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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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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薇 《商业研究》2005,(12):189-192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传统的制度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对预期违约制度做了规定。在大陆法系框架内,一般是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实现预期违约制度的功能。在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公约》做比较分析,并就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做评述,并对如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完善并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体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与预期违约法条间的冲突,举证要求过严,法条用词模糊等不足。应进一步对适当担保、担保期限、担保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加以明确界定,使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更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同时设立了功能相似,存在交叉重合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学界对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取舍、二者的区别和衔接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论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根本性质不同,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由于立法条件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立法遗留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条件和范围未作明确区分,二者关系不明晰。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合同债权人在适用预期违约维权时陷入根本违约的情形。因此,在制度重构时必须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作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经验,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笔者从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及与不安抗辩权的关系等若干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英美法的基础上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但是 ,还存在着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混乱等不足之处。作为《合同法》应该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完善。预期违约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态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条文,没明确规定默示预期违约,易与不安抗辩权混淆.对此,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应将不安抗辩权制度纳入预期违约制度之中,使两者能够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更为完整更加协调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违约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尽量减少对预期违约认定上的主观随意性。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应分开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8.
张驰 《中国商办工业》2010,(18):224-224
应将不安抗辩权制度纳入预期违约制度之中,使两者能够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更为完整更加协调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违约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尽量减少对预期违约认定上的主观随意性。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应分开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9.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了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及行或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司法适用时存在问题,对此,将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陈淑明 《现代商业》2011,(2):257-258
不安抗辩权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制度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也是较难掌握和理解的一种。它有极深的法律渊源,在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均有规定,同时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找到与之相类似的制度。作为一项防御性的权利,它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当事人在遇到对方有难为给付对价之虞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并产生阻却对方提起违约之诉的法律效力。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在定义、效力范围等方面都还需要完善,本文中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笔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田健 《消费导刊》2011,(15):120-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降低企业欠费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主要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内容和行使条件,并对供电企业运用不安抗辩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强调了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注意的事项,对基层单位正确使用不安抗辩权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所涵盖的预期违约情形、提供的救济方法的类型、明示与默示的预期违约的区分、中止履行权的行使、关于请求提供充分保证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等方面有共同点,也有不尽一致之处。通过比较,可以认识到《合同法》预期违约及不安抗辩制度的缺陷及改进的方向。  相似文献   

13.
李群 《现代商贸工业》2007,19(10):230-231
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1999年我国《合同法》移植了该制度,在其本土化的过程中引起了学术界大讨论。旨在通过对预期违约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为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一些拙见。  相似文献   

14.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对维护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非常之意义。本文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历史渊源,探讨了其法律特征、适用条件和行使效力。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在合同履行方面规定的新规则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沿用了大陆法系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基本原理,又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创新和发展,以弥补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一制度上的不足,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7.
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做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18.
邵宗日 《商场现代化》2007,(31):299-300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享有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社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理解、适用存在一些偏差。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正确把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明确其意义。本文从分析抗辩及抗辩权的形态入手,界定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行使抗辩权进行抗辩,其性质是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并对研究、明确抗辩权性质的意义做了论述。  相似文献   

19.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译为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现在该理论对世界各国的合同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也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一、预期违约制度(一)预期违约概述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或客观情况反映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前者是明示预期违约,后者是默示预期违约。这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另外,根据判例法,默示预期违约的具体判定…  相似文献   

20.
邵宗日 《商场现代化》2007,(11S):299-300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享有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枉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理解、适用存在一些偏差。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正确把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明确其意义。本文从分析抗辩及抗辩权的形态入手,界定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行使抗辩权进行抗辩,其性质是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并对研究、明确抗辩权性质的意义做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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