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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1994,(1)
二、什么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它是一种复合性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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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理解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用列举方式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项列举我们清楚了只要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无论有无主观故意,即为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在处理方式上采取特别规定的方式加以区别。《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对于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适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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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了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的抗辨理由,对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新《商标法实施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情形,但对于当事人是否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商品”或“假货”)的认定,新《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作规定,这给工商机关如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难题,包括什么是知道,如何认定知道以及调查取证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半月刊在第12期和第15期曾刊发文章对该问题有过提及,本文结合多年工作实践进一步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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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霉豆腐厂的老板。我厂生产的霉豆腐风味独特,在省城小有名气。最近我们发现,邻县有家霉豆腐厂派人购买了我厂生产的霉豆腐,将我厂的注册商标撕掉,换上他们的商标后又投到省城销售。请问:邻县该厂家的行为构成侵权吗?我们可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李义林李义林先生:首先,可以认定,邻县那家霉豆腐厂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侵犯了你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商标法》第52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这是《商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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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查办了不少商标侵权案件,没收了一批侵权商品。《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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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4)
<正> 编辑同志:去年10月,我厂应某药厂的委托,按其提供的样品为其印某种药品的外包装盒。不料印刷的却是别人的注册商标。工商局给印刷厂处以4000元的罚款。请问,工商局的处理正确吗?读者:刘爱明爱明读者:工商管理机关对你厂的处理是正确且合法的。该药厂并非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你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便为其提供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的服务,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