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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的性质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令改正在日常执法活动中被大量运用,《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是对责令改正的一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设有责令改正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24条、225条、226条,《产品质量法》第53条、54条等。从原则上说,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责令改正可以适用于对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理。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的偏差,它的应用又往往发生误差。下面,笔者就责令改正的含义及其应用略抒管见。一、责令改正的性质在对责令改正的认识上,学术界也有争议:有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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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胶南工商局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即列出26种违法行为,实行“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实施处罚”执法机制。执法人员对适用该模式的违法行为,通过口头方式或书面形式当场予以纠正,如果当事人自觉改正,依法不予处罚;如当事人不改正违法行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再进行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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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协副会长、聚融集团董事长梁华国:一是行政执法要包容审慎监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二是科学制定全口径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目录。三是设置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轻罚清单"。四是建立"一案三书",即责令当事人改正,签署书面守法诚信承诺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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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违法案件、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手段。加强执法办案能力建设,对加强整个工商部门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工商部门监管执法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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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少主观方面的证据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要件,否则不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但是,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有很大的不同。在工商部门有权执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行政违法行为没有要求以当事人主观上的特定状态作为违法行为的要件,有些违法行为规定要以当事人的主观上的特定状态作为违法行为的必备要件。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有主观方面的条件的违法行为,执法办案中应当查证是否具备法定的主观状态。执法检查中,发现此类案件中有一些案件缺少此类证据。(一)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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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并处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 ,是《产品质量法》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履行好这一法定职责 ,正确适用“责令改正”的手段 ,有必要进行探讨。一、“责令改正”的性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了销售者售出产品违反“瑕疵担保责任”应当给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 ,造成损失的 ,应该给予赔偿。第三款又进一步规定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那么 ,“责令改正”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手段呢?首先 ,“责令改正”不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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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作为工商执法依据的法律有102部,行政法规211件,规章105件。没有哪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像工商部门这样庞杂,几乎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都与工商部门的职能相牵连。工商部门在一线监管中如果不能准确把握自己的职责定位,就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缺位,该管的管不到位;二是越位,不该管的乱管,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因监管缺位而被责任追究无可厚非,但监管越位同样会在事故责任追究中被联想到工商部门,加剧一线监管干部如履薄冰、无所适从的心理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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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是网络市场监管的一大抓手,也是工商部门发挥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市场隐蔽性强、更新速度快的特点,运用技术手段实施违法行为,对工商传统的人工巡查、现场查办等监管方式带来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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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风险管理理论来自于企业和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营利的可持续性,现代企业和金融机构都非常关心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实际上,行政机关风险管理的问题也已经凸显。以我们工商部门为例,我们监管的市场随着竞争的加剧变得异常复杂、难以捉摸;由于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日益健全,行政机关的执法风险无处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首长引咎辞职,责任人受到行政和刑事追诉等等新闻经常见诸媒体,损害着工商部门的社会形象。这些问题的发生既是由执法能力、执法水平、队伍素质欠佳所致,同时也说明我们对行政机关的执法风险管理不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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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在调查处理各种违章违法行为时,必然要触动一些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利益,于是就有一部分违法当事人不积极配合甚至阻碍执法人员的调查处理。我们执法人员面对当事人的种种不配合,应该如何应对呢?以下是笔者在十余年的执法实践中的点滴做法,仅供同仁商榷。一、当事人拒绝签收办案文书由于对工商部门调查处理的惧怕或不屑一顾等原因,违法当事人不愿签收办案人员送达的各种办案文书。对此,我们可以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变通,保证送达行为的合法有效。1.对于重要案件中直接影响案件程序的合法性或案件结果的重要文书的送达,诸如听证告知书、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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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8):28-29
行政执法是价格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工作,而文书制作和使用是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证程序合法的重要环节。在执法过程中,从检查告知到检查登记,从责令改正到行政处罚,各个检查处理环节都需要制作一系列价格行政执法文书。在多年的价格执法实践中,一线执法干部常常被繁重复杂的执法文书制作所困扰。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价格违法案件,基层执法人员在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时,按照现有的简易处罚程序,仍需"一对一"的现场制作文书,文字重复书写量大,现场执法时间较长,使一些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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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发展是工商部门履行监管执法职能的本质所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工商部门如何履行职能才能做到监管执法有为,服务发展有位?2005年,我们福建省工商局先后在宁德、泉州等地开展试点,探索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传统监管方式之外,将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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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是价格行政执法中常用的一种文书格式."责令退款"作为一种行政措施,虽然未被列入价格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我们认为其实质仍是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对行政相对人来说不管是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还是被行政机关没收上缴财政,都是把自己已经得到的利益从自己的腰包里掏出来;对价格行政执法机关而言不管是采取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行政措施,还是下达将多收价款没收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其实质都是利用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强制行政相对人将其不该得的部分"吐"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说《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同.所以,《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实质上就是一种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一种常用的行政文书.在价格执法实践中,《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存在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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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提倡“取缔与引导相结合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 ,目前工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处罚与取缔有法可依 ,而引导和教育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现实对工商部门如何加强监管提出新的课题。一、建立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行政指导是一种特殊的行为 ,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目标 ,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提出意向性的建议加以引导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建立工商行政指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工商部门在今后的发展中 ,将不只拥有依靠法律法规威慑力形成的监管权威 ,还将获得市场主体和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