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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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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正经历着全面深刻的调整和构建,急需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之相配,但现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散乱缺乏一致性,缺点明显。在此背景下,区域性的、双边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应运而生,ISDS刚一诞生就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拟从ISDS产生的历史进程为切入点,梳理和评析ISDS争端解决机制和运行机制;讨论ISDS产生的原因;阐明ISDS与国际投资争端机制并存的深层次原因;最后阐述ISDS与其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存的现实性。  相似文献   

2.
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面临正当性危机的背景下,侧重于“争端发生后”阶段的争端解决面临诸多困境,ISDS机制改革进程陷入瓶颈。与之不同,以可持续发展为内涵的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兴起,为投资争端的处理提供了崭新思路。投资便利化试图通过“争端发生前”阶段的投资争端预防,构建起一套“争端前机制”,不仅运用一系列投资政策、投资工具以及投资程序的制定与优化,加强对于东道国规制及服务投资的能力建设,而且通过构建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处理投资者意见及申诉,以减少潜在的投资争端。中国应当顺时而动,在ISDS机制改革受阻的当下,将投资争端处理思路从“争端后”转向“争端前”,通过投资便利化下的能力建设与预防机制构建,以更为平衡的方式妥善处理与外商投资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3.
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规制权与推动ISDS机制的欧洲化改造,最终提升欧盟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有别于欧盟,中国在ISDS机制上的基本立场应更加侧重于对本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利益的保护,因此在ISDS机制的具体设计上不宜照搬欧盟的投资法庭机制,一方面应对其部分组成事项进行优化,另一方面也应适当保留国际投资仲裁的部分要素。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国际投资协定改革问题的归纳与梳理为各国加快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现代化的条款改革提供了参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路径可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规范着手,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基础上实现。  相似文献   

5.
文章从C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入手,对国际投资争端管辖权冲突的成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当事方在不同条约下享有的投资权益的竞合是管辖权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不同条约下,同一措施导致的当事方投资利益的减损所产生的多重诉由是管辖权冲突的直接原因;当事方根据其享有的争端解决请求权所进行的多重选择是管辖权冲突的关键原因。文章认为,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应考虑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近期发展及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需经过识别和利益衡量两个主要阶段,并应基于尊重主权,利益最优化,以及立足区域一体化、兼顾全球化、稳固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等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以确定具体的方式。  相似文献   

6.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自《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再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其呈现为递进式发展的特点,本文主要就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应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7.
当前国际投资迅猛发展,国际投资争端发生频繁,争端的有效解决成为目前国际投资领域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当前的各类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争端的良好解决提供了较好的途径,但随着投资领域的发展,投资协议的迅猛增加,且各协议间缺乏协调,这给投资争端的解决带来极大的挑战,因此,构建统一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8.
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扩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演变为集贸易、投资等诸多争端解决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就投资争端的解决而言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体制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同时二者又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与融合性。从ICSID到WTO ,代表了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专项性到综合性、从仲裁性到司法性的演讲趋势 ,这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领域南北矛盾发展的折射。  相似文献   

9.
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扩展,WTO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演变为集贸易、投资等诸多争端解决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就投资争端的解决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体制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同时二者又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与融合性。从ICSID到WTO,代表了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专项性到综合性、从仲裁性到司法性的演讲趋势,这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领域南北矛盾发展的折射。  相似文献   

10.
随着当前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与之匹配。现有的WTO、NAFTA、ICSID以及尚未实施的MAI等均提供了一些国际投资证券解决的途径,但是从世界范围看,仍缺乏一个全面的、多边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1.
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解决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争论比较多的问题,尤其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的分歧。1965年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下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这一分歧,成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实践中,这一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受到很多批评,其中仲裁机制缺乏透明度是批评的焦点之一,本文拟就这一点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2.
随着多边投资改革的深入推进,投资争端预防机制被作为可选择的建议方案用于改善传统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成为一项具有创造性的制度规范设计。面对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机制,我国应分别从国内法与国际法层面完善制度构建与实践平台,结合我国实际并合理借鉴域外经验,推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向沟通机制转变,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增强对话机制,为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的落地与实施创造良好的适用空间,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中积极倡导和运用该机制。  相似文献   

13.
2013年8月2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自贸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从中国双边或多边的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中吸取经验教训,建立起透明良好的区内争端解决机制。国外自贸区在运行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在自贸区的成立促进了国际投资和贸易交易量的提升同时,各类国际和涉外商事纠纷也伴随而生。因此,在自贸试验区如何建立起良好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成为上海自贸区法制建设中重要的环节。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一系列动向表明,国际投资调解的独立价值正日益彰显,具有自主、灵活、经济、友好等诸多优势。在国际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和投资条约的助力下,国际投资调解制度不断演进,但同时也面临调解保密原则与争端解决透明度要求之间的矛盾、调解自愿性与强制调解之间的矛盾、国际和解协议执行力欠缺与期待执行的矛盾。我国应当积极回应上述挑战,以“和”的文化理念指导投资调解实践,同时,将完善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调解条款与健全国内配套法律制度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国际调解院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储备,以中国之智促进国际法治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15.
乔慧娟 《江苏商论》2011,(4):155-157
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也迅速增加.传统的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有些已符合现代国际法.在我国对外签署的国际投资条约中,对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政府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规定不一.  相似文献   

16.
叶波  梁咏 《国际商务研究》2015,(5):61-66, 75
设计投资仲裁机制的初衷是以非政治化方式解决争端,但在实践中往往成为跨国公司挑战东道国政策措施的手段,所以澳大利亚等国目前不再纳入上述条款。可以通过设立上诉机构、常设国际投资法院以及引入调解等替代争端解决方式改革投资仲裁制度。我国也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应用于上海自贸区的争端解决实践。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迅猛发展,国际环境争端日渐复杂,牵涉到各个层面的利益。当代许多国际环境争端往往都与国际投资贸易相关,由于跨国公司或在国际投资贸易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研究国际环境争端很难回避跨国公司在其中的相关作用和影响。目前调整跨国公司行为的文件缺少一种实施机制,为此,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构建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机制是一种值得探讨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文章主要从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构成要件即争端主体、争端客体、争端的主观要件来理论分析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问题。  相似文献   

19.
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该两个承前启后的国际组织有效运转的基石与保证,尤其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更是现代国际贸易成熟的争端解决的集大成者。为了对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作全貌的了解,对其全部争端解决实践的数据分析无疑是一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20.
投资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很重要的。通过将特定的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定义范围,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所有条款都适用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这就使此类协定在公平与公正待遇、透明度义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上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提供TRIPS-plus标准,我国应该采取的对策是,在有关投资的定义中增加限制性条款,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明确其含义,将透明度义务与公平与公正待遇独立,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排除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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