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商》2015,(17)
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司法解释仍然规定公民个人不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使得许多环境公益诉讼因公民没有资格而无法被保护。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会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但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起诉权利是大势所趋。因此.深入理解和分析公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劣,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公民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闻雯 《商》2013,(6):154-154
现阶段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大量涌现,但此类案件法院多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或判决原告败诉。为更好维护公共利益,更全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赋予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关键。本文写作重点在于,指出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私益诉讼的法律特征,从现状出发,对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指出不足,通过梳理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较之其他诉讼主体的资源优势,提出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设立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种类,缺少行政公益诉讼,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已势在必行。本文就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了具体论述以期望能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4.
《商》2015,(15):234-235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都对公益诉讼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公益诉讼的提起资格上仍然存在着较大争议。在公益诉讼中,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和部门才有原告资格,多数行政机关并不天然具有该类诉讼的起诉权,除非法律的特别规定。基于此,也只有经过认定的有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才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应该符合一定的前置性程序。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重复性使用的浪费,在规定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应设定公告期,由法院向社会进行通报。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将需要更多的程序辅助,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5.
对传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进行理念性更新和突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现实需要。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入手,论证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以期有益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优化。  相似文献   

6.
王茂 《商》2014,(13):150-150
伴随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研究的新热点课题,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起诉主体。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正式纳入到诉讼程序中,并规定了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2014年第四次刚审议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在设区的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是相比国外的立法支持和实践,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问题。本文拟研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分析我国在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消费者权益对公益诉讼的呼唤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颜运秋 《消费经济》2004,20(5):52-55
我国传统消费者诉讼暴露出诉讼主体制度不健全、诉讼效益不经济和举证责任不均衡等问题,导致司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收效甚微。我们有必要遵循公平与效益的法治理念,把握消费纠纷的公益属性,领会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属性,对传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诉讼激约机制等进行适当变革,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品牌》2015,(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2012年8月3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回应了社会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但是修改以后并未具体说明那些机关、团体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本文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内涵与特征进行研究,并总结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尽管近年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民事公益诉讼层出不穷,但法院大都以不具备原告资格而不予受理.本文在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和理论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以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主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0.
闫磊  万阳 《商》2014,(29):213-213
一、原告团制度引入的理论背景及概念 我国法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大致持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扩充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慎重对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充②。基于以上的理论背景,笔者认为单纯扩充原告的范围依然无法解决提起公益诉讼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引人一种新的制度——原告团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十五"时期,环保指标是我国唯一没有完成的国民经济发展指标,反思其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以原告不适格为由止步于起诉阶段,长此以往一些环境侵害行为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将无法制止.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邹静 《消费导刊》2010,(2):148-149
环境公益诉讼是适应现代环境保护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新型诉讼制度,但相关法律还不健全,通过介绍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只有扩宽原告起诉资格,建立有利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制度和诉讼费用承担机制,才能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相似文献   

14.
环境公益诉讼是适应现代环境保护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新型诉讼制度,但相关法律还不健全,通过介绍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只有扩宽原告起诉资格,建立有利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制度和诉讼费用承担机制,才能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自建立以来,治理效果明显,但检察机关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不足。检察机关资源有限,一元主体限制了社会主体意愿的表达,检察机关对公益保护的视野受限,作为国家机关,体制内监督的局限不可避免。引入社会主体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的缺陷,弥补资源的不足。对比公民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适宜的社会主体代表,其专业性和数量可以补充检察机关的疏漏,有序开展体制外的监督。应首先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试点,探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资格条件,理清其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关系,逐步确立社会组织的诉讼资格。  相似文献   

16.
许志华 《商》2013,(24):269-270
原告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三元原告模式不仅有其现实基础,同时也有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意义。在允许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相似文献   

17.
杨虹 《北方经贸》2007,(2):44-46
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我国现行诉讼法所采用的原告资格基本理论——“直接利害关系”理论明显不利于目前环境保护。本文通过讨论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借鉴外国立法经验,认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该包括:一切公民个体、环保团体、检察机关和后代人。  相似文献   

18.
董向伟 《商》2014,(40):218-218
20世纪中期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加剧,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和环境问题也逐渐增多,人们开始运用环境权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这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本文通过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概念确定标准,借鉴国外经验之后,笔者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提出一点意见,提议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和环保机关及检察院诉讼主体资格,以求更好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做到真正的为人民谋利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9.
陈潇  刘晓雪  李俊杰  魏舒璇 《商》2014,(41):230-231
随着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加,如何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本文以石家庄雾霾案为例,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反射性利益的角度,就原告主体资格和受案范围两方面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提出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20.
吴松 《商》2014,(4):188-188
通常意义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消费领域中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新《消费者保护法》同时引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从立法上赋予消费者一项补充性的救济方式。该制度的引进,大部分学者都没有太大争议,但对于本法明确规定的原告资格即只限定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有权提出公益诉讼这一条款,存在诸多争议,未能达成一致观点。因此,本文将对限定原告资格范围的界定合理与否进行理性浅析,以探求对主体范围限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