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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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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16570元。张某肇事后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车违法行驶,造成侯某为避免撞车而发生翻车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张某是车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应替代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共计16570元。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  相似文献   

2.
浙江省宁波长青公司驾驶人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车头右角与行人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长青公司作为车主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15万元,同时长青公司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相似文献   

3.
1997年10月6日,江西省广丰县排山镇张某驾驶一辆东风货车途经320国道浙江省桐庐县境内时,因车速较快,不慎将王某兄妹俩撞倒,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司机张某应负90%的赔偿责任,王某兄妹负10%的赔偿责任,双方没有异议。1998年1月这起事故结案后,交警队依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这起事故的总损失为9.2万元,肇事司机张某应赔偿王某兄妹方8.28万元。事后,张某却未尽赔偿之责。1998年7月,王某兄妹的监护人因迟迟拿不到赔偿金,告到当地法院,肇事货车的挂靠单位排山镇水泥厂成为被…  相似文献   

4.
<正>2013年1月9日0时许,胡某驾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西辅路团河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胡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货车登记车主为某货运公司。货运公司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鉴于涉案车辆系主挂一体时所发生事故,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对车辆碰撞部分各持己见,交管部门表示无法找到事故发生时所拍摄照片。胡某诉至法院,向货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且涉案事故是挂车碰撞所  相似文献   

5.
2003年6月4日.王某与江西省永丰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他的大货车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保费11307万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只是提醒王某认真阅读保险条款。2004年3月24日.王某的大货车发生了特大事故.造成26万元的损失.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雇实习司机在高速公路酿成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6.
2006年7月14日河北省行唐县司机李某驾驶大货车行经河北省景县一路口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骑车人王某和乘坐人许某死亡,许某怀中周岁的女儿受伤,摩托车报废。李某报警后弃车逃逸。景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于8月11日作出事故认定,李某因车速过快、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未确保安全下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双方在交警主持下对赔偿进行了调解,死者家属除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但大货车车主除提供了大货车于当年6月10日投保的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  相似文献   

7.
正【案例】近日,A保险公司接到当地法院传票,获知3个月前该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在当地发生了一起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致张某、高某重伤,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王某肇事逃逸。王某醉酒状态超速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事故后未迅速报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及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40余万元。  相似文献   

8.
2004年12月7日,河北省曲阳县北台村王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及同乘人刘某受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张某无力承担对刘某的赔偿。刘某遂将张、王二人诉至法庭,要求王某对张某无力承担的部分予以连带赔偿。  相似文献   

9.
2001年3月28日,江苏省姜堰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一辆大货车紧跟在由田某驾驶的大客车后面行驶,由于公路拥 塞,车辆时开时停,王某的大货车撞上了大客车。经勘查、估价,大客车车损15800元,大货车车损500元。因案情简单,责任明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警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双方均无异议。 次日双方到交警大队接受调解。王某同意赔偿田某大客车修理费15800元。田某提出除赔偿大客车修理费外,王某还需承担因修车停运10天而遭受的损失。大客车每天平均营业额约1000元,停运10天,损…  相似文献   

10.
2006年10月,江苏省启东市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伤张某,经医院治疗,张某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2007年6月,张某第一次手术后起诉要求沈某赔偿其因事故所受损失3万多元。经法院调解,张某与沈某达成协议,由沈某赔偿张某24558元。同年8月6目,沈某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审理中,双方达成“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沈某理赔款18000元。其余沈某自愿承让。”的协议。  相似文献   

11.
2005年4月,河北省曲阳县张某驾驶大货全挂车在河北省河间市境内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两车受损四万多元,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肇事车主王某并不着急,因为他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赔偿完小客车的损失后,他就持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所持驾驶证为B2型,该型驾驶证只允许驾驶大货车,不允许驾驶全挂车,故属《机动车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赔责任中的“无有效驾驶证”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王某这下子着急了,因为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B本是允许准驾全挂车的,怎么现在B2本却不让驾驶全…  相似文献   

12.
2005年9月16日10时,江苏省海安县张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行经县城一环岛,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轿车在超越张某时,张某跌倒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由于在勘查中未提取到碰撞痕迹,交警认定事实无法查清,责任难以认定。事故处理中发现,王某驾驶的轿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最高保额为50000元。2006年2月20日,海安县人民医院对张某作出右膝创伤性关节功能受限的鉴定结论,二次手术费用需四千元左右,休息一月,护理半个月。后经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据张某计算,共花去医疗费…  相似文献   

13.
<正>2014年5月13日,林女士驾驶的比亚迪小轿车与代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剐蹭,经交管部门鉴定,大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林女士修车花费3.6万元,与保险公司协调赔偿,保险公司以林女士的修车费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为由,仅同意按照2万元的车辆评估价理赔。林女士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中,保险公司对修理费提出异议,并申请评估。经评估,比亚迪牌小轿车价值为2万元。据此,保险  相似文献   

14.
2009年8月17日,孙某租乘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孙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10930元;刘某赔偿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其计78048元;张某赔偿孙某停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512元。张某不服提出十诉。  相似文献   

15.
[案例]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一辆二手车,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车辆转让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相似文献   

16.
问:2001年3月7日,我雇用司机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停在道路边修理,被一辆农用车 撞在车尾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我方负事故次要责任。3月10日我交纳 事故保证金5000元。因经济赔偿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大队宣布调解终结。受害方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多次要求交警大队发还暂扣的大货车,但交警大队以移交  相似文献   

17.
2001年10月6日,天津市滕某向王某借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李某。滕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逆行,将一骑自行车人撞伤。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骑车人找到滕某要求赔偿,滕某说摩托车已还给车主,应当找车主赔偿。骑车人又找到王某,王某说,我不是肇事者又不是登记车主,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于是,骑车人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滕某、王某和李某告赔偿医疗费980.7玩、交通费636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600  相似文献   

18.
正2012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年10月15日出院。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14年3月12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陈某答辩称,  相似文献   

19.
2006年5月2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王某承租张某的客运出租车一辆(该车系张某向江苏海安县某客运出租  相似文献   

20.
<正>2011年4月3日,唐某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津二高速与五环立交口处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唐某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87399元,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唐某的车进行了贬损价值评估,确定其贬损价值为33000元。王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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