考察国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城市登记的实施状况以及房屋购置税收制度的概念、 征收范围、 征收方法及其在房屋产权流转过程中所占的比重,得出如下结论: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房屋购置税的全面征收在理论层面虽然具有可行性,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状况以及房产税征收上的种种困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实现征收房屋购置税在短期内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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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物权法》确立之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预告登记的含义、立法原因及法律性质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同属预备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相对应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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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以住房贷款证券化为手段的抵押担保证券(MBS)的发行。80年代中期,随着汽车贷款、信用卡等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进行,商业不动产担保贷款的证券化(CMBS)也积极进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美国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在实绩和发行余额上都居世界第一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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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物权变动合意达成但尚未履行前,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我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当然,能得到这一制度保障的债权必须是特定债权,即以不动产或特疏动产的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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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书 《生态经济(学术版)》2009,(4)
虽然我国<物权法>开启了担保制度的新篇章,但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主力军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信贷担保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障碍,包括不动产担保资源枯竭、担保动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保证泛滥导致保证人代付能力削弱等方面.必须针对农村特色不断完善担保制度,才能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更好地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