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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对维护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非常之意义。本文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历史渊源,探讨了其法律特征、适用条件和行使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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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享有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社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理解、适用存在一些偏差。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正确把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明确其意义。本文从分析抗辩及抗辩权的形态入手,界定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行使抗辩权进行抗辩,其性质是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并对研究、明确抗辩权性质的意义做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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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享有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枉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理解、适用存在一些偏差。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正确把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明确其意义。本文从分析抗辩及抗辩权的形态入手,界定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行使抗辩权进行抗辩,其性质是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并对研究、明确抗辩权性质的意义做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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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降低企业欠费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主要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内容和行使条件,并对供电企业运用不安抗辩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强调了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注意的事项,对基层单位正确使用不安抗辩权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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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10月1日之后,我国对外贸易合同既有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又有可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文从适用的范围、合同订立的形式、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几方面对两者作了详细的比较,以助我国的外贸人员选择更为适用的法律来确保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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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完善并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体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与预期违约法条间的冲突,举证要求过严,法条用词模糊等不足。应进一步对适当担保、担保期限、担保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加以明确界定,使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更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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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分别在合同履行保障制度、违约处理制度方面引进了欧洲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定意义上克服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缺陷。本文对合同制度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研究,对我国合同法在这两种制度立法设置上的不足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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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合同履行方面规定的新规则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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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根据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探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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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传统的制度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对预期违约制度做了规定。在大陆法系框架内,一般是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实现预期违约制度的功能。在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公约》做比较分析,并就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做评述,并对如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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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青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2,(2):12-12
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沿用了大陆法系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基本原理,又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创新和发展,以弥补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一制度上的不足,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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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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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依法供电已经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从供电企业的角度对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产权分界点确定责任的告知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供电企业应用合同法知识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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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12):127-129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英美法的基础上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但是 ,还存在着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混乱等不足之处。作为《合同法》应该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完善。预期违约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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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务合同中,当对方未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却要求我们履行义务时应该如何对抗其请求权。通过对课本知识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分别三种情况所应运用的三种抗辩权,即同时抗辩权,先抗辩权与后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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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平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3):27-29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条文,没明确规定默示预期违约,易与不安抗辩权混淆.对此,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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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不安抗辩权制度纳入预期违约制度之中,使两者能够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更为完整更加协调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违约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尽量减少对预期违约认定上的主观随意性。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应分开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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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不安抗辩权制度纳入预期违约制度之中,使两者能够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更为完整更加协调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违约的法律救济制度。对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尽量减少对预期违约认定上的主观随意性。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应分开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