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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土地征收和征用十分必要2004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将征收与征用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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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通讯》:此次修宪建议关于征地制度的表述有何新意?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将产生哪些影响?范亚峰:这次修宪建议把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作为政治游戏规则和社会生活模式的元规则,其条文应高度抽象。但是1982年宪法的条文过于具体,规定了许多政策性的东西。这导致宪法字数偏多,而且因其政策性的内容偏多,使宪法不得不频繁修改,从而影响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不能不说是八二宪法的立宪技术的一个缺陷。对于土地的征收和征用给予补偿,是一个重要的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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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制度已经运行十几年了,其效果有目共睹,但土地市场仍有许多亟需完善之处,下面笔者谈几点看法.
不足之处
现行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存在漏洞或不足
首先,法律涵盖面不全.《宪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公共利益没有进行明确的阐述和界定.这类限制的缺乏,导致强制性征地范围过于宽泛.其次,关于农地征用(收)补偿方面的政策法律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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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土地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征用”是土地的使用权发生改变,“给予补偿”是承认了土地权利的价值。这条规定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商品化有了宪法上的依据。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将物权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前者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