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9,(5):62-72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获取和保有个人信息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其设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和阶段性义务。义务内容可结合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解释得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中,需明确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的事实构成,具体构成要件应包括危险开启、必要性和可期待性。"过错"的司法认定可依次考虑成文法规范、行业通行准则、同样错误再犯和公共政策一般原则加以确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对比"通知—删除"模式和"相应的补充责任"模式,前者虽为侵权法中的网络侵权条款,但并不适合违反安保义务的模式,后者更适合。 相似文献
2.
3.
4.
广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包括网络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本文指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通常存在一个用户协议,以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由用户在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注册时,通过点击确认而成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用户协议是网络通信和电子商务领域中当事人实现自治的重要形式。但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协议的效力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此,司法实践中应对网络服务用户协议的效力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5.
6.
7.
张霞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3,(7X):87-88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设置应以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为基石,综合考量平台提供商服务内容、现实审查能力及信息流量的大小等因素,明确其义务内容,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8.
9.
10.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为个人或商家提供通过网络销售和购买商品的信息网络服务及相配套的其他服务的中介服务商,它不直接参与交易,网络交易的任何后果由交易方自行承担。只有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独立地位,保障其权益,才能鼓励其更积极地提供网络服务,促进网络交易平台活动的发展。但同时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创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吸收国外立法例,构建了以“通知”条款为核心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面对网络侵权时的避风港。本文围绕合格通知标准、不合格通知的处理为中心,采用比较法的观点,找出“避风港规则”项下“通知”条款适用条件,寻求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防范网络间接侵权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美国youtube网站应对了一系列的关于版权侵权的案件,法院对"避风港规则"的运用和理解成为了youtube胜诉的关键。在中国相关的案件中,法院也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加以了明确辨析,做出了正确判决。由于两国的法律背景和经济市场情况的不同,youtube系列案件对中国相关企业没有直接的借鉴意义。中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采用对应的技术措施和体制改革才能避免版权纠纷。 相似文献
13.
14.
15.
很多权利人和制假造假的厂家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只有商标标识一模一样才构成侵权.有些制假企业在生产侵权产品时,常将他人注册商标稍作修改,作为自己的商标,企图逃脱法律责任.事实不然. 相似文献
16.
17.
“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简称“DMCA”)中,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一定限制的规则。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了美国DMCA中的“避风港”条款,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领域设置了“避风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中间责任进行了限制,但由于立法缺乏统一性,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避风港”规则在适用中还存在不少难题。本文从“避风港”原则的产生及立法概况入手,概括论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限制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并试图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18.
网络技术日益健全,传统著作权在新兴网络环境的背景下,显现出与时代融合的新特点。为激发网络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各国立法都不断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却没有及时在立法中明确网络著作权相对人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的权利义务,这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正义原则不相符,作为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避风港原则逐渐在我国确立了法律地位,以平衡网络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为了顺应这一立法发展趋势,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