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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代理的新规定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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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商标法》具有里程碑意义。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施行。此次《商标法》的修改为历次修法中规模最大的一次,共对原《商标法》53处进行了修改:《商标法》全文也从原有的64条增加到7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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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商标法在保护范围、审理时限、赔偿数额等方面有了重大变化,其中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便是《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原有法条基础上,增加了: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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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是中国商标事业发展进程中不平凡的一年。30年前,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施行,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新征程,翻开了我国商标事业蓬勃发展的新篇章。30年后的今天,《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表决通过,历时十年的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工作终于圆满画上句号,新修改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推动我国商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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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将于2014年5月7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改的《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细化了新《商标法》一些相关条款,使其更便于操作,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简便快捷地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笔者认为,在便利当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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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14条第5款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53条规定了罚则: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2014年4月15日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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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4年5月1日生效。在新《商标法》的众多修改内容中,本文仅探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的有关规定及其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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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并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的配套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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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已经开展的如火如荼,围绕着商标法修改的建议很多,遏制商标寻租行为成为本次修法的焦点之一,与现行的《商标法》相比,《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为此做了相应的修改,但这样的修改是否适当、全面,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