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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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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方资助仲裁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新兴事物,在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争议纠纷解决机会的同时,也对仲裁的公正性、保密性等内在价值造成了冲击,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第三方资助仲裁中的披露义务进行架构。通过对域外实践和立法经验的现状研究,可以看到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手段能够有效地解决第三方引入所造成的利益冲突等问题,使仲裁的公正性和保密性达到平衡。为此需要将披露的主体扩大到受资助者,并在强制性披露第三方资助者存在及身份的基础上,由仲裁员依照客观标准对资助协议具体内容的披露与否进行裁定。同时为使信息披露在第三方资助仲裁中效用最大化,应当规定具体的时间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披露有关信息。  相似文献   

2.
第三方出资者与仲裁裁决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可能导致仲裁员的利益发生冲突,而资助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又很容易使这种利益冲突被隐瞒而有损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强制性的披露制度,要求被资助者必须主动披露存在第三方资助的事实和出资者的姓名或名称;关于资助协议的披露与否则应按举证标准判断,只有当特定性、相关性和实质性都满足时才能作出披露的指示。通常,履行披露义务的主体是受资助者和仲裁员,但当受资助者没有披露时,知情的代理律师也应根据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其他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作出补充披露。  相似文献   

3.
第三方资助源于英美等国,并在商事仲裁领域逐渐体现其存在价值。然而相关重要议题,如资助本身的合理性、资助者仲裁地位、资助者信息披露范围和第三方资助行业准入条件等,目前尚无定论。从维护经济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促进仲裁双方地位实质平等的角度出发,该制度应得到充分发展。为了避免资助者对程序的过度干预,形成对资助行为的有效监督,应采取促进资助方与受资助的当事人共担风险、确保资助方信息全面披露、科学评估合理准入条件等限制措施,从而充分发挥仲裁功能,紧贴其价值内核,合理维护仲裁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4.
非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受国内法约束,而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不适用于国内法。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形成了仲裁庭发布措施的若干条件。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原则上排除国内法院的介入,在非ICSID仲裁中国内法院能否协助发布或执行临时措施取决于法院地法。东道国主权地位对国际投资仲裁临时措施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关于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我国应当采取多方面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仲裁员国籍规则是仲裁机构任命仲裁员的重要依据。国籍规则的目的是保障仲裁员中立性,其内涵则是仲裁员的文化背景中立于当事人国籍国的文化背景,消除仲裁庭对一方当事人有倾向或成见的可能性。从实质上看,国籍规则的内容关乎技术国籍以及仲裁员与当事人国籍国其他密切联系的认定。从形式上看,国籍规则的内容关乎其效力程度以及适用范围。不同仲裁机构的国籍规则在实质和形式上的规定有所区别,原因在于仲裁员中立性代表的公平价值和仲裁庭顺利组成代表的效率价值有所冲突。我国仲裁机构也应当构建仲裁员国籍规则,规范外籍仲裁员在我国参与仲裁,通过保障仲裁员中立性提高仲裁公信力。  相似文献   

6.
本文就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受案范围、仲裁员的独立性、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庭的权力、“审理事项”、“瘸腿”仲裁庭等重要问题上的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研究,对借鉴有关国际规则的合理成份,深入了解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均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作为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之一,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几乎存在于所有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囿于该条款规定的模糊性,仲裁庭往往对其作出扩大解释,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所以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几乎到了无案不涉的程度,这严重损害了东道国对外资的规制权。鉴于此,欧盟在其最近参与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作出了一些澄清和革新,以求平衡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主权利益。  相似文献   

8.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正在经历内部与外部改革,外部改革表现为上诉机制的引进和欧盟投资法庭的设立,内部改革表现为仲裁庭援引先例的造法行为。仲裁体制的内外部改革旨在使仲裁裁决合法化、正当化。仲裁庭援引先例有利于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助推国际条约的具体化以及完善国际投资条约的立法模式。仲裁庭通过援引先例进行造法的行为仍需要体系性、多维度的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9.
本文就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受案范围、仲裁员的独立性、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庭的权力、“审理事项”、“瘸腿”仲裁庭等重要问题上的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研究,对借鉴有关国际规则的合理成份,深入了解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均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的东道国反请求案件,实际上反映了ISDS机制中存在偏向投资者与争议双方利益失衡问题。东道国在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权,不仅体现了程序公平与利益平衡原则,也起到制约投资者滥诉行为的作用。实践中,仲裁庭对反请求管辖权及可受理性的判断认定过于严苛,使东道国反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对反请求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也面临反请求规则的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以及ICSID公约与投资条约的适用关系如何处理的难题。同时,合同反请求与条约本请求的关系与影响,也是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是从公约标准、条约规定、东道国法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分析,以确定三者的适用关系。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反请求管辖中的"双方同意"与"关联性"要求,二是事实关联性与法律关联性的关系分析。在关联性要求方面,反请求可能因不符法律关联性要求而被驳回,除非东道国能证明其所依据国内法规定与投资条约内容有实质关联。投资合同义务与投资条约义务之间关系足以构成反请求的事实关联性,而法律关联性应当结合事实关联性加以判断而非独立的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全球大规模流行影响了世界范围内的公众健康,也影响了国际投资的发展。东道国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可能会因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而被诉至国际投资仲裁庭。国际投资协定中起初鲜有公共卫生例外条款,而晚近的国际投资协定在序言及正文中开始包含一种或几种公共卫生例外以尊重东道国的公共卫生规制权。近年来,一些外国投资者依据老旧国际投资协定而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涉及公共卫生问题时,东道国不得不通过援引国家警察权力、紧急状态等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提出的征收补偿或者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主张进行抗辩。虽然东道国的这些抗辩得到了部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支持,但其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明确的公共卫生例外条款对于保护东道国的公共卫生规制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极少对人权问题作专门规定,而双边投资协定为投资者确立了很高的保护标准,这使得东道国居民人权与投资者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难以避免。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庭的实践则将这种潜在的矛盾明朗化。仲裁庭在实践中热衷于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对于东道国居民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人权,一般以程序问题为由加以规避。这些矛盾与问题源于对"国际投资法的自足性"和"仲裁庭身份定位"这两个前提性理论问题认识的不清。为平衡东道国居民的人权保护与投资者财产权保护,须从对投资协定实体方面和投资仲裁的程序方面,对国际投资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会计信息披露通过缓解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达到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目的,因而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此基础上,文章将会计信息披露的均衡理解为满足公司治理所需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均衡。由于存在契约成本、信息成本以及第三方审计失灵等问题,市场不可能自动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的均衡,政府管制成为保障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必要手段。在我国社会主义主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鉴国际经验,健全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会计信息披露政府管制体系,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资本市场效率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为减少与包括WTO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内的其他涉税条约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冲突,特别是,避免原有的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仲裁机制对本国税收主权的过度限制,中国晚近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引入了专门的税收仲裁机制。这一尝试值得期许。然而,该税收仲裁机制仍存在诸多的不足,这可能会削弱其应有的作用。对此,中国应参考有关国家的实践,作出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15.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之一,在TPP协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势必在未来各国愈加频繁的经贸交往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其条文本身在2012年美国BIT范本的基础上作了改进,采取多种形式限制仲裁庭管辖权,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试图平衡国家与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扫清障碍,从而增强了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信心。面对TPP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的最新规制,除了审视其与中国条约立法实践中的差距与不足之外,中国应继续完善投资争议国内救济手段,尽早颁布中国国家豁免法,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应对法律措施,以减轻TPP新规则可能对中国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国际直接投资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因此,就投资问题制订相关的国际投资规范是世界各国和众多国际组织一直以来努力的方向。本文在对WTO框架下的投资规则进行解读认为,WTO多边投资规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但其协议范围的有限性和协议之间缺乏协调性约束了该职能的发挥。WTO多边投资规则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国际制度保障同时,抑制作用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17.
刘胜题 《商业研究》2005,(20):207-210
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解决长期倾向于跨国诉讼,近年来却倾向于国际商事仲裁,其原因有多种,值得注意。国际银团贷款争议诉诸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适用普通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但要注意一些电子文本的法律效力。国际银团贷款争议如在我国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仲裁要认识到其特殊性。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并不一概排斥诉讼,而且仰赖于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8.
以美国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协定在透明度条款以及其他条款涉及透明度的规定中通过加强公众参与程度显著提升了透明度要求。这一变化是投资仲裁实践、国内贸易立法以及市民社会诉求合力作用的结果。透明度要求的提高一方面凸显了专业性社会组织对国际投资立法与实践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反映了美国借此维护本国利益的实质。对此,中国在对外投资协定的签署与实践中需要审慎对待透明度要求,同时加强本国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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