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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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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岚 《企业导报》2011,(22):119-120
《物权法》确立了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是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商品房预告登记制确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存在失去了意义,建议废除。  相似文献   

2.
一、预售合同备案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只是将办理登记备案作为预售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不是作为预购人为保护其不动产变动之债权请求权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登记本身既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也不产生物权效力,因而对于预购人的保护相当有限,登记备案保护的似乎是商品房预售的一种管理秩序,而非合同当事人依约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其次,对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3.
一、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 现行法律、法规只是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义务。就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应该理解为购房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购房人有权要求预售人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然而法律并未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因此,法律应明文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把预售合同登记的时限规定为30日,这给预售人留出了很大的时间和空间,预售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房屋再次出售。因此,应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售”的可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房产纠纷。  相似文献   

4.
万卫华 《企业导报》2012,(10):90-91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市场中不可缺少的一种交易形式,其提高效率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购房风险。预告登记制度正是消除风险的一种手段。本文将从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和效力出发,进而分析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和现行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5.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有多种类型,实际工作中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容易混淆  相似文献   

6.
某县登记机构询问几个房屋登记中的具体问题:一、当事人几年前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现在买方要求办理转移登记,但出卖人现在已患老年痴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二、我县有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预购了6间商铺,并已经办理了预售商品房备案和预售商品房转让及抵押的预告登记。现在房屋刚竣工,开发企业尚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但购房人不久前已到民政部  相似文献   

7.
武建敏 《价值工程》2010,29(15):130-130
《物权法》首次创设了预告登记。其主要目的是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更好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交易安全。本文从房屋预告登记的性质、特征入手,分析了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本质区别。结合自己多年从事房屋登记工作的实际经验,重点指出了房屋预告登记的一些特别注意事项,便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履行房屋预告登记程序。  相似文献   

8.
黄河 《中国房地产》2015,(10):44-46
对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当事人能否申请注销?房屋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同)注销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什么风险?这两个问题,近年引起了一些房屋登记机构的困惑,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房屋登记机构开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源于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预售商品房己成为房屋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期房预售的好处是:开发商能及时回笼资金,购房者多了一个选择方式。但在实践中,开发商毁约、一房多售或用已销售的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购房人利益。《物权法》草案规定,要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让购房人就尚未建成的住房作预先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的办法制约开发商,不得把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这样就能预防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所带来的交易风险,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相似文献   

11.
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  相似文献   

12.
商品房预售,又称"期房买卖"、"楼花买卖"。由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房屋尚不存在,因而容易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从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这一视角,分析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性质、缺陷及其完善措施,以便减少商品房预售风险,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相似文献   

13.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买房居民,以夫妻两人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女方因病去世,现男方要求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我们考虑到这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在我单位办理了登记备案,即便当事人更改合同,将买房人由双方共同购买改为一方购买,登记机构也应当知道该房屋原来是两人共同购买。对此,登记机构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正某甲购买某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交付全款,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某乙现向某银行贷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某甲的上述房产抵押作为乙债的担保,现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对于该申请能否受理,工作人员意见不一。笔者在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时,翻阅了  相似文献   

15.
“5.12汶川地震”使震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垮塌、被掩埋的房屋随处可见。地震属于不可抗力,而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坏而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下称《预售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无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是《房屋登记办渤,或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种远期交货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属于债券债务关系,预购方式债权人,其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取得了所有权的期待权利。由于履行期限的时限较长,并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的远期性以及房屋在物理形态上的不确定性,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履行必须得到规制,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非常关键的。为了有效的避免诸多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建立起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充分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秩序。  相似文献   

17.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预售人单方办理。  相似文献   

18.
曾婷 《中国房地产》2007,(12):19-22
200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位于某区的5套营业用房出售绐杨某。次日,双方在该区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2006年1月,该开发公司向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注销以上房屋的登记备案,并提交了两份伪造有杨某签名的虚假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19.
《中国房地产》2010,(1):49-49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1.当事人已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还没有提出预告登记申请,此时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当事人购买的房屋,登记机构是否可以受理?2.如果上述当事人办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该房屋,又应如何处理?3.当事人已办理了现房所有权转让的预告登记,法院是否还可以对这一房屋进行查封?4.已办理了抵押的预告登记的房屋,是否可以查封?如果可以查封,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还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正《中国房地产》2014年4月刊中《浅谈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再抵押》(作者:杨玉琴)一文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购买某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交付全款,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某乙现向某银行贷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某甲预购的商品房抵押作为乙债务的担保,现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对于该申请是否受理,作者提出了两种观点并对此进行了相关意见阐述。本文拟对此案例中的房屋是否可以设立抵押以及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登记事项做一探讨。本人认为此类申请不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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