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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超市诚信状况大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消费者在超市消费时并不设防,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而少数超市则利用广大消费者对超市的盲目信任,缺乏自律和诚信,暗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此次调查共回收表格2180余份,经过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消费者在超市消费时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其中有81%的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不会注意“超市所售商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问题”;27%和42%的消费者平时“不会”或只是“有时会”注意超市所售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其他产品标识;76%的消费者一般不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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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达强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3):20-21
随着生活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日常接触和使用的商品越来越多,大到汽车、空调,小到化妆品、药片,无不让我们感受到商品经济的发达和物质生活的丰富。但面对众多的商品,如何正确使用、摆脱安全隐患呢?普通消费者除了日常学习和积累商品常识外,在使用众多商品尤其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时,大多数都要靠阅读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来作指导,以便合理、安全消费。产品说明书是联系消费者和厂家的桥梁。但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反映,一些产品的说明书让人读不懂,或内容过于简单,或术语深奥让人不知所云,从而影响了对商品的正常使用,甚至引发意外事故。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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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品说明书我们每个消费者都熟悉,生活中随处可见,涉及吃、穿、住、行诸多方面。对于生产商来说,说明书是厂家向消费者明确产品用途和适用范围,并根据产品特点和需要给出主要结构、性能、型号、规格和正确吊运、安装、使用、操作、维修、保养和储存等方法,以及保护操作者和产品的安全措施。国家标准GB9969.1-1998要求产品说明用途和适用范围要“明确”,因此,厂家在编写说明书时一定要做到明白、准确、形象、易懂,便于掌握。商品说明书是企业确保消费者吃得放心,用得舒心的“诚信书”,也是消费者对生产商售后服务信赖的“满意书”,是连结企业销售利润的“生命书”,所以企业打造营销诚信度应从说明书做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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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日常接触和使用的商品越来越多。但面对众多的商品,该如何正确使用、摆脱安全隐患?普通消费者不可能是精通各类商品技术的专家,除了日常学习和积累商品常识外,都要依靠阅读产品说明书来弄明白。但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反映,一些产品的说明书让人读不懂,或内容简单让人无所适从,或术语深奥不知所云,从而影响了商品的正常使用,甚至引发意外事故。据近期中国消费者协会与浙江、北京、重庆、成都、沈阳等地消协共同举办的产品说明书评议结果显示,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药品、手机、化妆品、空调、农药、化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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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周末购物时发现某超市散发的宣传单宣称该超市内某品牌的洗发露正在搞“买一赠一”的活动。于是,张女士便前往该超市购买洗发露,事后结账时被告知赠品为一把钥匙扣,张女士顿觉上当,去找超市负责人理论,并要求退货。该超市负责人却以宣传单上标注的“本次活动本超市享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了张女士。那么,超市这种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做法是否合理?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法律事务所的周宝生律师认为,该超市对此次活动进行宣传时,没有明确向消费者说明“买一赠一”中的赠品到底是什么商品,让消费者误解为赠品与其所买商品是同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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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崇明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3,(2):47-47
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都是消费者投诉相对比较集中的一段时间,从各地消费者协会近年来所受理的投诉来看,由于一部分消费者不懂法,不能进行正确有效的投诉,投诉往往吃“闭门羹”或投诉无果,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值此“3·15”来临之际,特提醒广大消费者投诉时要注意以下五忌:一忌投诉无据。消费者的权益受了伤害,要向经营者“讨个说法”,就得有真凭实据,如果没有消费依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往往容易败诉,所以保存消费证据非常重要。应保留的主要证据有发票、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和保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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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Z1)
当你因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要投诉时,应注意以下“八个要素”─—▲要先交涉,投诉前要先和经营者生产者进行联系和交涉,采取就地就近的做法,既省时省力,又能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要及时投诉。因为,有的商品延期投诉,会超过“三包期”,也不便于判断商品损坏的程度。▲要实事求是。▲要进行鉴定。有条件者应先对所购商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以便于判断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还是确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要求应当合理。▲要证件完备。应备齐购货发票、购货小票订货合同及必要的质量鉴定材料。▲要地址详细。▲要字迹清晰,字体工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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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几乎每一个消费者都吃过欺诈行为的苦头,每年因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达数百亿元,欺诈行为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因而,反欺诈成为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以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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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反映,一些产品的说明书让人读不懂,或内容简单让人无所适从,或术语深奥不知所云,从而影响了商品的正常使用,甚至引发意外事故。据近期中国消费者协会与浙江,北京、重庆、成都,沈阳等地消协共同举办的产品说明书评议结果显示,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药品、手机、化妆品、空调、农药、化肥等类产品的说明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说”而不“明”的问题,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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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4)
最近以来,不少地方的旧货交易非常活跃。与此同时,一个新的问题被提了出来,这就是旧货的保修问题。消费者协会认为,对“旧货”是否保修,目前尚无相应的法规,因此不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服疵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服疵指其商品质量或者服务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也包括不能提供相应的保修凭证。消费者从旧货市场购得的商品大多已经过了三包期限,或者没有过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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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16)
当前使用的购货凭证主要有三种形式(1)发票,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刷。此凭证最为规范,使用范围也最广泛;(2)购货小票,经营单位自行印制。大中型商场普遍使用这种凭证,它一方面是购货证明,另一方面用于企业的内部结算;(3)信誉卡,由市场主办单位印制,一般在集贸市场中使用,由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但在目前,消费者关于购货赁证的投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消法》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但许多经营者都未执行此规定。很多经营者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却推说没有,只口头保证如有质量问题一定管退管换,有的经消费者的再三要求,只勉强开一张白条。索要购货凭证是消费者的权利,出具购货凭证是经营者的义务,因此,广大消费者应主动索要凭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不知道享有或行使索要购货凭证的权利,从而给不少素质较低的经营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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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武飞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2)
针对近期手机投诉率居高不下和许多消费者不会利用手机“三包”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现状,有关权威人士近日告诫消费者:13种问题手机千万买不得!这13种问题手机具体指的是:包装盒内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书的手机;包装盒内没有厂家“三包”凭证的、不能执行国家关于手机“三包”规定的手机;对国家规定的手机附件赠品不实行“三包”规定的手机;在保修条款中规定“最终解释权”、商品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时“恕不另行通知”的手机;没有售后维护的手机;实物样品与使用说明书、宣传材料不一致的手机;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不符的手机;拨“#0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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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超市”的日益普及,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身份证”已逐渐被世人所认知,但商品条码的质量——这一直接关系着“超市”能否正常运营的关键环节却一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2002年6月,陕西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站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西安市某大型连锁超市北郊店24种知名品牌商品的条码质量进行检验。通过该次检验,可以看出商品条码的印制质量、商品条码的规范使用是知名品牌商品亟待关注的焦点问题,商品条码的总体质量值得忧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