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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No.500)第二条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汇票;或(Ⅲ)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跟单信用证作为主要的结算方式,不仅是进出口货款清算的结算工具,而且具有贸易融资的重要功能.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可凭规定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并支付受益人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付款、承兑,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3.
在信用证实务中,一般会出现一家指定银行。而指定银行的责任在于,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指定银行可以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在开证行付款之前,提前向受益人付款,或者融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进行交单操作的银行并不是指定银行,或者仅是代理受益人把全套单据寄往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者开证行的寄单银行。在这种非指定银行交单的情况下,无论对于交单银行还是客户来说,都可能存在风险。对此应予关注。  相似文献   

4.
可转让信用证中各方的业务风险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及各参与方所谓“可转让信用证”,UCP500第48条的定义是: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  相似文献   

5.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情况不易预测.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  相似文献   

6.
汇票是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付款指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与货物相关的单据。案情回顾2010年3月5日,开证行国外A银行开出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中载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为2010年5月10日,中国,金额为23900美元,可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韩国釜山,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信用证要求  相似文献   

7.
李小敏 《中国外汇》2013,(11):66-67
汇票是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付款指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与货物相关的单据。案情回顾2010年3月5日,开证行国外A银行开出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中载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为2010年5月10日,中国,金额为23900美元,可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韩国釜山,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信用证要求  相似文献   

8.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会发生开证申请书与合同不符、存在不利于贸易顺利进行的条款、或存在对申请人不利的条款等情况。在遇到这些情况时,银行就要及时提示申请人予以修改或更正,以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范永明 《中国外汇》2011,(13):56-57
案情回放国外开证行A银行开出一份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200000.00,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42C栏位显示,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规定之单据交给国内C银行申请议付。C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对单据作了议付,并代B公司缮制了一份汇票连同单据一并邮寄给A银行。A银行拒付,理由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为即期,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后B公司又向A银行提  相似文献   

10.
杨慧琴 《新金融》2004,(8):36-37
一、操作要点 1、开立转让信用证时注意的问题 UCP500第48条a款规定,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的被特别授权的银行有权办理信用证的转让。b款又规定,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  相似文献   

11.
何谓出口贴现融资 出口贴现融资是指银行从出口商处购买已经由对方银行承兑/承付的未到期汇票/单据。通常分为三种情况:1、在远期承兑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项下,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指定承兑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后,  相似文献   

12.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系指开证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对信用证条款权利进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请求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可以议付的任何银行(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13.
李全洪  龙余 《中国外汇》2013,(20):34-34,36,37
开证行不仅需要对不同结算方式持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并能合理加以运用,还应高度关注一些欠发达国家、高风险地区的受益人或银行因认识不清或故意下套而侵害申请人及开证行利益的行为。案情回放 A公司是一家以经营大米贸易为主的公司。2013年2月19日,A公司向G银行申请开立一笔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进口信用证,要求MT700中42C的表述为“AtSIGHTFOR90PCT0FINVOICEVALUEAND10PCTON90DAYSD/A”(90%的发票金额即期付款,10%余款采用90天承兑交单方式付款)。G银行收到业务申请后,认为该表述不妥,联系A公司要求其删除“AND额为USD651000.00。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15.
王学惠 《中国外汇》2013,(14):33-35
应避免在信用证业务中使用汇票。通过单纯的汇票达到融资的目的已渐行渐远,跟单信用证业务中银行融资的重点前提条件是相符单据和开证行的承兑电。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的种类比较多,现在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介绍几种常见的信用证。首先,按信用证的性质来分: 1、是否需要发货单据。 (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受益人在使用信用证时,必须递交规定的汇票随同发货单据。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国际贸易。 (2) 光票信用证(Clean L/C)受益人除出具收据或汇票外,不需提供其它单据。这种信用证主要用于非贸易项下定期定额支付经费(如驻外使馆的经费等)。  相似文献   

17.
甲企业于2003年8月6日签发5张银行承兑汇票,每张汇票金额均为400万元,期限6个月,5张汇票合计金额为2000万元,收款人均为乙企业,付款银行均为甲企业的一家开户银行。汇票签发后,甲企业当日持5张汇票向付款银行申请承兑,付款银行当日予以承兑。汇票承兑后,甲企业将5张汇票交予乙企业,  相似文献   

18.
财会之窗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票据的一种,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短期融资。由银行在汇票上加盖“承兑”字样,作为承兑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远期汇票。一家购买外国商品的进口商,可以请求银行承兑外国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付款的汇票。这张承兑汇票可以由出口商持有,也可以卖给承兑银行帐号取得现款,或者  相似文献   

19.
商业汇票是由工商企业(除银行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签发的、用于相互间债权债务结算的一种工具,也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商业信用的一种手段。按照承诺付款者(即承兑人)是否为银行,商业汇票 发为两种形式--银行承竞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承竞人在承竞人商业汇票后,就成了第一债务人,承担了到期付款的义务。就银行承竞汇票而言,无论出票人(承兑申请人)是否将资金划付给银行,在汇票到期时银行都必须无条件足额付款,这一要求比银行保函和信用证更为严格。从本质上讲,银行的承竞是贷款的替代产品,银行承竞商业汇票相当于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因为提供的也是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的风险也相同,其区别只是形式上。贷款是当时付出资金,其风险在于已经付出的资金是否能够到期收回;而承兑是当时并不付出资金,但在将来汇票到期时必须无条件付出资金,其风险在于如果垫款,垫款是否收得回来。可见,贷款和承兑,具有同样的不确定性,风险程度是一样的,占用的信用额度也是同等的。《巴塞尔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表外资产要分别按0%、0-10%、20%、50%、100%等不同的“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表内相应的资产,承兑的换算系数为100%,也就是说,对承兑是视同贷款要求的。  相似文献   

20.
贵刊1995年第11期朱晓林同志《浅谈现行商业汇票贴现期限的确定》一文,认为应从银行支付贴现之日起到银行收回贴现之日止作为贴现期限。该文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按我国《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前,承兑申请人(或付款人)应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这时承兑申请入已经按要求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并已不再使用这笔资金从事经济活动,只要承兑银行俟票据到期日将款划转给贴现银行即可。如果因邮程等其他非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的责任,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只能由贴现行承担,不应再由承兑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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